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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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下工程款结算的认定标准

一、开头: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施工方无法获得工程款。本案(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清晰揭示了:即使合同因承包人不具备资质而无效,只要双方已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这一裁判规则为大量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维权坐标,也为企业防范合同风险划定了红线。

二、争议焦点分层解析: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认定?

(一)合同效力认定:无资质自然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判决原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案中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实务方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应核查承包方是否持有相应资质。若承包方为自然人,直接签订合同存在无效风险。可采取分包给有资质单位后转委托的方式,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需注意劳务分包也需资质)。

(二)结算效力认定:双方签署的结算文件优先于合同约定

判决原文:“被告辩称……合同里约定下浮的15%没有在本案中扣除等抗辩,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载明的结算内容不符,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操作步骤:

  1. 固定结算证据: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要求发包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文件上签字盖章,明确已完工工程量及单价。
  2. 关注结算口径:合同存在“总造价下浮15%”等优惠条款时,若结算文件中未体现该下浮,应主张视为双方已变更约定。本案法院即采纳了这一观点。
  3. 留存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等以房抵工程款的文件,可佐证双方已对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

(三)质量保修金处理:保修期满后应及时主张

判决原文:“被告应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所完工实际结算款98%的工程款……余款8836.5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一年(即2022年8月10日)届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给原告。”

提示: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工程已结算,保修期从结算日或实际交付日起算。保修期满后,发包人未返还的,可主张逾期利息。

三、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律师费、保全费可依约主张

判决原文:“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实操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并注意保存律师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以及保全担保费发票。本案中法院全额支持了律师费18000元和保全保险费824元。

四、结尾:延展与行动指引

本案裁判思路可供借鉴:即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只要已完工部分经双方结算确认,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施工方应注意:

  • 每个施工节点均要求发包方书面确认工程量;
  • 优先采用银行转账并在备注注明“XX项目工程款”;
  • 遭遇欠款及时发函催告,保存证据。

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从三方面行动:一是梳理现场签证单、支付申请表等结算文件;二是核查合同中对质保金、利息的约定;三是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链完整度。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