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尤其是当承包人系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时,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据结算文件主张工程款。本文结合(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深入剖析这一核心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无资质承包人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黄某系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因此其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判决书原文指出:“本案中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这一认定对施工方而言是重要警示:承包工程前必须核实自身资质,否则合同效力存在重大瑕疵,将直接影响权利主张的路径。
二、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处理:折价补偿与结算依据
尽管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但法院认为其采购材料、付出劳务已物化于工程中,且双方已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合作建房合同》完成结算,被告签字确认了工程款数额。
判决书核心论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且根据原告提交的《XX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关键步骤:
- 固定结算证据:施工过程中,应要求发包方对工程量、工程款进行书面确认,如《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甲方签字盖章即视为有效结算依据。
- 利用以房抵债协议:若发包方无法支付现金,可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该协议可作为工程款已结算的间接证据。
- 注意结算变更:双方在结算中未扣除合同约定的下浮15%,法院认定“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因此实际施工人应保留所有结算文件,避免发包方事后反悔。
三、被告抗辩被否定的启示:结算优先于合同条款
被告辩称“项目工程没有完成,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审核,合同约定下浮15%未扣除”,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否定了上述抗辩,理由如下:
“被告辩称……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载明的结算内容不符,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启示:书面结算文件(如进度款申请表、结算单、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条款本身。即使合同中存在不利条款,若双方在后续结算中未提出异议,法院将尊重实际履行行为。
四、法院判决支持范围:工程款、利息、律师费、保全费
本案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
- 工程款本金:441,825.12元(含工程进度款432,988.62元及质量保修金8,836.50元)。
- 逾期付款利息:分两段计算,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
- 律师服务费:18,000元(依据合同约定)。
- 保全保险费:824元(依据合同约定)。
判决书原文:“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这提示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以转嫁诉讼成本。
五、结语:专业的合同设计与证据管理是维权基石
本案充分说明,即使合同因无资质而无效,施工方仍可通过规范的结算文件、有效的书面确认和合理的诉讼策略获得法院支持。但需注意,不同案件事实差异较大,例如工程未经验收可能导致折价补偿标准争议、利息起算时点可能因合同约定不同而变化。
若您正面临类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议:
- 立即梳理所有书面证据(合同、补充协议、付款申请表、结算单、以房抵债协议、催款函等)。
- 关注质保金返还期限、利息起算时间等细节,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权利。
- 咨询专业律师,针对具体案情设计维权方案,包括是否主张合同无效、如何计算欠付工程款、违约金或利息的选择等。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