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

无效合同下工程款结算的认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与工程款结算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即便合同因承包人缺乏资质被认定无效,法院仍会依据实际履行情况与结算事实,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主张。本文结合(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深入剖析这一关键争议焦点,为您提供诉讼与维权思路。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款支付?

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因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但黄某已完成部分工程,并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与《合作建房合同》等结算文件,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则辩称“项目工程没有完成”“工程量未审核”“合同约定下浮15%未扣除”。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结算,且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这一判断切断了“合同无效即无需付款”的错误认知,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分层解析:法院如何认定工程款?

1. 确认结算事实,否定被告抗辩

法院重点引用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的内容:“合同支付预付款条件理由……3#综合楼总面积为20082.96㎡……支付已完成的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程进度款,支付额为:20082.96㎡×20元/㎡=401659.20元。” 该表上有被告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注明“情况属实”。法院认为,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被告的抗辩“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载明的结算内容不符”,且“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操作步骤:

  • 收集结算凭证:保存所有经发包方签字或盖章的工程量确认单、支付申请表、结算书等。
  • 书面确认变更:若后续合同中存在下浮、扣款条款,务必在结算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放弃或变更。

2. 以房抵债协议的证明效力

法院进一步指出,双方随后签订的《XX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以特定房产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其中包含工程款401659.2元及补充协议增加的40165元)。法院认定此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以物抵债协议是证明结算事实的有力证据。

操作步骤:

  • 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如发包方提出以房产、车辆等资产抵债,务必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冲抵金额、对应资产信息。
  • 保留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收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3. 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利息与律师费

即使合同无效,法院仍参照合同第八条关于“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约定,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服务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对实现权益的合理费用,违约方仍需承担。

操作步骤:

  • 明确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中写明“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
  • 保留费用单据:如律师费发票、保全保险单等,作为索赔依据。

三、专业延展:法官如何认定“结算”与“变更”?

本案中,法院认定“结算”的关键在于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确认文件。只要发包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了工程量及单价,则视为双方已达成结算合意。即使合同中存在“下浮15%”的条款,若结算时未提及,法院可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

法官提示:实际施工人应密切关注发包方履行能力,一旦发现欠款风险,及时通过书面结算固定证据。如发包方无力支付现金,可协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避免陷入“无结算、无证据”的困境。

四、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为建设工程领域“无资质承包人”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免除发包方的付款义务,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结算”的事实。若您的案件类似,建议:

  • 立即梳理所有结算文件、付款申请单、以物抵债协议等证据。
  • 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评估合同效力与工程款金额。
  • 如发包方已构成违约,可同步主张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