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与工程款结算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当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双方却已通过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数额时,合同约定的下浮率是否必须强制执行?本文基于(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书,深度剖析这一核心问题,为你揭示法院如何平衡合同无效与结算自由的裁判规则,并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一、案件背景:合同无效但结算达成,下浮率争议浮出水面
本案中,原告黄某(个人)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黄某承包消防工程,总造价下浮15%让利给某甲公司。工程完工后,双方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金额,并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房抵债。后因某甲公司未履约,黄某诉请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甲公司抗辩称:合同无效,且下浮15%未扣除,工程款应重新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因黄某无施工资质而无效,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已对工程量及价款结算,视为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下浮15%未扣除不影响结算效力,最终支持黄某大部分诉求。
二、争议焦点深度解析:结算文件能否排除合同约定下浮率?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与结算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中,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原告黄某已实际施工,且双方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了工程量及价款441825.12元(含增加2元/㎡)。法院明确指出:“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判决书原文引用(姓名已模糊):
“被告辩称……合同里约定下浮的15%没有在本案中扣除等抗辩,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载明的结算内容不符,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二)关键步骤:如何认定“结算变更”构成有效意思表示
法院之所以认定下浮率条款被变更,核心在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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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文件的明确性:2021年8月8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工程款为“20082.96㎡×20元/㎡=401659.20元”,某甲公司项目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并盖章,未提出扣除下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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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协议的一致性:2021年11月9日《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确认工程款总额为401659.2元(原进度款)+40165元(补充协议增加),合计441825.12元,再次未提及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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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推定变更:双方均按未下浮的金额履行——黄某以此金额主张权利,某甲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反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表明双方已合意变更原合同约定。
(三)实务中的操作方法:防范下浮率争议的三大步骤
步骤一:结算时明确金额构成,避免模糊表述。 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或结算确认书中,直接列明总价、已支付、应付余额,并注明“此金额为最终结算价,双方不再就合同条款争议”。若存在下浮率,应明确是否已扣除,例如:“本结算价已按合同约定下浮15%计算”。
步骤二:保留书面证据,固化变更合意。 任何对原合同的变更(包括对下浮率的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体现。如本案中,尽管合同无效,但双方通过后续文件(申请表、补充协议)默示变更,法院予以认可。建议规范做法:签订《结算协议》或《变更确认书》,明确“双方确认按照本结算金额支付,原合同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步骤三:对无效合同,主动主张参照结算。 即使合同无效,施工方仍可依据《民法典》第793条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若对方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重新按定额计算,可援引本案逻辑:结算文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优先适用。
三、延伸思考:合同无效后的结算风险与应对策略
本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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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人(如黄某):即使无资质合同无效,只要实际施工并完成结算,仍可主张工程款。但需注意结算文件的严谨性,避免留下被对方反悔的空间。建议在结算时要求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量、单价及总价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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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人(如某甲公司):若发现承包人无资质,应立即停止合作并主张合同无效,但不得在结算后以“未扣除下浮率”为由拒付。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对结算的确认,进而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律师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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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及企业法务:处理类似案件时,需重点关注“结算文件是否独立于原合同”。若结算文件未援引原合同下浮率,且双方均按新标准履行,则变更成立。本案中法院还支持了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依据合同中“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的约定,提醒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此类条款。
四、总结与行动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往往高于合同效力本身。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通过结算达成新的合意时,法院更倾向于保护交易稳定和意思自治。为防止争议,建议:
- 施工过程中,定期签署《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款支付申请》,由发包人签字盖章。
- 针对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条款(如下浮率、质保金),在结算时逐一明确。
- 保留所有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变更合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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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