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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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规则解析1

一、开篇点题:合同无效≠工程款落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是常见现象。但这是否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必然无法获得工程款?本文结合(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书,解析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的核心规则——只要工程经双方结算确认,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本文将深度剖析法院认定思路,为类似纠纷提供实操指南。

二、分层解析: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三大关键步骤

1. 合同效力认定:无资质自然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判决书原文引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桂0105民初4088号)

实操要点:

  • 承包方若为个人,务必先取得相应资质或挂靠有资质企业,否则合同面临无效风险。
  • 但合同无效并非完全丧失权利,民法典第793条提供了救济路径。

2. 工程款结算依据: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具有约束力

判决书进一步认定:“虽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且根据原告提交的《XX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判决书详细论述:
“被告辩称项目工程没有完成,原告施工的竣工图没有审核,工程量也没有审核,合同里约定下浮的15%没有在本案中扣除等抗辩,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载明的结算内容不符,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具体操作步骤:

  1. 保留结算证据:施工完成后,务必要求发包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单》等文件上签字盖章。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有被告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关键证据。
  2. 固定变更约定:若合同条款(如下浮15%)在结算中未适用,应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变更。本案中双方通过实际结算行为及后续协议,使法院认定下浮条款已被变更。
  3. 以房抵工程款协议需明确:若双方约定以房产抵扣工程款,需签订正式合同并约定房产交付条件。本案中因被告未能交付房产,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要求现金支付。

3. 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的承担

(1)利息起算点与利率标准

判决书明确:“被告应于工程价款应付之日(即2021年9月10日)及质量保修金应付之日(即2022年8月17日)起分别按逾期付款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和3.65%)计付。”
具体计算:

  • 以432988.6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
  • 以8836.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

实操提示:

  • 利息起算点:优先从应付工程款之日(结算确认后一个月内)起算;若约定不明,则从起诉之日计算。
  • 利率标准:无约定时按LPR,有约定但过高(如月息2%)可能被调整为LPR。

(2)律师费、保全费的约定有效

判决书认定:“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支持了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操作建议:

  •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这是实现风险转嫁的有效措施。
  • 律师费金额应符合当地收费标准,避免过高不被支持。

三、延伸思考:实际施工人的维权路径

本案中,法院还确认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性质——当被告拒绝交付房产时,原告仍有权要求支付现金。这提示实际施工人:以物抵债协议并非终点,若对方不履行,仍可就原债务主张权利。

给读者建议:

  1. 签约前:核查发包方主体资质,避免与无实力公司合作。
  2. 施工中:定期形成书面进度确认文件(如《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发包方签字盖章。
  3. 发生纠纷:立即固定证据(结算单、付款凭证、催款记录),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4. 寻求专业帮助: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大量专业规则(如资质、质保金、司法鉴定),建议委托有经验的专业律师。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