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

南宁合同无效也能追回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实际施工人(俗称“包工头”)以个人身份承接工程,没有施工资质。一旦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不少人心里打鼓:我没有资质,合同是不是无效?无效了还能要到钱吗? 今天,我们通过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则真实的消防工程纠纷案例(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深入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如何依法追索工程款、利息乃至律师费的全过程。这篇文章将为你理清法律脉络,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思路。

一、案件回顾:从消防工程到以房抵债,再到对簿公堂

2020年5月,黄某(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与南宁市江南区某公司(发包方)签订了一份《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该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并约定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则用项目内的2套房源按对外售卖价格抵扣工程款。

然而,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2021年8月,双方对黄某已完成的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进度款为401,659.20元(即20082.96㎡×20元/㎡)。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增加2元,即增加40,165元。为化解债务,双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用项目3栋15层1518、1519号两套房冲抵工程款总额441,825.12元。但房屋竣工后,发包方拒交房屋。

二、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 发包方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含工程款432,988.62元及质量保修金8,836.50元);
  2. 发包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2,988.6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以8,836.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3. 发包方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4. 发包方支付保全保险费824元;
  5.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发包方负担。

三、深度法律剖析:合同无效,为何仍能拿回工程款?

(一)合同为什么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本案原告黄某是自然人,不具备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法院也正是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算?——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能否要钱?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工程并未最终竣工验收,而是因发包方原因中途停工。但双方已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已完工程量及价款,并签订了以房抵债的协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已对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发包方辩称“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未扣15%下浮”,法院未予采信,理由在于:

  1. 结算文件已明确载明工程量及单价;
  2. 双方后续以房抵债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结算的真实性;
  3. 未在结算中扣除15%下浮,视为双方已变更合同条款。

(三)利息为何能主张?从何时起算?

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即使合同无效,只要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存在,承包方就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利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结算完毕,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发包方应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98%工程款,剩余2%保修金于保修期届满后7天内(即2022年8月17日前后)支付。故利息分别从上述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利率采用各时段对应的LPR。

(四)律师费、保全费为什么由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效力

这是本案一大亮点。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法院认为,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发包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守约方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及保全费。原告实际支付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均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四、当事人的核心痛点与本案的启示

痛点一:没有资质,不敢起诉?

不少实际施工人因为没资质,担心合同无效就“白干了”。本案告诉你: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的主张,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已实际结算,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获取折价补偿。

痛点二:发包方拖延结算、不认账怎么办?

本案中,发包方以“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抗辩,但法院以双方签署的结算文件为据作出认定。关键证据:

  •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有发包方签字盖章)
  • 补充协议
  • 以房抵债协议及补充协议
  •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行动建议:每一阶段施工完成后,务必让发包方签字确认工程量及价款,形成书面结算凭证。

痛点三:以房抵债协议签了,但对方不交房?

以房抵债本质上是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协议。本案中,因房屋未交付,以房抵债目的未实现,原告坚持以工程款债权起诉,获法院支持。注意: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前,原债权不消灭,债权人不妨以原工程款债务起诉,同时主张逾期利息。

痛点四:律师费、维权成本太高?

只要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且实际支出合理,法院通常会支持。因此,签合同时务必写入“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并保留好律师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建议

| 事项 | 建议 | |------|------| | 签约前 | 审查发包方资质、项目合法性;争取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 | | 施工中 | 保存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验收记录;每阶段申请书面进度款确认 | | 停工/变更 | 立即与发包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锁定已完工程量及金额 | | 结算阶段 | 提交书面结算文件并要求发包方签字盖章,注意让发包方在“情况属实”处签字 | | 追款阶段 | 优先协商以房抵债等灵活方式;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

特别提醒:以房抵债协议若未实际履行,务必保留原工程款债权的追索权利。起诉时可将工程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全费一并主张。

六、附:相关常见法律问题问答(南宁版)

  1. 问:我是南宁市江南区的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给一个楼盘做了消防工程,现在老板不给钱,我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虽然无资质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工程经验收合格或已实际结算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你应当整理好施工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

  2. 问:在南宁市兴宁区做水电安装的,签了合同但对方一直拖欠工程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还能要回钱吗? 答: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债权的成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你已完成并经对方确认的工作量,有权要求折价补偿,并主张逾期利息。

  3.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的一个小施工队,以个人名义签了工程合同,现在对方说我是非法分包不付款,怎么办? 答:个人承揽确实导致合同无效,但你可以起诉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建议尽快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

  4. 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做外墙装修的,没有资质,甲方只给了一部分钱,剩下的可以要吗? 答:可以。工程款支付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看已完工程的质量状态和结算情况。你只要能证明施工内容和价款,就可主张剩余款项。

  5. 问:南宁市良庆区某项目,发包方拿房子抵工程款,签了协议但房子不给我,我能反悔再要现金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债务不消灭。你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交房义务,也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

  6. 问:在南宁市邕宁区做消防工程的,发包方已经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了,但就是不付款,怎么主張利息? 答:你可以在起诉时主张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

  7. 问:我是南宁市武鸣区的施工队,合同里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现在对方拖欠工程款,律师费我能一并起诉吗? 答:可以。只要合同有约定且律师费已实际支付、金额合理,法院一般会支持,记得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正式发票。

  8. 问:横州市的一个工地,因为发包方原因停工了,我已完成部分工程,但没验收,能要钱吗? 答:能。因发包方原因停工导致未竣工验收的,若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或双方已结算,可要求按约支付工程款。尽量让发包方出具工程款确认单。

  9. 问:宾阳县某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要求我退还已付的工程款,合理吗? 答:不合理。合同无效后,发包方应当就其对已完工程折价补偿。若工程经双方确认合格,已付工程款属于折价补偿性质,无需返还。

  10. 问:上林县的包工头,对方是挂靠公司,签合同的公司没钱,我可以告实际老板吗? 答:可以列发包方和实际施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11. 问:马山县做土建工程的,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起诉吗? 答: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施工合意及价款约定的,可以采信。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工地照片。

  12. 问:隆安县的工程,发包方说质量有问题不付尾款,但我认为已经修复了,怎么處理? 答:你需要提交修复后的验收记录或对方认可质量合格的证据。若双方有争议,可在诉讼中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13. 问:南宁市江南区的一个项目,我做了消防预埋管,发包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写了“情况属实”并盖章,这算结算吗? 答:算。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可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法院通常直接采信,无需另行鉴定。

  14. 问:在南宁市青秀区施工,发包方要求我先开票再付款,但我个人开不了票怎么办? 答:这是实务常见争议。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包料约定不开票的,发包方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建议合同明确约定发票义务。

  15. 问:南宁市西乡塘区的项目,我垫付了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工程款一直没拿到,我可以主张这些损失吗? 答:工程款中已包含材料费和人工成本。若对方逾期支付导致你额外融资,还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即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LPR计算。

  16. 问:我是南宁市兴宁区的钢结构施工队,承包合同里约定了“总价下浮15%”,结算时对方说要扣,合理吗? 答:若结算文件中未扣除下浮,且后续双方通过协议等方式确认了总价款,法院会视为对原条款的变更,发包方再主张扣除没有依据。

  17. 问:南宁市良庆区的一个消防工程,发包方停工后和我签了补充协议,每平方米增加2元,有效吗? 答:有效。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增加费用计入工程总价一并支付。

  18. 问:承包方没有资质,工程又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工程款吗? 答:仍可要。只要已完工程合格或经结算,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法律并未剥夺无资质实际施工人收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19. 问:南宁市邕宁区做防水工程的,工程完工两年了,发包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诉讼时效一般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若期间你持续主张权利,发生时效中断。建议及时发催款函并保留凭证。

  20. 问:我在南宁市武鸣区承接了一个装修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期一年,现在过了保修期,发包方还不付保修金,怎么办? 答:保修期满后发包方应退还保修金。你可以起诉要求支付保修金及逾期利息。本案中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逾期按LPR计息。

  21. 问:南宁市江南区的一个劳务分包项目,我只提供劳务,没有料款,合同无效后只给劳务费吗? 答: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劳务提供者已实际完成工作,有权要求参照合同支付劳务报酬。若涉及材料采购,需提交采购凭证一并主张。

  22. 问:发包方公司已经注销了,我的工程款还能要吗? 答:可以依法向公司股东主张,若存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可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建议抓紧收集公司注销信息及股东身份材料。

  23. 问:在南宁市某县施工,发包方将消防工程肢解分包给我,算违法分包吗?我还能拿钱吗? 答:属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你已施工并完成的部分,可以主张折价补偿。建议保留好实际施工的签证单和验收记录。

  24. 问:工程停工后,我撤场了,发包方不认可我撤场前的工程量,如何维权? 答:撤场前务必与发包方做工程量清算并签署书面文件。若已撤场,可提供照片、材料送货单、施工日志及证人证言,或申请司法鉴定。

  25. 问:南宁市青秀区的项目发包方以“验收未通过”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我认为已经达到合同要求,怎么办? 答:可在诉讼中申请工程质量鉴定。若鉴定合格,法院会支持你的工程款请求。注意保存报验申请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26. 问: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可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律对实际施工人的特殊保护。

  27. 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做水电施工的,发包方让我挂靠一家公司签合同,现在公司不配合收款,我能起诉吗? 答:你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被挂靠公司与发包方。若能证明你是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的人,法院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28. 问:工程款利息什么时候算?是从结算日还是起诉日? 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算起。若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从期满次日开始计算;未约定的,参考交工日或者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29. 问:南宁市兴宁区的项目,发包方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给我开了商业承兑汇票,但汇票兑付不了,我还能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票据付款不能免除发包方的支付义务。你可以选择依据基础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起诉,也可以起诉追索票据款。

  30. 问:我和发包方在结算中确认了工程款数额,但他说资金紧张希望分期付款,我需要注意什么? 答:可以接受分期,但要在书面协议中明确分期节点、金额并约定逾期付全款的提前到期条款,避免再次被动。

  31. 问:南宁市良庆区的工程,我已经起诉了,但担心发包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答:建议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本案824元),保全保险费也可向违约方主张。

  32. 问:我是专门做消防工程的,发包方要求压工程款20%做质保金,是否合法? 答:质保金比例通常由双方约定,实践中不超过3%,超过部分建议协商调整。若约定过高,可主张该部分约定显失公平。

  33. 问:南宁市邕宁区的项目,我在施工中应发包方要求增加了工程量,但没签补充协议,我能要增加部分的钱吗? 答:能。若发包方在工程联系单、图纸会审纪要或微信中确认增加工程,且该部分确已施工完成,可依据现场实际发生量主张价款。

  34. 问:个人包工头诉讼需要请律师吗?不请能打赢吗? 答:可以自行起诉,但建设工程案件证据材料繁杂,法律程序专业。若证据充分且争议不大可自诉;建议至少咨询律师梳理证据,本案中律师费还能由违约方承担。

  35. 问:在南宁市江南区做钢结构的,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更换材料品牌,结算时不给差价,怎么办? 答:你可提供材料报价单、采购发票及发包方同意的聊天记录来证明变更事实,要求据实结算。

  36. 问: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拖延接收导致维修费用增加,赔吗? 答:因发包方原因拖延接收导致损失扩大的,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建议保留通知其验收的书面记录。

  37. 问:南宁市马山县的施工项目,发包方破产了,我的工程款还能拿到吗? 答:工程款属于普通债权,建议及时申报债权;若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你也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重要的法定权利。

  38. 问:承包人垫资施工,合同未约定垫资利息,能主张吗? 答:未约定垫资利息的,不能单独主张垫资利息,但最终可以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垫资计息条款。

  39. 问:在南宁市上林县做公路工程的,发包方是政府单位,欠工程款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政府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但执行中涉及财政预算程序,时间可能较长。

  40. 问:合同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包死价”还有用吗? 答:若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或经结算确认,可参照“包死价”折价补偿。但若工程尚未完工且约定不明确,可能需要按实结算或鉴定。

  41. 问:南宁市宾阳县的项目,发包方只让我承担施工,材料由他买,但他没及时供料导致停工,误工费还能要吗? 答:因发包方原因停工、窝工的,你可就停工损失主张赔偿。应保留现场停工证据及误工人员名单,建议及时发函主张索赔。

  42. 问:我想起诉追工程款,但人在外地,需要去南宁吗? 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在南宁市江南区,所以应向江南区法院起诉。可以依法通过网络立案或委托律师代办。

  43. 问:工程款里有工人工资,我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答:若追索劳动报酬且事实清楚,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人工资部分,再处理其余争议。

  44. 问:我是劳务班组负责人,没有和总包签合同,只和中间人(工头)对接,现在工头跑了怎么办? 答:你需要收集总包或发包方与工头之间的合同、你进场通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起诉总包或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45. 问:发包方把工程款付给了我的合伙人,但我没收到,能向发包方再要一次吗? 答:若发包方有理由相信合伙人系施工代表,其支付行为有效,你不能再向发包方重复主张,你应向合伙人追偿。建议明确约定收款账户。

  46. 问:南宁市青秀区的项目,发包方故意不验收,以未验收为由不付款,怎么办? 答:你可以提交竣工报告,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可视为竣工交付日以你提交报告之日为准,并要求支付工程款。

  47. 问:消防工程的资料员和预算员费用,可以作为工程款一并主张吗? 答:若施工组织计划中包含上述岗位且实际发生,可以在结算中列明。但需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或在结算文件中经发包方签字确认。

  48. 问:发包方要求我签订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有效吗? 答: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工人工资债权,该承诺有效。但要慎重,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工程款的重要筹码,放弃后回款风险大幅增加。

  49. 问:南宁市横州市的工程,发包方打电话口头答应付款,但没有书面文件,怎么固定证据? 答:及时通过微信或短信发送对账单、催款函,让对方回复确认,或录音取证。口头承诺必须转化为可留存凭证。

  50. 问:我是南宁市邕宁区的施工方,终审判决胜诉了,但发包方就是不执行,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财产线索,要求法院查封、拍卖其财产;若对方拒不履行,可申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结语

无论你是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还是资质齐全的承包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结算与追款的全流程中,都要有证据意识、结算意识与维权意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债权落空,扎实的证据、明确的约定和及时的诉讼是拿回工程款的三大法宝。

本案例中,原告在合同无效的不利前提下,凭借结算文件、补充协议、律师费发票等完善证据,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值得每一位施工人参考借鉴。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