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建设工程领域,不少项目由无资质的自然人实际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施工方“白干”,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双方已经结算,施工方依然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本文结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深度解析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利息、律师费等问题。
一、案情简介:消防工程干了活,甲方不付款还拿房抵债
2020年5月10日,黄某(自然人,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承包南宁市江南区某三产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工程价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总造价下浮15%让利。
合同还约定:某公司在XX三产综合楼提供2套房源作为工程款保障;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该2套房源按对外售卖价格抵扣工程款。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按总建筑面积20082.96㎡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给黄某。
2021年8月8日,黄某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向某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本次申请工程进度款401659.2元(按20082.96㎡×20元/㎡计算)。某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盖章确认。
此后,因某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双方解除施工合同。为处理拖欠的工程款问题,双方于2021年4月22日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以某公司开发的综合楼3栋15层1518号、1519号两套房产冲抵工程款,并于同年11月9日签订《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确认已产生工程款401659.2元及增加款40165元,合计441825.12元用于冲抵合作建房款。
然而,综合楼竣工达到交付条件后,某公司却拒绝交付上述两套房产。黄某遂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逾期利息89627.78元、律师服务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等。
二、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工程款照付,还要付利息和律师费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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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故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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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虽然合同无效,但黄某施工的劳务和材料已物化在建设工程中,且双方已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完成结算,确认了工程价款数额。之后双方又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进一步印证工程款已经结算并达到支付条件。故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含工程款432988.62元及质量保修金883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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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双方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98%,余下2%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因此,法院分别自2021年9月10日、2022年8月17日起按LPR利率(3.85%、3.65%)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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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支出的相关费用,该约定合法有效。黄某实际支付律师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某公司构成逾期付款违约,应承担上述费用。
最终判决:
- 某公司向黄某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
- 支付逾期利息(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 支付保全保险费824元;
-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某公司负担。
三、以案说法: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
1. 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钱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实务中,很多无资质包工头担心合同无效就拿不到钱。其实,只要施工方完成的工作成果质量合格(或双方已结算),法院依然会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主张。本案中,双方虽然没走正式竣工验收,但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完成了结算,法院据此认定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
2. 以房抵债协议不能实现时,仍可要求支付现金
实践中,开发商资金链紧张时,常常提出“以房抵工程款”。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如果开发商不交房或房屋无法交付,施工方有权选择解除抵债安排,转而要求支付现金。本案黄某就是如此——虽然签了《合作建房合同》,但某公司拒绝交房,法院最终支持现金支付。
3. 逾期付款利息可以主张,起算点很关键
- 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从应付之日起算;
- 没有约定的,从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算;
- 利息标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同期LPR。
本案例中,法院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98%”认定利息起算日,质保金则从保修期届满后第8天起算,充分保护了施工方的资金占用损失。
4. 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
很多施工合同里都有类似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支出的费用。”但不少当事人忽略了这条。本案法院明确支持了黄某主张的律师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这提醒大家在签约时务必明确约定违约方兜底条款。
5. 下浮15%让利条款,结算时未扣除视为变更
某公司抗辩称结算时应扣除合同约定的下浮15%,但法院认为,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中确认的结算金额并未扣除15%,且事后以房抵债也是按全额结算,视为双方已变更该条款。这说明结算文件一旦签署确认,具有很强证明力,事后反悔很难获得支持。
四、实务建议:建设工程款追讨的五大关键点
- 保留签证单、进度款申请表、结算书:凡是甲方人员签字盖章的文件,都是日后主张工程款的核心证据。
- 无资质施工务必做好过程结算:既然合同无效风险高,更要通过分阶段结算、补充协议等方式将工程量、单价、总价固定下来。
- 慎签以房抵债协议:如果接受以房抵债,要核实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并约定“若未按期交房,原债务恢复”条款。
- 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在合同中写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才能实现维权成本转嫁。
- 及时起诉,避免诉讼时效经过:工程款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应付之日起算。如果对方一直拖延,建议每半年发送催款函或对账确认。
五、结语
本案是典型的无资质自然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因发包方资金困难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最终法院突破合同无效的表象,以双方结算事实为依据,全额支持了施工方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全费,实现了实质公平。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资金量大、法律关系复杂,无论是发包方还是实际施工人,都要特别注意合同效力、结算程序、证据保留和维权策略。遇到拖欠工程款问题,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锁定债权,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造成损失。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南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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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南宁市江南区承包了一个消防工程,合同是跟某公司签的,但我没有资质,现在工程款拿不到,合同无效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合同无效不影响你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双方已完成结算,法院通常会支持。 -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一个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怎么办?
答:合同无效不代表发包方可以无偿获得施工成果,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要求折价补偿,并提交施工记录、签证单、结算文件等证据。 -
问:我在邕宁区做工程,包工包料,现在项目停工了,我只完成了预埋部分,能要进度款吗?
答:可以。只要已完成工程量经发包方确认,例如有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或结算文件,即使项目停工,也有权要求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
问:合同约定了以房抵工程款,现在开发商不交房,我还能要求支付现金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恢复原债务请求,要求支付现金。本案中法院就是这样判的。 -
问:我在西乡塘区做工程,发包方在结算单上签了字但一直不给钱,我起诉的话利息怎么算?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从应付之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没有约定的话,从提交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算。 -
问:我是南宁某工地的消防分包,发包方要求总价下浮15%,但结算单上没扣这个数,对方事后主张扣除,有效吗?
答:双方已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视为对结算金额的认可,如结算单未体现下浮,再要求扣除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已经构成合同变更。 -
问:起诉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我的律师费吗?
答: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你就可以主张;如果没有约定,法院一般不支持。 -
问:我在良庆区有个项目,发包方欠我工程款,我想做财产保全,保全保险费由谁承担?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保全保险费,法院会支持;否则只能自行承担。 -
问:我是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跟南宁某公司签的施工合同有效吗?
答:无效。你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问:合同无效,质量保修金还要扣吗?
答:如果合同对质保金有约定,而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法院通常会参照约定,在保修期届满后支持支付质保金。 -
问:我在兴宁区做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一直拖着不验收,以未验收为由不给钱,我怎么办?
答:可以起诉。如果发包方已实际使用或已通过结算确认工程量,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应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
问:我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方,法院一般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问:发包方破产了,我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建议尽快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提高受偿比例。 -
问: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和江南区法院对建设工程管辖有什么不同?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工程在江南区就由江南区法院管辖,在良庆区就由良庆区法院管辖。 -
问:我承包的工程没有竣工图,也没有竣工验收报告,但对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了,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可以。签字盖章确认的支付申请表属于双方结算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据此认定工程款金额。 -
问:合同约定了每月支付85%进度款,但发包方迟迟不付,我可以停工吗?
答:可以停工并主张工期顺延,但要先书面催告,若发包方仍不支付,你有权暂停施工,同时保留停工损失证据。 -
问:我是南宁某装修公司的项目经理,公司让以个人名义签了施工合同,现在欠材料款,对方能找我要钱吗?
答:如果合同以个人名义签订,签字人就是合同当事人,可能承担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中建议明确代理关系,避免个人负债。 -
问:工程停工后,我撤场了,但发包方不确认已完工程量,怎么举证?
答:及时发函要求共同确认工程量,并拍照、录像、公证,也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 -
问:我包消防工程,对方在南宁市武鸣区,项目也在武鸣,合同没写管辖法院,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工程所在地的武鸣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问: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我没收到任何整改通知,怎么办?
答:要求对方提供具体质量问题证据和验收记录,必要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如果对方从未提出异议且已确认工程量,则不能以此拒付。 -
问:我在南宁经开区施工,发包方让我开具发票才付款,合同约定我不用开发票,可以不开发票吗?
答: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税法强制性规定,但工程款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属于不同义务。发包方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已结算的工程款。 -
问:我作为实际施工人,发包方已经和总包结算了,但总包截留了工程款,我能直接找发包方吗?
答:可以。在发包方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方直接支付。建议起诉时一并列发包方为被告。 -
问:南宁的案子,二审去哪上诉?
答:如果是一审法院是南宁市某个区法院,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一审是南宁中院,则上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问:我想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每天0.5‰,但法院会不会调低?
答:如果实际损失不高,对方请求调低的,法院可能按LPR的1.3倍至1.5倍调整。建议主张违约金时同时提交资金占用损失证据。 -
问:施工期间的签证单没有发包方盖章,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有效吗?
答:如果该项目经理有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签字有效。否则可要求发包方追认或结合其他证据链佐证。 -
问:我垫资施工,现在发包方以无钱为由拖延,我能申请拍卖该项目的房屋吗?
答: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定期限内(18个月)向法院申请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但需注意优先权范围仅限工程本身,不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
问:我在南宁市高新区做工程,老板是个人,欠我人工费,我能不能按劳务合同起诉?
答:如果是施工分包关系,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如果是单纯劳务费,可以按劳务合同纠纷起诉。两者管辖和时效有所不同。 -
问: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了,能按合同约定结算吗?
答: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实践中就是按合同计价方式结算。如果合同约定下浮,则按约定计算,除非双方另行达成结算协议。 -
问:我在南宁某工地干了半年,发包方只给了一部分生活费,剩下十几万一直欠着,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打赢官司吗?
答:能。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现场照片等均属于证据,只要能证明工程量或欠款事实,法院可以支持。 -
问:发包方把工程发包给另一个公司,然后说跟我没合同关系,拒付我施工款,我该怎么办?
答:可以起诉发包方及违法分包方,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注意收集现场施工证明及关联证据。 -
问:我在南宁马山县做的路桥工程,测量数据对方不签字,我申请造价鉴定要多久?
答:鉴定时间一般一至三个月,具体取决于争议复杂程度。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
问:工程款结算后,发包方想让我写“收到全部款项”的收据,但我实际上没收到钱,该不该写?
答:千万不要写。书面自认会导致债权消灭,建议在收据上注明“仅作为对账使用”或“实际到账金额另行确认”。 -
问:我在南宁市宾阳县承包了学校项目,完工快两年了,发包方一直以审计未完成拖延,怎么办?
答:如果合同未约定以审计为结算前提,且你已提交结算文件,起诉时可以要求以提交结算文件时间为准起算利息。 -
问: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的案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
答:施工方需要对工程量、价款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发包方主张已付款或扣款的,就其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问:我在南宁市横州市做了一个项目的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98%”,但竣工验收因发包方原因迟迟不进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答:可以主张发包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同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要求付款。 -
问: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打给材料商,没有打给我,算不算已经付款?
答:如果供应商是经你同意的或者直接用于你的工程,可能视为支付工程款;否则你可以拒绝认可,依据合同继续催告。 -
问:我是南宁某消防安装队的包工头,有十几个工人的工资没发,我负债累累,我还能起诉发包方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起诉,所获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议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判决后能执行到位。 -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质保期条款是否有效?
答:质保期属于结算和保修条款,在合同无效时可以参照适用。法院会结合工程实际是否交付来确定保修义务和质保金返还条件。 -
问:我在南宁市上林县做工程,工程地点在县城,合同签订地在南宁市,起诉应该去上林县还是南宁市?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哪怕合同签订地在南宁市,也应当去上林县人民法院起诉。 -
问: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工程被迫停工,我垫付的材料款怎么要回?
答:垫付的材料款如果属于工程款范围,可一并主张,并提供采购合同、收据、送货单等证据,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 -
问:我在南宁市某项目做水电预埋,只做了一部分就被清退了,对方不承认工程量,怎么办?
答:立即固定施工现场的证据,比如拍照、录像、邀请公证员到场;同时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工程量确认函,若其拒不回复,事后可通过鉴定确认。 -
问: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但对方没有可执行财产,我该怎么办?
答:申请执行后,法院会查询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若暂时无财产,可提供线索申请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期满后再次申请执行。 -
问:我在南宁市邕宁区做防水工程,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发包方拿出发票跟我们算成本价,合理吗?
答:“按实结算”不意味着按成本价,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或市场信息价计算。发包方单方压低价格无合同依据,你可以拒绝。 -
问:我以某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实际控制人是我,私章和公章都在我手里,现在被起诉,怎么办?
答:如果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应告知法院公司是合同主体,但若构成挂靠或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仍需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
问:发包方欠工程款,我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答:需要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一定比例的担保,或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南宁各法院均可接受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
问:工程是包工包料,合同写明“不开发票”,现在对方以此拒绝付款,合法吗?
答:不合法。纳税义务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能以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承包方需依法开票,否则税务机关会处罚。 -
问:我在南宁市良庆区某工地施工时发生工伤,发包方和分包方互相推责,我可以要求谁赔偿?
答:可以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主张工伤待遇或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追索工程款。具体责任需结合合同关系分析。 -
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天0.5‰,但总金额不超过3%,现在逾期两年,违约金只有几千块,我还能主张LPR利息吗?
答:违约金与利息可以同时主张,但总额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建议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同时,加上违约金,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调整。 -
问:我是南宁某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发包方与总包方串通,虚报已付工程款,我如何推翻?
答:可以通过收集银行流水、付款凭证、对账单等客观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双方财务账册,证明不存在真实付款,推翻虚假抗辩。 -
问: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网上能查到吗?
答:裁判文书公开受隐私保护规则影响,部分文书可能不上网。本案是真实判例(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相关法律数据库检索。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