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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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与支付规则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施工方“白干”,结算与付款条件如何认定,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本文以一起真实判例为样本,深度拆解“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何时付、利息怎么算”三大实务痛点,为施工方和发包方提供可操作的维权思路。

一、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独立有效

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被法院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法院同时指出:

“虽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

关键点:合同无效后,双方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如果双方已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或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款数额,该结算文件独立于施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结算确认后,不得再以“未审核”“未下浮”抗辩

被告辩称“项目工程没有完成,竣工图没有审核,工程量没有核实,合同里下浮15%没有扣除”。但法院依据2021年8月8日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认定:

“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处有‘情况属实’的签字,下方有被告的盖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

同时法院明确回应:

“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操作步骤:

  1. 施工方在完成阶段性工程量后,应及时制作《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列明具体单价、面积、计算式。
  2. 要求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固定“结算确认”证据。
  3. 若发包方事后反悔,该结算文件即为“结算协议”,可对抗“未审核”“未下浮”等抗辩。

三、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不消灭原工程款债权

双方曾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两套房产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但被告未交房。法院认为:

“因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亦未能按双方的约定将以房抵扣工程款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方引发本案纠纷……被告抗辩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实务提示:以房抵债属于“新债清偿”或“代物清偿”,只有实际履行完毕(交付房产并过户)才能消灭原债务。若发包方不交房,施工方仍可主张原工程款。

四、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结算次日 + 质保金期满次日

法院对付款时间及利息作了精细划分:

“被告应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所完工实际结算款98%的工程款,即432988.62元……余款8836.5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一年(即2022年8月10日)届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给原告。”

据此,利息分段计算:

  • 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
  • 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

维权要点:施工方应保留工程结算日期、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质保期起算日等证据,以此主张利息起算时间,避免利息损失。

五、律师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

双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法院据此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写明“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条款,否则律师费通常需自行承担。

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清晰传递了法院对“无效合同+已结算”的处理态度:合同无效不必然免除支付义务,结算确认是核心证据。无论您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建议:

  1. 所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抵债等事项均签字盖章确认,形成书面证据链;
  2. 一旦发生拒付,及时主张利息及相关费用,勿因合同无效而放弃权利;
  3. 涉及以房抵债时,务必督促办理预告登记或网签备案,防止“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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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