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缺乏资质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包工头或自然人)一听到“合同无效”就慌了神,担心自己干完活拿不到钱。其实,合同无效并不等于“白干” 。本文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例(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为您深度解析: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如何依法追索工程款、利息、律师费及保全费,以及发包方常提出的抗辩事由为何未被法院采信。
一、 案情回顾:消防工程已完工结算,发包方却“以房抵债”后反悔
1. 基本事实
2020年5月10日,原告黄*(自然人,无施工资质)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对南宁市江南区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进行包工包料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实际完成量结算,并特别约定:如甲方(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则以该项目2套房源按对外售价抵扣工程款。
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原因停工,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2元作为补偿。
2. 结算与抵债
2021年8月8日,黄*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并向被告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完成面积20082.96㎡,申请支付进度款401659.2元。被告在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情况属实”。
此后,因被告无力支付,双方于2021年4月和11月先后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用两套房产(价值44万余元)冲抵工程款,并明确确认了已产生工程款总额为441825.12元(含每平米增加2元的补偿款40165元)。
3. 违约与诉讼
项目竣工后,被告拒绝交付抵债房产,也未支付任何现金。黄*遂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逾期利息、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
二、 法院判决与裁判要点
判决结果: 法院几乎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
- 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
- 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 被告支付保全保险费824元。
裁判核心逻辑:
- 关于合同效力: 因黄*是自然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无效合同。
- 关于工程款支付: 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本案中,双方已经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了结算,且后续通过《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再次确认了债务数额。这视为对工程量和价款的确认,达到了支付条件。
- 关于被告抗辩: 被告辩称“工程未完工、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15%下浮未扣除”。法院认为,这些抗辩与双方已签字盖章的结算文件不符,且后续以房抵债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结算事实,故不予采信。
- 关于质量保修金: 合同约定2%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法院认定结算日视为竣工日,保修期一年已届满,故质保金8836.5元应一并支付。
- 关于违约损失: 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保全费条款虽然存在于无效合同中,但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对守约方损失的承担约定,且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 深度普法:该类案件当事人必须关注的6大核心痛点
结合本案判决,以下问题直击当事人最关心的利益点:
1. 合同无效,保证金和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能。 合同无效仅意味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代表不用支付对价。工程款对应的是物化到工程中的劳务和材料,属于不当得利或折价补偿范畴。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双方已结算,发包人就应当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也同理,合同无效后应返还。
2. 发包方总拿“没验收、没审计”说事,怎么破?
这是发包方拖延付款的惯用伎俩。关键在于“结算”动作。本案中,黄*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发包方签字盖章,即为对工程量和价款的确认。只要双方签署了结算协议、支付申请表、对账单或达成了以房抵债协议,就视为对工程款数额的认可,法院通常不再支持以“未审计”为由拒付。
3. “以房抵债”协议没履行,还能主张现金吗?
可以。 以房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如果抵债的房屋未交付、未过户,原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履行新债(交付房屋),也有权选择请求恢复履行旧债(支付现金)。本案中,被告拒绝交房,原告直接主张现金,法院予以支持。
4. 没开发票,发包方能否拒付款?
不能。合同约定“乙方收取工程款不需开具任何发票”,且发票是行政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民事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否则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5. 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谁来出?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且该费用已实际发生并符合收费标准,法院会支持。即使合同无效,关于费用承担的条款在实际结算时仍具有参考价值,因为这是当事人对违约损失范围的预先约定。
6. 利息怎么算?起算点很关键
-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标准,按约定,但过高可调整。
- 没有约定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
- 起算点:已结算的,从结算后应付之日算。本案中,法院认定结算日2021年8月10日后一个月(即2021年9月10日)为应付之日,质保金则在保修期届满后7天(即2022年8月17日)起算。
四、 维权操作指引:实际施工人如何打好“结算确认”这张牌
从本案可以看出,书面的结算确认文件是胜诉的关键。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 过程留痕: 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务必制作《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要求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写明完成面积、单价、计算公式。
- 善用补充协议: 发包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停窝工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补偿金额,并写入“与工程款同步结算”。
- 固定以房抵债证据: 若发包方提出以房抵债,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作建房合同》或《抵债协议》,写清楚抵债房产的具体房号、面积、单价、总价以及原债权债务的对应关系。
- 注意诉讼时效: 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诉讼时效为3年。如果对方确认债务(如签还款计划),诉讼时效中断重算。
- 及时诉讼并保全: 对于拒不给付工程款的发包方,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账户或房产,给予对方巨大压力,往往能促成调解或快速执行。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这一点务必在诉讼请求中列明。
五、 结语
黄*的胜诉再次提醒建设工程领域的参与者:“无资质”不等于“无权利” 。只要干完了活、对好了账,法律依然会保护实际施工人的“血汗钱”。同时,发包方企图利用“合同无效”来逃避付款义务,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结算确认、证据固定和诉讼保全等手段,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频问答(含南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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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的消防工程款案,如果承包人没有资质,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答: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司法解释,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双方已对工程量、价款进行书面结算,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债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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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南宁市青秀区的包工头,跟发包方签了施工合同,现在发包方说我没资质,合同无效,拒不付款,我该怎么办? 答: 您无需过度担心资质问题。建议您立即整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量签证单、竣工验收记录等结算文件。如果发包方已签字确认,直接依据结算文件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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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一个项目,发包方与我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但房子一直不交付,我能否反悔要求直接给现金? 答: 可以。以房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如果房屋未实际交付或办理过户,原债务并不消灭。您有权选择请求交付房屋,也可以选择要求支付原工程款现金,两者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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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防城港的工程,发包方拖延审核竣工图,总说工程量没确认,不支付尾款。在诉讼中,法院如何认定工程量? 答: 如果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既不提出异议也不签字确认,可在起诉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如果发包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法院将直接依据该确认文件认定工程量,无需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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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崇左市江州区的一个项目,合同写明总价下浮15%,但现在结算时发包方要求先扣下浮再付款,这合理吗? 答: 如果双方在结算文件或对账单中并未提及下浮15%,且发包方已签字确认了按面积乘以单价的总金额,视为双方已变更原合同下浮条款。发包方在结算后再主张扣减,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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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柳州鹿寨的施工方,工程保修期已过,但发包方一直不退还2%的质保金,如何主张? 答: 按合同约定,保修期届满后发包方应在7日内无息退还质保金。逾期不退的,您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质保金本金,并主张自保修期届满之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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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北海市海城区施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合同被认定无效,律师费还能要回来吗? 答: 可以。关于律师费、保全费的承担条款,虽然存在于无效合同中,但它是双方对违约损失范围的预先约定。只要律师费已实际支付且未超过标准,法院会判决由违约的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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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作为实际施工人,材料款已付,工人工资已结清,但没有书面结算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打官司能赢吗? 答: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只要聊天内容能清晰地反映对方确认了工程量、单价及总价,并能与银行转账记录、进货单等相互印证,法院可以采纳作为结算依据。建议您在起诉前委托律师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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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贵港市港北区的项目,发包方称“工程未完工、未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但我已完成合同约定的预埋工程且对方已签字确认,法院会怎么判? 答: 您与发包方签署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是双方结算凭证,确认了您的完工内容。即使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也不影响您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结算请求权。法院会依据该确认文件判令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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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南宁市经开区,发包方以“发票未开具”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合法吗? 答: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否则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给付义务。发包方的抗辩不成立,您可在起诉时要求付款,但法院可能会释明您需另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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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桂林市临桂区消防工程,我承包了预埋管部分,现在对方说合同无效,连预埋管的人工费都不给,合理吗? 答: 不合理。合同无效不影响欠款事实的认定。只要您完成的预埋管工作已经物化在工程中且对方已验收或结算,对方必须支付折价补偿款,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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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钦州市钦南区的一个三产综合楼项目,发包方用两套房抵扣工程款,但是房屋价格高于工程款,差价部分还有效吗? 答: 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抵债房产总价高于工程款,您需要向发包方补足差价;如果低于工程款,发包方仍需支付差额。协议中写明的债权债务对应关系是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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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南宁市邕宁区项目,发包方要求我签订“放弃追索逾期利息”的承诺书后才肯付本金,这承诺书有效吗? 答: 该承诺书性质属于和解协议。如果发包方按承诺书支付了本金,则该承诺有效,您不能再追索利息。但如果发包方未履行承诺支付本金,该承诺书不构成对您权利的有效处分,您可以继续主张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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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河池市金城江区的工程结算单上只有发包方现场代表的签字,没有公司盖章,这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 如果该现场代表具有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的身份,且在施工过程中一直代表发包方签字确认,那么该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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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贺州市八步区某项目,我垫资施工,发包方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2年,我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及利息? 答: 可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属于发包方违约。您有权解除合同,并就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结算。利息从结算之日或起诉之日起计算。这种情况下,及时起诉并保全对方财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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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南宁市良庆区,我与发包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但施工中增加了工程量,发包方拒绝增加费用,怎么办? 答: 需要看合同对工程变更的约定。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增加工程量需有发包方书面签证。若无签证,您可申请造价鉴定,通过司法程序确定增量部分造价,并主张相应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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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玉林市玉州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聘请律师的费用远超判决支持的金额,怎么办? 答: 律师费法院只会支持合理部分,通常参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案件复杂程度认定。您应在委托时与律师约定分阶段收费或风险代理,以降低前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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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作为包工头,从有资质的公司手里“转包”了消防工程,现在公司不给我钱,我能起诉实际发包方吗? 答: 您属于实际施工人。根据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将转包人和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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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南宁市武鸣区的一个工程,发包方在结算后又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我赔偿,这合理吗? 答: 如果双方已结算完毕,视为对工程质量现状的认可。除非发包方有证据证明工程存在隐蔽的、无法在结算时发现的质量瑕疵,否则法院不支持其反诉。建议结算时约定“质量责任保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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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百色市右江区项目完工后,发包方老板跑路了,公司账户没钱,我还能拿到钱吗? 答: 您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追加发包方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若存在股东抽逃出资、未实缴出资或人格混同的情况,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申请法院查封其名下其他资产或应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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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梧州市长洲区,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我能否留置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 答: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属于发包方财产且已固定在工程中,难以行使留置权。您应通过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设备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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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南宁市兴宁区的合作建房项目中,发包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 答: 以房抵债协议是清偿债务的方式,不以预售许可证为前提。即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只要协议真实有效,您仍可要求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主张对应的工程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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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一名自然人,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施工,实际工程都是我干的,挂靠公司不配合我起诉,我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发包方吗? 答: 根据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包括挂靠情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发包方,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您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挂靠协议、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单、施工日志及发包方对您实际施工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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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厂房项目,发包方要求先开票再验收,验收后再付工程款,流程是否合法? 答: 这种流程对您极为不利。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先验收结算,后开票付款”。若已约定,务必在开票后及时催告对方验收,防止对方拖延验收导致付款无限期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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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南宁市西乡塘区的工程款纠纷,判决书下来后被告一直不付钱,申请强制执行后多久能拿到钱? 答: 执行时间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若无财产,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待您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建议前期做好财产保全,确保判决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