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承包人无法索要工程款?答案是否定的。本文结合(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书,深入解析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结算的效力认定规则,为施工方和发包方提供实务指引。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承包人无资质是关键
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承包消防安装工程。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判决书原文:“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自然人无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自始无效。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双方约定如何。
二、合同无效但结算有效:折价补偿的法律逻辑
合同无效并不等于承包人“白干”。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中,原告虽未直接举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法院注意到关键事实:双方已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对工程量和价款进行确认,且后续又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以房抵债。这些行为表明,双方已对工程进行了实质结算,应视同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获得折价补偿。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承包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第一步:固定结算凭证
施工完成后,务必取得发包方签字盖章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或结算单。本案原告正是凭借2021年8月8日提交、被告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锁定了工程款数额401659.20元。
第二步:善用补充协议锁定增量费用
对于停工损失、新增费用,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增加2元结算款,法院予以认可,最终计入工程总价。
第三步:警惕下浮条款变更
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但双方结算时未扣除下浮部分,法院认为“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因此,结算文件必须明确是否包含下浮、优惠等条件,避免事后争议。
第四步:以房抵债协议是重要证据
当发包方无力付款时,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明确对应工程款数额。本案中,《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明确确认了工程款总额及用于冲抵房款,成为法院认定工程款数额及支付条件成就的有力证据。
第五步:按约主张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但须实际支付并保留发票凭证。
四、法院判决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分别以432988.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以8836.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付),同时支付律师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判决书明确指出:
“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就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亦已届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五、延展与建议
对施工方: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完成了施工并形成书面结算,仍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793条主张工程款。务必重视过程结算文件的签署,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受损。
对发包方: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规避付款义务。结算确认后,弃权抗辩(如下浮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变更,反而要承担利息、律师费等额外成本。
进一步行动:如遇工程款拖欠,建议第一时间整理结算单据、补充协议、付款记录等证据,并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通过诉讼或财产保全高效维权。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