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干完了,钱却拿不到,签了“以房抵债”协议,房子又不给——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没有施工资质,合同会不会白签?本文通过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为你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一、案情回顾:消防工程完工,441825元工程款却迟迟不付
2020年5月,自然人黄某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南宁市江南区三产业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建筑面积约20082.96㎡,合同价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为准”,并约定总造价下浮15%让利。合同还约定,某公司提供两套房源作为工程款保障,若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按对外售卖价格抵扣。
2021年1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黄某组织工人施工,完成了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2021年8月8日,黄某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已完成面积20082.96㎡,申请进度款401659.2元。某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情况属实”并盖章确认。
2021年4月和11月,双方先后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用某公司开发的两套房屋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但房子竣工后,某公司拒绝交房,黄某一分钱也没拿到。
无奈之下,黄某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逾期利息、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二、法院判决:合同虽无效,工程款、利息、律师费照样支持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 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黄某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含工程款432988.62元及质量保修金8836.50元);
- 支付逾期利息: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日;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实际清偿日;
- 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 支付保全保险费824元;
-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三、深度解析:这起案例背后的四个关键法律要点
本案看似简单,却集中体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最让当事人揪心的几个痛点。下面逐一拆解。
1. 没有施工资质,合同一定无效吗?——是的,但无效不等于钱白干
法院明确指出:黄某是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他与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无效合同。
但关键来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黄某的劳动和材料就“打了水漂”。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中,虽然工程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但双方已经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对工程量、单价、总价进行了确认,并签署了以房抵债协议。法院认为,这等同于双方已完成结算,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某公司应当按确认的金额支付。
总结: “没有资质合同就作废”是错误的。只要工程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或双方已结算),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主张折价补偿。没资质只是不能要求“利润”性质的赔偿,但工程款本金、利息、合理的维权费用,法院照样支持。
2. 签了“以房抵债”协议,房子不给,原债权还能要吗?——能!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用两套房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但某公司反悔不交房。黄某没有起诉要求交房,而是直接要求支付工程款。
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请求。这是为什么?
因为“以房抵债”本质上是双方为清偿工程款债务而达成的协议,如果抵债房产没有实际交付、权属没有转移,原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原债务,要求债务人支付工程款。某公司拒绝交房,导致以房抵债目的落空,黄某当然可以回到原始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支付工程款。
实务提醒: 很多包工头遇到以房抵债,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结果房子交付遥遥无期。本案提示: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要尽快办理网签备案或过户手续;如果对方拖延不办,不要坐等,及时起诉主张原工程款,避免债权落空。
3. 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结算后一个月,不是起诉日
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利息起算时间,导致少算了大量利息。本案中,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应在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98%,余款2%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后7天内无息支付。
因此:
- 关于工程款432988.62元:双方2021年8月10日结算,应在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利息从2021年9月10日起算;
- 关于质量保修金8836.50元:保修期一年,2022年8月10日届满,后7天内支付,即2022年8月17日,利息从该日起算。
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3.85%、3.65%)计付。
实务提醒: 无论是工程款还是保修金,一旦超过约定支付期限,就要及时主张利息,拖得越久,利息越多。而且利息不受合同无效影响,只要已结算,就可以主张。
4. 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真的能让对方出吗?——合同有约定就可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律师费往往不是小数目。根据现行司法实践,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律师费一般由各自承担。但本案合同中明确写了一条:“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基于此,法院全额支持了黄某的律师费18000元以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实务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加入“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费用”条款,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否则,即便赢了官司,律师费也可能要自己掏腰包。
四、给建筑企业和包工头的五点实务建议
建议一:尽量用有资质的公司签合同,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实际施工人如果是个人,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极大。虽然可以折价补偿,但无法主张违约金、利润损失等,且诉讼程序更复杂。建议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接工程,至少以公司名义签约。
建议二:施工过程中固定证据,尤其是“结算确认单”
本案之所以能胜诉,核心在于黄某提交了经被告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这是最有力的证据。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在每个节点让发包方签字确认工程量、单价、总价。如果发包方拒绝结算,可通过邮件、微信、录音等方式固定对方认可施工事实的证据。
建议三:警惕“以房抵债”陷阱,及时办理产权手续
如果发包方提出用房子抵工程款,应同时约定过户时间、违约责任,并尽快办理网签备案或不动产登记。一旦发现对方不愿履行,立即起诉原债权债务,不要拖延。
建议四:合同里写明“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不要嫌这句话麻烦。本案中,原告因这一条款多拿回1.8万元律师费和824元保全保险费。实际上,如果委托了专业律师,这笔费用完全可以转嫁给违约方。
建议五:不要超过诉讼时效(3年)
本案中工程款结算于2021年,起诉于2024年(法院2024年立案,判决日期2025年),期间因有多次催款和签协议行为,导致时效中断。但实务中,超过3年不行使权利,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一定要保留催款记录,必要时提起诉讼。
五、关于本案的20组常见法律咨询问答
以下为根据真实咨询场景整理的问答,供遇到类似问题的当事人参考:
1. 问:我是个人承包的消防工程,没有资质,发包方赖账不给钱,合同还有效吗? 答:合同因你无资质而无效,但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并结算的,你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折价补偿工程款。本案中黄某没有资质,法院照样支持了全部工程款。建议保存好结算单、支付申请表等关键证据,在南宁市江南区这类案例已有成功判决。
2. 问:工程干到一半停工了,发包方一分钱不给,能起诉吗? 答:可以。停工后应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和确认。如果对方不确认,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记得收集施工记录、材料单、监理日志等证据,证明你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3. 问:发包方说工程没竣工验收,所以不给钱,对吗? 答:不一定。如果发包方已确认工程量和价款(如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则视为双方已结算,支付条件已成就。此外,如果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也视为验收合格。本案中法院就是基于结算确认认定付款条件成立。
4. 问: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结算时能扣掉吗? 答:如果双方在结算时已经确认了金额,并未提及下浮,视为双方对该条款进行了变更,发包方不能再单方要求扣除。本案中被告抗辩应下浮15%,法院不予采信。
5. 问:用房子抵工程款,签了协议但对方不交房怎么办? 答: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原工程款,因为以房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债权债务不消灭。本案中法院就是支持了黄某直接要工程款的请求。也可以选择起诉要求履行交房义务,但风险较大,建议委托律师评估。
6. 问: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一般情况下,从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的,已结算的从提交结算文件之日,已交付的从交付之日,未结算的从起诉之日。本案中从结算后一个月的应付日计算。
7. 问:质量保修金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 答:合同约定保修期一年,期满后7天内无息退还。如果到期没退,可以主张利息。注意保管好保修期届满日期和催款证据。本案中法院支持了保修金8836.5元及相应利息。
8. 问:和发包方打官司,律师费能让对方出吗? 答:如果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就可以。本案中合同写了这条,法院全额支持了18000元律师费。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法院通常不支持。
9. 问:申请财产保全,保全保险费谁来出?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保全保险费,就由对方承担。本案原告购买诉责险支出824元,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建议合同里写清楚。
10. 问:我是南宁市兴宁区的包工头,工程在武鸣区,去哪个法院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你的工程在武鸣区,就应向武鸣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工程和被告住所地都在南宁,也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但实践中一般按专属管辖。
11. 问:发包方是个人,不是公司,能适用同样的规则吗? 答:可以。只要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论发包方是公司还是个人,法律规则相同。但建议起诉前查询对方身份信息、财产状况,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12. 问:消防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吗?没有招标导致合同无效,怎么办? 答:根据法律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如果未招标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施工并结算,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关键在于有效结算。
13. 问:发包方说工程质量有问题,拒绝付款,我该怎么应对? 答:首先要看对方是否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如果对方已进行结算确认,则不能再随意提出质量抗辩。要关注质量保修期内是否提出过书面异议。本案中被告说工程没完成、竣工图没审核,法院不采纳,因为结算单已确认。
14. 问: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记录能起诉吗? 答: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建议尽可能收集书面合同、结算单、转账记录、施工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如果仅有微信,也能起诉,但证明力较弱,建议提前咨询律师,指导固定证据。
15. 问: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有什么区别? 答:进度款是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的款项,结算款是竣工验收或结算后的最终价款。本案原告申请的“工程进度款”实质上因停工和双方结算转化为工程结算款。注意项:发包方在结算后无正当理由拖延,需支付逾期利息。
16. 问:合同无效后,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还能用吗? 答:合同无效则违约金条款通常无效,但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案合同虽无效,但利息按LPR支持了,违约金没有支持。不要指望合同无效还能拿到高额违约金。
17. 问:我是横州市的,想委托南宁的律师,怎么选? 答:选择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律师事务所。本案原告委托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的陈干新律师,成功拿回工程款、利息、律师费、保全费,说明专业律师对案件结果影响很大。建议面对面咨询后再签合同。
18. 问:发包方已经破产或注销,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如果发包方是公司且已注销,可以起诉其股东或清算责任人。如果破产,需申报债权。实务中这种情况风险较大,建议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账户或房产。本案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保障了后续执行。
19. 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要求增加工程,但没有书面确认,结算时对方不认怎么办? 答:必须补签签证单或让发包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如果无法补签,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对方认可增加工程量。本案中补充协议就是书面形式,所以顺利支持。建议任何变更都走书面程序。
20. 问:我是宾阳县的,工程款被拖欠两年了,还能起诉吗? 答: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期间你有催款或对方承诺付款的行为,会导致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建议尽快起诉,并提供催款记录以证明未超时效。如果时间太长且无中断证据,可能丧失胜诉权。
21. 问:起诉时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核心证据包括: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如有)、施工过程照片或视频、材料采购凭证、催款聊天记录或函件、对方工商信息。本案中《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是胜诉关键。
22. 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方还有权扣质保金吗? 答:无权。保修期满后应将质保金全额退还,如果逾期不退,还要支付利息。本案法院支持了质保金及从保修期满后第8天起的利息。
23. 问:发包方把工程分包给我,我算实际施工人吗? 答:算。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情形下实际完成施工的承包人。你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也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本案黄某就是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胜诉。
24. 问:工程在南宁市邕宁区,但发包方在青秀区,能不能在青秀区法院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即邕宁区法院。除非被告住所地与工程所在地一致,否则不能随意选择。建议直接向邕宁区法院起诉。
25. 问:判决后被告不给钱,怎么申请执行? 答: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供被告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本案判决已明确告知执行权利,如果对方不履行,可申请执行。
26. 问:发包方在结算单上签字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有效吗? 答:如果签字人是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人员,且加盖了公司公章,通常有效。本案中《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很强。建议尽量要求盖公章。
27. 问:消防工程验收由谁负责?验收不合格导致停工,能要工程款吗? 答:一般由发包方组织验收。如果因发包方原因无法验收或停工,承包方可以要求支付已完工程对应的工程款。本案因发包方原因停工,法院认定已结算并支持工程款。
28. 问:合同约定“不开发票”,这个约定有效吗? 答:约定不开发票违反税法规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工程款结算。发包方不能以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实务中,若合同写明不开发票,法院仍会支持工程款。
29. 问:工程停工后,我没有与发包方结算就走了,还能要钱吗? 答:可以,但难度较大。需要收集施工证据并申请造价鉴定。建议停工后立即与对方办理工程量确认,如果对方不确认,可以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必要时起诉。
30. 问:南宁市上林县的工程,对方是外地公司,起诉到上林县法院后,执行容易吗? 答:可以查封对方在南宁的财产或银行账户。建议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原告就申请了保全,并让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看似复杂,但只要抓住“结算确认”“证据固定”“及时起诉”三个关键点,即便合同无效、没有资质、以房抵债落空,依然能依法拿回工程款。本案的判决,给了广大无资质实际施工人一颗定心丸——法律保护实际劳动付出,只要诚实劳动,法律就会为你撑腰。
如果你也正面临类似工程款纠纷,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拖延导致诉讼时效过期或财产转移。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