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包工头挂靠、无资质承包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也层出不穷。很多施工方最担心的问题就是:我以个人名义签的施工合同,没有资质,对方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会支持我吗?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即使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但双方已经完成结算,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将通过该案的详细解读,带你了解无资质施工背景下工程款结算、逾期利息、律师费承担等实务中的关键问题。
一、案情回顾:消防工程完工,工程款却迟迟拿不到
2020年5月10日,黄某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了一份《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承包南宁市江南区某三产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合同约定:
-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施工图纸承包范围内消防系统施工、验收
- 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完成量结算为准,预埋管施工至主体框架封顶时按20元/㎡结算
- 以房抵款:发包方提供2套房源作为工程款保障,如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该2套房源按对外售卖价格抵扣工程款
-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服务费等
2021年1月1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合同签订后,黄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8月8日,黄某完成了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并向被告递交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3#综合楼总面积为20082.96㎡,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401659.20元。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在表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然而,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此后,双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综合楼3栋15层1518号、1519号两套房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但工程竣工达到交付条件后,被告却拒绝交付房屋,以房抵款落空。黄某无奈之下,将被告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一:无资质自然人签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被告在庭审中并未直接主张合同无效,但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极为常见的场景。很多包工头、施工队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一旦发生纠纷,发包方常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律师分析: 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承包方就“白干了”。法律对于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处理有专门规定,施工方不必过于恐慌,关键是看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双方是否完成结算。
三、争议焦点二:合同无效,已结算的工程款还能主张吗?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中,黄某虽未直接举证证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两个关键事实:
-
双方已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完成结算:2021年8月10日,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盖章,载明已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支付额为20082.96㎡×20元/㎡=401659.20元。这构成了双方对工程量和价款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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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确认了工程款数额:该协议明确确认了消防工程产生工程款401659.20元,加上补充协议增加的每平方米2元的工程款40165元,合计441825.12元用于冲抵合作建房款。
法院认为,黄某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付出了劳务,这些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双方既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就应依约支付工程款。
关键在于:被告辩称“项目未完工、工程量未审核、15%下浮未扣除”,法院不予采信。 理由是双方在结算时并未要求下浮15%,视为对该条款进行了变更;且此后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款协议,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对工程款数额的认可。
律师提示: 结算文件是工程款纠纷中的“王牌证据”。施工方务必重视每一次工程款支付申请、进度款确认、结算协议的签署,书面留痕,签字盖章缺一不可。
四、争议焦点三:质保金和逾期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1. 质保金部分
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整体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一个月内,发包方付至实际结算款的98%,余下2%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一年,保修期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
法院认定: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完成结算,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故被告应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98%的工程款即432988.62元;余款8836.50元作为质保金,应于保修期一年届满(2022年8月10日)后7天内(即2022年8月17日前)支付。
2. 逾期利息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以432988.6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当时LPR)计付;
- 以8836.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当时LPR)计付。
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利息起算时间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能多拿多少利息。施工方要注意区分“工程款”和“质保金”的不同支付节点,不能一概而论。
五、争议焦点四: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谁承担?
这是本案的另一大亮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明确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
- 律师服务费18000元(已实际支付且有发票)
- 财产保全保险费824元(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产生的费用)
- 案件受理费9295元、财产保全费3267.26元
律师提示: 很多施工合同对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没有约定,导致即便打赢了官司,也要自己承担高额的律师费。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写入“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的条款。
六、本案的实务启示:无资质承包人如何防范工程款风险?
从本案判决可以看出,无资质承包并不等于工程款“打水漂”,但施工方在实践操作中仍面临诸多风险。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1. 结算文件的签署——必须拿到“书面确认”。
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胜诉,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被告方签字盖章确认。很多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不做书面确认,到结算时对方不认账,导致举证困难。 不论合同是否有效,每一次完成节点工程,都应当要求发包方确认工程量和价款。
2. 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不能代替实际履行。
以房抵债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但风险极大。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但被告拒绝交房,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现金支付工程款的诉求。如果以房抵款协议未实际履行(未办理网签备案/过户),施工方仍可主张原债权。
3. 合同无效但结算有效——注意区分“结算”与“竣工”。
本案法院认定,虽然合同无效,但双方已经完成结算,视为对工程款数额的确认。即便工程未正式竣工验收,只要双方签字确认了结算金额,发包方就应付款。 这给了广大无资质实际施工人一颗定心丸。
4. 违约成本条款——提前锁定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施工合同中的违约条款非常重要,建议明确约定: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这样能有效降低施工方的维权成本。
5. 合同无效也有“例外”——工程必须合格。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后,施工方可以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验收合格或双方已经完成结算。如果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根本未完工且未结算,主张工程款的难度会大大增加。
七、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表面上是钱的问题,实际上是证据链和管理规范的问题。无资质不是“免死金牌”,合同无效更不等于“白干活”。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完成结算,拖欠的工程款一分都不能少,还要加上利息和维权成本。
当然,我们也必须提醒:承包工程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规范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对于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言,务必强化证据意识、合同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程序瑕疵陷入被动局面。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工程款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诉讼、财产保全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的一个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跟公司签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有没有效? 答: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要不回来,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或双方已完成结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2. 问:南宁市良庆区某工地的水电安装工程,我是个人承包的,合同无效后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双方已进行结算,则可直接依据结算文件主张工程款。
3. 问:南宁市江南区某消防项目,我已完工但发包方说合同无效不给钱,怎么维权? 答:首先整理好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单、签证单等书面证据,确认工程量和价款。若对方拒绝付款,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4. 问: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签了,但开发商反悔不交房,我还能要求付现金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未办理过户或交付)的情况下,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债务,即要求发包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这一做法。
5. 问:南宁市西乡塘区某项目,发包方拖欠进度款,我能不能停工? 答:在发包方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方有权暂缓施工,但建议先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若因停工产生损失,可向发包方主张赔偿,但需注意停工要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避免构成违约。
6. 问:工程款逾期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则从起诉之日起算。本案中,工程款从结算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算,质保金从保修期届满后7天期满之日起算。
7. 问:律师费可以让欠款方承担吗? 答:可以,但必须有合同约定。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如果没有约定,法院一般不支持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8. 问:南宁市邕宁区某工程,我申请财产保全花了保险费,能让对方承担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保全保险费,且该费用已实际支出并有发票,法院会予以支持。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824元。
9. 问: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 答:根据合同约定,一般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届满后返还。保修期通常为一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发包方到期不退,可主张返还并支付逾期利息。
10. 问:南宁市武鸣区某项目,发包方说工程量没有审核,拒付工程款,怎么办? 答:若双方已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单或有其他书面确认,发包方以未审核为由拒付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建议尽快固定结算证据,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11. 问:南宁市横州市某工程,合同约定了结算方式,但发包方不认可,怎么处理? 答:有三条路径:第一,协商并形成书面结算协议;第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审核;第三,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准。
12. 问:实际施工人怎么证明自己完成的工程量? 答:关键是保留施工过程中的书面记录,包括:施工日志、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监理签字记录、竣工图、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都能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佐证。
13. 问:南宁市宾阳县某工程,施工到一半停工了,之前完成的工程款怎么结算? 答:工程未完工即解除合同的,施工方有权就已完工程部分主张工程款。建议双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并签订书面结算协议。若无法协商,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14. 问: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工程款拿不到,可以起诉谁? 答:可以起诉发包方(建设单位)。如果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情形的,实际施工人还可以起诉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方。
15.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如应付工程款而未付之日)起算。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成立的,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建议及时催收并保留催收证据。
16. 问:南宁市上林县某工程项目,没有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工程款怎么算? 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可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承包方可以主张工程款。但承包方仍需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责任。
17. 问:我是个人承包的工程,合同无效,质保金还要扣吗? 答:合同无效后,质保金条款原则上不再适用。但若双方在结算中已对质保金作出安排,或工程确实存在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无效且无保修约定,发包方无故扣押质保金的,可起诉要求返还。
18. 问:南宁市马山县某工程,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逾期利息怎么算? 答:按合同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有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但需注意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19. 问:隆安县某项目,发包方以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怎么应对? 答:先确认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和产生原因。如果是施工方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积极维修整改。但如果发包方以轻微瑕疵或未经证实的问题拒付工程款,可依法起诉要求支付,并在诉讼中通过质量鉴定明确责任。
20. 问:南宁市兴宁区某消防工程,结算单签字了但对方不付款,可以起诉吗? 答:可以。结算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主张工程款的有力凭证。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可申请财产保全。
21. 问:承包人没有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关键条件。
22. 问:南宁市青秀区某项目,合同约定“不开发票不付款”,合法吗? 答:发票开具和工程款支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发包方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承包方不开具发票也可能构成违约。建议承包方按规定开具发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3. 问:实际施工人如何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 答:准备好施工合同、结算文件、付款记录、催款函等证据,到工程项目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需明确被告主体信息,诉讼请求要写明工程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
24. 问:南宁市良庆区某工地,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能同时主张吗? 答:通常不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可以主张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法院可以依法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25. 问:工程停工后,机械设备租赁费和材料损失能要求发包方赔偿吗? 答:如果停工是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承包方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材料损耗、人员窝工费、管理费等。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且与停工有直接因果关系。
26. 问:南宁市江南区某消防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方? 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债权有到期,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发包方。
27. 问:发包方把房子抵给施工方但没过户,后来房子被开发商抵押了怎么办? 答:以房抵债协议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施工方不享有物权。若房屋被第三方设定抵押或被查封,施工方的以房抵款目的将无法实现。此时应及时起诉要求发包方以现金支付工程款,并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他资产。
28. 问: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工程,结算后发包方又要求重新审计,合法吗? 答:双方已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不能单方推翻或要求重新审计,除非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结算文件确有错误。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认定,已结算的工程款不再下浮15%。
29. 问:质保期间承包方不维修,发包方可以扣押质保金吗? 答:如果承包方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有权在质保金范围内扣除维修费用。但发包方需书面通知维修,并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保留维修费用票据。不能以此为由无限期扣押全部质保金。
30. 问:南宁市邕宁区某项目,发包方破产了,工程款还能实现吗? 答:可以申报债权。建设工程价款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施工合同、结算单等证据,争取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优先清偿。
31. 问: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现场照片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事实合同关系和工程款金额。建议尽早通过微信、短信、函件等形式与对方确认工程量及欠款金额,固定证据。
32. 问:南宁市武鸣区某工程,发包方是个人,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答:需要明确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时提交施工合同、结算单、付款记录等证据,若没有合同,需提供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施工关系的材料。
33. 问:工程款判决后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答:在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未在履行期内付款,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案判决书最后也载明了执行风险提示。
34. 问:南宁市横州市某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总价下浮15%,结算时能反悔吗? 答:如果合同有效且双方在结算时已确认适用下浮比例,应遵守约定。但在本案中,双方在结算时未要求下浮15%,法院认定双方已对该条款进行变更,不能再主张扣除。关键看结算文件如何载明。
35. 问:欠付工程款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要看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果期间有催收行为(书面函件、微信催款记录、对方部分付款等),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若超过三年且无中断证据,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时可能败诉。建议委托律师就时效问题做专项评估。
36. 问:南宁市青秀区某工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和施工合同纠纷在管辖上有区别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起诉前务必搞清楚案由和管辖规则。
37. 问:发包方要求我开具发票才支付工程款,但合同约定我不需要开票,怎么办? 答:合同约定“不收税款不开票”属于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即使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条款仍可参照适用。建议依法开具发票、依法纳税,并要求发包方按已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发票问题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
38. 问:南宁市良庆区某项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他在建工程吗? 答: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后,法院可以查封、冻结发包方名下的财产,包括在建工程的对应价值部分。本案中原告就申请了财产保全并购买了保全责任险,最终保全费、保险费均由违约方被告承担。
39. 问:我是班组长,带着几十个工人给总包干活,总包跑路了,能直接找开发商要工资吗? 答:如果是劳务分包或包工头形式,你属于实际施工人中劳务作业的部分。在总包(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况下,你可以行使代位权,或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向总包、建设单位主张工资清偿,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40. 问: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的判决,被告不服上诉到南宁中院,二审一般多久有结果? 答:二审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在二审期间,一审判决暂不生效,但不影响一审法院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作出即生效。
41.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如何行使? 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行使方式包括协商折价、申请拍卖或诉讼主张,建议在起诉时一并提出优先受偿权请求。
42. 问:南宁市邕宁区某项目,工程未完工,发包方让我退场,已完工程怎么结算? 答:先固定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建议做现场公证或双方签字确认。可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评估。若发包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场,承包方还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和进退场费用。
43. 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但我拿不出结算单,只有施工合同,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工程量,比如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证人证言等。建议先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对账单/催款函,争取对方签字确认或部分付款,形成书面证据后再起诉更有把握。诉讼中也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44. 问:南宁市上林县某项目,合同约定质保金扣了3%,合理吗? 答:质量保证金并非法定必须,属于合同约定范畴。实践中一般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5%,保修期届满后应返还。如果约定过高或返还条件过于苛刻,可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合同无效的,质保金条款原则上不适用。
45. 问:法院判决支持了工程款,但被执行人没有钱,怎么办? 答:需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到期债权等,并提交给法院执行局。如果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或提起撤销权诉讼。还可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倒逼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