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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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争议焦点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与工程款结算往往互相缠绕。一些发包方将“合同无效”当作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但司法实践给出了不同答案:合同无效,不等于施工方白干;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仍可能成为法院判付工程款的直接依据。本文结合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聚焦“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这一争议焦点,梳理裁判逻辑与一线操作要点。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还要不要付?

原告黄某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黄某承接消防工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工程进度款,又约定以2套房源抵扣工程款,但房屋始终未交付。黄某遂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及利息、律师费等。

某甲公司抗辩称:项目未完成、工程量未审核、合同约定下浮15%未扣除。然而,法院首先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因“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该不该付?法院通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给出答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也就是说,合同效力有瑕疵,并不当然免除发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折价补偿义务。

二、裁判规则:结算确认可以独立于合同效力

本案的核心突破点在于,双方已经完成了“结算”。法院认定:

“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

这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了3#综合楼总面积、单价和支付金额,并有被告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有了这份结算文件,原告已施工的价值得以固定。

针对某甲公司“下浮15%未扣除”的抗辩,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结算行为可以通过双方的后续意思表示,变更原合同中的计价条款。如果发包人拿签约时的“下浮”条款抗辩,而结算材料并未体现该抵扣,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至于双方曾约定以房抵债,法院认定:

“因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亦未能按双方的约定将以房抵扣工程款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方引发本案纠纷。”

这提醒我们:以房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当然消灭,施工方仍可回头主张现金付款。

三、实务操作:五步锁定工程款

第一步:固定结算文件

施工过程中,每一步进度款申请、结算确认、对账函,都应要求发包方签字、盖章。最好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署。本案原告正是凭《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锁定请求金额:

“3#综合楼总面积为:20082.96㎡(其中:3#楼地上1至15层的建筑面积为:16515.96㎡,地下室建筑面积3567㎡)”

有这份证据,才能从“干了活但没数”走向“干活有据、金额有数”。

第二步:书面确认计价变更

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可以被后签的补充协议、结算单变更。本案补充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法院最终按“20元+2元=22元/㎡”计算。操作上,任何口头承诺或新增费用,都应尽量落纸面,形成双方签章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

第三步:分解工程款与质保金到期时间

工程款和质保金的起算点不同。本案中,法院认定:

“被告应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所完工实际结算款98%的工程款,即432988.62元,余款8836.5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一年(即2022年8月10日)届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给原告。”

所以,追款时要分别计算两项债权的到期日,不要笼统起诉。

第四步:分段计算逾期利息

没有约定利息标准的,按欠付工程款当期的一年期LPR计算。本案法院判决:

“以432988.6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付;以8836.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付。”

注意LPR会随时间变化,起诉时必须分段计算,避免遗漏利息。

第五步:别忘列明律师费和保全费

本案合同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据此支持了律师服务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只要合同中有类似费用转嫁条款,且实际支付并有发票,就可列入诉讼请求。

四、启示与风险提示

合同无效这一事实,对当事人是风险,但并非终点。建设工程领域对承包人资质有强制要求,施工方应尽量避免无资质承包、挂靠施工。反之,如果已经实际施工并完成结算,发包方不能简单以合同无效来逃废债务。

对施工方而言,要在日常管理中做好三件事:一签结算、二留发票、三记期限。对发包方而言,结算确认书一旦签字盖章,就很难再以“未下浮”“未审核”等理由反悔。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每一个工程款纠纷,胜负的关键往往在诉讼之前。合同无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一份签字盖章的结算单。 如果你的项目正在发生类似争议,建议立刻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 收集所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进度款申请表、对账单、会议纪要;
  2. 梳理每笔款项的应付款时间与利息起算点;
  3. 咨询专业律师,判断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个案证据与合同约定千差万别,早一步行动,就多一分主动。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