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非常普遍。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工程款“打了水漂”?已结算的工程款能否追回?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又该由谁承担?本文结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以案说法,为你厘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与索赔路径。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原告黄*(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发包单位)。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核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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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0日,黄与被告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承包南宁市江南区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总造价**下浮15%**让利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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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按总建筑面积20082.96㎡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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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8日,原告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向被告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本次申请进度款401659.20元(20082.96㎡×20元/㎡),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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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无力支付工程款,双方先后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该项目的2套房源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含每平方米增加2元的40165元)。但综合楼竣工后,被告拒绝交付房屋,以房抵债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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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逾期利息89627.78元、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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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含工程款432988.62元及质量保修金883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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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 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
- 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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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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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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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9295元、财产保全费3267.26元由被告负担。
三、案件关键问题深度解析
(一)自然人无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是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原告黄*系自然人,未取得任何建筑业企业资质,因此其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于无效合同。
⚠️ 注意:合同无效并不等于“白干”。法律对无效合同项下已实际完成的工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机制。
(二)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中,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但存在以下关键事实:
- 双方已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对已完工程进行了书面结算确认;
- 双方随后又签订《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再次确认了工程款金额并约定以房抵债;
- 杨某(原告)的材料和劳务已物化于工程中,被告实际占有使用。
因此,即便合同无效,被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折价补偿。法院认定双方已进行结算,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被告的抗辩(工程量未审核、未扣下浮15%)不能成立。
(三)被告辩称“合同下浮15%未扣除”,法院为何不支持?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结算时应当扣除。但法院认为,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载明的结算内容并未扣除下浮比例,且此后双方又以房抵债再次确认了应付工程款总额,应视为双方已通过实际结算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441825.12元正是基于“20元/㎡+2元/㎡”的结算标准得出,被告已盖章确认,不得事后反悔。
(四)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标准,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本案中,双方确认结算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合同约定工程款应在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款的98%,故98%工程款432988.62元的应付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利息自当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剩余2%为质量保修金8836.50元,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天内支付,故利息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
💡 实务建议:施工合同中务必明确约定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的支付时间节点,否则利息起算容易产生争议。
(五)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能否向违约方主张?
可以。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原告实际支付了律师费18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为证)及保全保险费824元(有保单发票为证),法院全额支持。
⚠️ 注意:主张律师费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否则可能不被支持。
(六)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如何维权?
双方曾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项目2套房源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但被告拒绝交付房屋,导致以房抵债目的落空。此时,原告诉请直接支付工程款,获得法院支持。
实务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效力及履行问题较为复杂。若当事人未实际受领房屋,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当然消灭。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支付原欠工程款。
四、本案对施工单位和发包方的启示
对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施工队):
- 签合同前核实自身资质:自然人无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无效风险,但并非无法主张工程款,务必留存施工记录、签证单、进度款申请、结算文件等证据。
- 重视“结算确认”环节:本案胜诉关键之一,是原告取得了对方签字盖章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文件是确定工程款数额的直接证据,即使合同无效,也能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
- 善用“以房抵债”协议:若发包方资金困难,可协商以房抵债,但务必明确房屋坐落、面积、单价、抵款金额、交付时间,并保留未履行时的追索权。
- 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利息起算点,不要因长期沉默导致权利受损。
对发包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
- 谨慎选择承包人:发包给无资质自然人,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安全事故连带责任等风险。
- 实事求是办理结算:签字盖章即视为确认,事后再以“未审核”“未扣除下浮”等理由抗辩,法院很难采信。
- 以房抵债需诚信履行: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又拒不交付,不仅无法抵销债务,还要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额外成本。
五、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者已进行结算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付款,还应承担利息以及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解答
1. 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承包消防工程,合同无效后还能要工程款吗? 答:能。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双方已进行结算并签字盖章,即使未竣工验收,也可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
2. 工程款结算单上只有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字没有盖章,有法律效力吗? 答:如果该负责人是项目负责人或经发包方授权,且签字确认“情况属实”,结合其他证据可能被法院采信。但最稳妥的是要求发包方盖章或法定代表签字确认。
3. 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但结算时双方未扣除,事后发包方要求扣减怎么办? 答:结算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且未载明扣减下浮,可视为双方变更了原约定。发包方事后主张扣减,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还有效吗? 答:有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方法以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条款效力。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可要求违约方承担。
5. 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合同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若双方确认了结算日期且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则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逾期不退,能主张利息吗? 答:可以。保修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保修期满后发包方应依约返还。逾期不返还的,自应付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7. 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发包方不交房,施工方还能要求支付现金工程款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若房屋未实际交付、产权未转移登记,原债权债务并不消灭。施工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也可要求支付原欠工程款。
8. 没有竣工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实际使用工程,能否视为验收合格? 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可据此主张工程款。
9. 南宁市江南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南宁市江南区的工程项目,一般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10. 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有什么好处? 答:财产保全可以冻结、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本案原告申请保全并投保保全责任保险,最终保全费及保险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11. 个人实际施工人未取得资质,能否直接起诉发包方索要工程款?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包括无资质的自然人)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可以起诉发包人,请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提供施工合同、结算单、付款申请等证据证明工程量及价款。
12.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折价补偿。因此施工方务必保证工程质量并留存验收资料。
13.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可否主张逾期支付违约金和利息同时适用?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利息可能重复。根据不同案情,法院通常会进行调整,以避免过高。若合同仅约定利息或未约定违约金,则按LPR计息。
14.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写的是“进度款”,能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答:如果发包方签字确认“情况属实”,且之后双方未再提出异议,或后续协议再次确认该金额,该进度款申请可视为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凭证。最终结算若未重新核定,法院会认可该表载明的金额。
15. 南宁市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州市的工程项目,在哪个法院起诉? 答:上述均为南宁市辖区,工程所在地分别在隆安县人民法院、马山县人民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宾阳县人民法院、横州市人民法院(横州市为县级市,对应法院为横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若工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则由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16. 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不开具发票”,甲方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不能。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不构成支付工程款的对价。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付款以提供发票为前提,否则发包方不得以此拒付工程款。
17. 合同无效,但施工方已经实际施工,如何证明工程量? 答:可提供施工日志、工程量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现场照片、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对于消防工程等专业分包,还应保留材料采购单、进场验收记录等。
18. 发包方口头承诺增加工程款,但没有书面协议,能成立吗? 答:口头承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能成立,但举证难度大。建议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微信/短信等明确记载。本案中每平方米增加2元即通过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工程款追索务必在应付之日起三年内起诉,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20. 胜诉后发包方仍不付款,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答: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第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可查封、冻结、拍卖其财产,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21. 消防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总包方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答:总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总包方与发包方可能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方、总包方共同承担责任。
22.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原因停工,施工方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答:可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承包方可要求赔偿停工损失、窝工损失、设备租赁费、人员误工费、管理费等。本案因被告原因停工,双方才签订增加每平方米2元的补偿协议。
23. 发包方在结算后要求重新审计工程量,施工方该如何应对? 答:如果双方已签字盖章确认结算,且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发包方无权单方要求重新审计。施工方可拒绝,并依据结算文件主张权利。
24.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为“以实际完成竣工面积计算”,但工程未竣工就中止,如何计算? 答:按已完工程量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建筑面积可由双方按现场实际测量确认,或参照图纸比例、施工记录等确定。本案预埋管阶段即按20082.96平方米计算。
25. 在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的工程项目,如果发生纠纷,管辖法院分别是什么? 答:分别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兴宁区人民法院、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良庆区人民法院、邕宁区人民法院、武鸣区人民法院。
26. 实际施工人只做包清工(劳务),没有资质,合同无效,能否主张劳务报酬? 答:可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实际提供劳务的一方仍有权依据事实劳务关系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出工天数、工作量计算报酬。
27. 发包方拖延决算,施工方如何确定工程款数额并起诉? 答:施工方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对方不配合的,法院可依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28. 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后,乙方不需开具发票”有效吗? 答:该条款因违反税收法规,可能被认定无效。发包方要求开具发票的,承包方应按实际收款开具发票。但不开具发票不影响工程款本金支付。
29. 施工方与发包方协商以房抵债,但房子没交付,起诉时能否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工程本身折价或拍卖款,不能直接确认对某套房的物权。若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应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并申请查封工程土地房产作为执行保障。
30. 什么情况下施工方可以优先受偿工程价款?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已竣工或未竣工但质量合格的情形,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可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权须在18个月内行使(2021年起规则调整,以最新司法解释为准)。
31.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无资质实际施工人态度如何? 答:法院依法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结算。邕宁区法院作为南宁市同级法院,裁判尺度与江南区法院一致。
32. 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施工方可否要求调增工程价款? 答:如果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包干,一般不允许调增。但若发生情势变更或合同约定按据实调差,可主张调整。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价格波动处理条款。
33. 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施工方不认可怎么办? 答:除非有施工方的书面授权或追认,否则发包方擅自向第三方付款不构成有效清偿。施工方可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34.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施工方还能否主张违约金? 答: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通常失效。但施工方可主张赔偿损失,例如逾期付款导致的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损失。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系依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法院予以支持,因为该条款属于争议解决条款性质。
35. 消防工程预埋管施工完成,但主体未全面完工,能否申请进度款? 答:可以。合同约定主体框架封顶、预埋管安装完毕实际面积按20元/平方米结算进度款。只要达到约定节点,即可申请。本案原告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后获被告盖章确认。
36. 施工方提交结算书后,发包方长期不答复,能否视为认可? 答:如果合同或交易习惯约定发包方审核期限,超期未答复且施工方催告后仍不答复,法院可能采纳施工方的结算意见作为工程款依据。
37. 发包方已进入破产程序,施工方工程款如何申报债权? 答: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提供结算文件、判决书等证据,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
38. 挂靠有资质公司施工,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发包方可否以合同相对性抗辩? 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起诉发包人。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发包人已知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则发包人不能以合同相对性抗辩。
39.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不履行,执行期限是多久? 答:一审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40. 施工方为了赶工期未办理施工许可,合同是否无效? 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除非涉及招标投标强制规定。施工许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认定。
41. 发包方能否以施工方违反环保、安全规定为由扣减工程款? 答:若上述违规导致实际损失,发包方可另行索赔,但不得单方随意扣减工程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扣款条款和标准。
42. 施工方发现发包方多次拖欠进度款,可否中止施工? 答: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但须书面通知并留有证据。中止施工后,若发包方仍不付款,施工方可解除合同并主张已完工程款及损失。
43. 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扣押竣工资料作为付款条件,合法吗? 答:交付竣工资料是施工方义务,但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双方可约定资料交付与付款的先后顺序,无约定的,不能将资料交付作为付款前提。
44. 检察建议、抗诉、再审程序对已生效判决有何影响? 答: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可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再审期间不影响原判决执行。因此施工方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应及时申请执行,防止财产转移。
45. 在南宁市武鸣区承包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要求“先开票后付款”,施工方不想开票怎么办? 答:依法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不开票可向税务机关举报。但发票与工程款支付是两个法律关系,发包方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付,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为收到发票。
46. 施工合同中只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但发包方迟迟不组织验收,怎么办? 答:施工方可书面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的,视为条件成就(拟制条件成就),施工方可主张付款并计算逾期利息。
47. 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是否必须经过发包方与总包方结算? 答:不必。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转包人、分包人,并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仅在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48. 在南宁市良庆区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发包方债务纠纷导致项目被查封,施工方工程款还能实现吗? 答:施工方应尽快起诉并申请保全,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使工程被查封,优先受偿权可对抗普通债权人,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49. 施工合同约定“包死价”,但施工中增加了工程量,能否要求增加工程款? 答:若增加系发包方指令或设计变更,且非合同包干范围,施工方可按签证、会议纪要等主张增加费用。建议在合同中对增项结算方式明确约定。
50. 工程完工多年,发包方仍拖欠尾款,现在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答:需看是否发生中止、中断事由。若期间有催收、部分还款、重新确认等行为,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如果已超过三年且无中断证据,可能丧失胜诉权,建议尽快咨询律师。
文章出品: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干新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作隐名处理,判决书案号为“(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