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

无效合同已结算工程款应参照约定折价补偿

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但双方已完成结算,承包人还能否追索工程款?本文以(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书为例,解析法院如何认定无效合同后的结算效力、支付条件及违约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指引。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无资质施工人签合同属无效

本案中,原告黄某作为自然人承包消防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认定双方签订的《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

判决书原文:“本案中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非一概不予保护,关键在于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或是否已实际结算。

二、结算协议的独立效力:已结算可参照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虽然合同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原告未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但法院并未机械适用“验收合格”要件,而是认定了双方已作出结算的意思表示。

判决书原文:“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具体操作方法:

  1. 保留结算凭证——如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单、对账单等,只要有发包方签字盖章,即构成有效的结算依据。
  2. 补充协议固定欠款事实——本案中双方又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以房抵债,进一步强化了工程款数额的确认。
  3. 诉讼中主张“参照合同折价补偿”——即使合同无效,已结算的工程款数额可直接作为折价补偿依据,无需重新鉴定。

三、合同条款的变更:下浮15%抗辩为何不成立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让利给甲方”,结算时应予扣除。但法院查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确认的金额并未扣除下浮,且后续以房抵债协议也未提及下浮,故认定双方已变更该条款。

判决书原文:“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实务要点:

  • 若结算文件载明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一致,以结算文件为准。
  • 发包方主张扣减费用,需举证其在结算时明确保留权利,否则视为放弃或变更。
  • 签订“以房抵债”等后续协议时,应明确是“冲抵”而非“预付”,避免产生歧义。

四、支付条件与违约责任:结算后即视为竣工支付条件成就

关于付款时间,合同约定“工程整体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一个月内,甲方付至所完工实际结算款的98%,余下2%作为质保金”。法院认为,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结算,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被告应在一个月内支付98%工程款,剩余2%在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天内支付。

判决书原文:“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已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则被告应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所完工实际结算款98%的工程款,即432988.62元……余款8836.5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一年(即2022年8月10日)届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给原告。”

利息计算:

  • 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清偿之日。
  • 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至清偿之日。

另外,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权益的费用,故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律师服务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五、案件启示与延伸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承包方无法主张工程款。结算文件的独立效力至关重要——只要双方完成了结算,承包人即可参照结算金额主张权利,发包方再以合同无效、未验收、未下浮等理由抗辩,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对于施工方而言:

  • 施工过程中要注重收集签证、付款申请、结算协议等书面文件。
  • 发包方拖延结算时,可主动递交结算资料并保留送达证据。
  • 必要时尽早起诉,避免因工程价款利息起算点产生争议。

对于发包方而言:

  • 签约前应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 结算时若需扣款,务必在结算文件或补充协议中明确载明,否则可能被视为变更原合同条款。

合同纠纷个案事实差异较大,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实际证据制定诉讼策略。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