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

南宁消防工程款拖三年 合同无效仍须付清

在建设工程领域,许多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包工头)出于种种原因,往往以个人身份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很多人担心:“合同无效,我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本文通过一份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真实判决,以案说法,剖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以房抵债、逾期利息、律师费承担等关键问题,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一、案件基本情况:消防工程干完了,钱却拿不到

2020年5月,原告黄*(自然人,无施工资质)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对江南区某三产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合同签订后,黄进场施工,完成了3#综合楼消防工程的预埋管工作。

2021年8月8日,黄*向某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

  • 3#综合楼总面积为20082.96㎡(地上1至15层16515.96㎡,地下室3567㎡);
  • 按合同约定20元/㎡计算,本次申请进度款401659.2元。

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加盖公司公章。

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每平方米增加2元结算款,即增加40165元。由于某公司一直没钱支付,双方在2021年11月9日签订《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该综合楼3栋15层1518号、1519号两套房屋冲抵上述工程款总计441825.12元。

但项目竣工后,某公司却拒绝交付房屋,黄*以房抵债的目的落空,遂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及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


二、法院为何这么判?——四个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读

(一)没有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但工程款依然要付

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黄*作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与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许多实际施工人看到这里可能会心凉半截,但法律并没有让“无效”成为发包方赖账的护身符。

法院进一步适用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虽然案涉工程未正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双方已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了工程量与结算价款,并且后续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再次确认了欠款金额。法院认为,该行为已经表明双方完成了结算,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实务启示:

  • 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钱,只要工程合格或双方已结算,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张工程款。
  • 结算单、支付申请表上的签字盖章,是锁定工程款金额的最有力证据。

(二)发包方想反悔?结算确认后,抗辩理由很难被采纳

本案中,被告辩称:

  1. 项目工程未完成,竣工图没审核;
  2. 总工程量没有核实;
  3. 合同约定的下浮15%未扣除。

但法院对这些抗辩一律不予采信,理由非常值得重视:

  1.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明确写明了“3#综合楼总面积20082.96㎡”,被告签字盖章确认“情况属实”,这就是对工程量的自认。
  2. 双方在结算中并未提及下浮15%的约定,且在后续的《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中再次确认了工程款金额,应当视为双方已对原合同价款条款进行了变更。
  3. 从被告愿意“以房抵债”的行为来看,也足以说明其认可债务的存在和金额。

实务启示:

  • 结算文件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事后再以“未审计”“未核实”为由拒绝付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 口头抗辩敌不过书面签字,落笔确认的每一个数字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关键证据。

(三)以房抵债不履行,债权人仍可要求支付原工程款

这是一个极易被忽视的法律点。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以房抵债”,并签了《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但后来房子不给了,那债权人还能要回原来的欠款吗?

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以房抵债属于代物清偿合同,在房屋未实际交付过户的前提下,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如果债务人拒绝交付房屋,以房抵债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要求支付货币工程款。

本案中,某公司没有将两套房屋过户交付给黄*,法院据此认为“原被告之间以房冲抵工程款的目的未实现”,从而支持了黄*要求支付现金工程款的诉求。

实务启示:

  • 不要轻易接受“以房抵债”方案,除非房屋已交付并办好产权登记。
  • 如果以房抵债失败,原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债权人可以追溯原债。

(四)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别忘了一并向违约方主张

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本案中,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明确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依据该约定,判决某公司承担:

  • 律师服务费18000元;
  • 保全保险费824元;
  • 案件受理费9295元;
  • 财产保全费3267.26元。

不过要注意:律师费需要实际支付并有合法发票。黄*直到2025年4月15日才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并提交了发票,法院对此予以了确认。如果尚未实际支付,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实务启示:

  • 签订合同时,务必加入费用承担条款,为自己维权增加筹码。
  • 保留好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保全费缴费凭证等,确保损失有据可查。

三、律师给当事人的几点实用建议

1. 不要轻信“合同无效就不用付款”的说法

只要工程实实在在干了,且质量合格或双方已结算,就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合同效力问题不能成为欠薪的挡箭牌。

2. 施工过程中一定要留存书面结算凭证

  • 每个节点完成施工后,尽量让发包方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度款确认单》等文件;
  • 即使对方拒签,也要通过EMS快递、微信聊天、邮件往来等方式留下证据;
  • 明确写明面积、单价、金额,避免事后扯皮。

3. “以房抵债”签署要谨慎

  • 若对方提出以房抵债,务必核实房屋权属、是否可销售、是否涉及一房二卖;
  • 签订后应尽快要求办理预告登记或产权过户,防止夜长梦多;
  • 若房屋无法交付,应果断回到主张货币工程款的路径上。

4. 注意诉讼时效与利息起算

  • 建设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不要拖到起诉时才主张。

四、判例数据速览(对你维权很有参考价值)

| 项目 | 详情 | |---|---| | 案号 | (2024)桂0105民初4088号 | | 审理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判决日期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 | 合同标的 |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 | 工程款金额 | 441825.12元 | | 利息标准 | LPR(3.85%、3.65%) | | 律师费支持金额 | 18000元 | | 保全保险费支持金额 | 824元 |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 9295元+3267.26元 |


五、常见咨询问答(精选30组)

  1.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一个消防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签的合同,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答:可以。虽然合同因无资质而无效,但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双方已结算,可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2. 问:发包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了“情况属实”和盖章,后来又不认账,法院会怎么认定?
    答:该签字盖章构成对工程量及金额的确认,属于结算凭证。发包方事后反悔若无相反证据,法院通常采信该书面确认。

  3. 问:我在南宁市兴宁区承包消防工程,合同约定总价下浮15%,但结算时没提,发包方说要补扣,合理吗?
    答:双方在结算中未扣减该下浮,后续又以其他方式确认工程款金额,应视为对原约定的变更。发包方事后要求补扣,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 问:对方说没钱,拿两套房子抵工程款,签了协议但房子不给我,我能继续要现金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完毕,房屋未交付过户的,原债务不消灭,债权人有权要求支付现金工程款。

  5. 问:我是南宁市良庆区的个人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工程干了一半停工了,能要已完工程部分的钱吗?
    答:可以。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相应工程款。

  6. 问:消防工程已完工但未验收,发包方拖延验收,工程款怎么要?
    答:若发包方已对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视为认可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否则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量及造价。

  7. 问:工程质量保修金什么时候能要回来?
    答: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支付。本案中保修期一年届满后,发包方7天内无息支付。若已满保修期,可要求立即退还。

  8. 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根据司法解释,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无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9. 问:合同无效情况下,逾期付款利息还能主张吗?
    答:可以。合同无效但工程款债务依然存在,欠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可从应付之日按LPR主张。

  10. 问:我是南宁市武鸣区的小包工头,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能要求对方承担我的律师费吗?
    答: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的,可以主张。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

  11. 问:没有合同只有结算单,能起诉要工程款吗?
    答:结算单经对方签字盖章确认,能证明双方结算关系,可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

  12. 问:发包方在结算单上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没有公司盖章,有效吗?
    答:若项目经理系授权代表或有表见代理情形,签字也可能有效。但为稳妥,应尽量要求盖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13. 问:我在南宁市邕宁区的工程已完工三年,发包方不给钱,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从应付款之日起算三年。若有催收、对账等中断时效行为,则重新计算。建议及时起诉或催收留痕。

  14. 问:以房抵债协议签了,但房屋被法院查封了,我该怎么办?
    答:房屋无法交付,可不再履行抵债协议,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申请保全发包方其他财产。

  15. 问:发包方没有资质开发项目,施工合同还有效吗?
    答:发包方是否具备开发资质影响其行政合规性,但一般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但承包人无资质会导致合同无效。

  16. 问:我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方(业主)要钱?
    答: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17. 问: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多少钱?
    答:保全费按保全金额计算,法院另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可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代替现金担保,费用不高。

  18. 问:我是南宁市横州市的项目承包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起诉前怎么做证据保全?
    答:可申请法院对施工现场现状、结算文件、财务账册等进行证据保全,防止证据灭失。

  19. 问:发包方把工程款支付给了我的工人,不给我个人,算履行了吗?
    答:未获得你授权或认可的情况下,该支付不能对抗你,发包方仍需向你承担付款义务。

  20. 问: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但合同没写怎么增加部分,如何结算?
    答:若发包方签字确认了签证单或结算申请,按确认金额支付;否则可通过鉴定确定新增工程量造价。

  21. 问:案件打赢了,发包方名下没房没车,怎么执行?
    答:可申请法院查询其银行账户、股权、应收账款等,必要时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

  22. 问:我是南宁市宾阳县的项目包工头,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还能要对方承担律师费吗?
    答:合同无约定的,法院通常不支持律师费。建议今后在合同中增加该条款。

  23. 问:工程因发包方原因停工,造成我损失,如何索赔?
    答:可主张停工期间的窝工损失、设备租赁费、人员工资等,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24. 问:发包方说“总价包干”,中途让增加卫生间喷淋系统,加钱吗?
    答:若新增工程不在原施工图纸范围内,属于设计变更或新增内容,应另行增加工程款。

  25. 问:消防工程包工包料合同,材料价格上涨能调价吗?
    答:合同未约定的,一般按签约时价格执行。若涨幅异常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

  26. 问:我未完成全部工程就被清场,怎么主张已干部分的钱?
    答:可申请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主张相应工程款。若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需在工程款中扣除。

  27. 问:我是南宁市上林县的项目分包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能否申请法院查封其未售房源?
    答: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保全其名下房产,但需提供担保并缴纳保全费。

  28. 问:工程结算书发包方长期不签收确认,我怎么办?
    答:可通过EMS邮寄并在快递单上注明“工程结算书”,留存凭证;或公证送达,必要时起诉后申请司法鉴定。

  29. 问:以房抵债的房屋总价比工程款高,差额部分需要我补吗?
    答:需要。若房屋总价高于工程款,双方通常约定补足差额;若房屋总价低于工程款,则发包方仍需支付差额工程款。

  30. 问:如果一审败诉了,我应该怎么上诉?
    答: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并注明上诉请求及理由。

  31. 问: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有什么区别?
    答:工程款是已完成工程的结算报酬;质量保证金是预留的、用于担保保修期内的维修义务,保修期满后应无息返还。

  32. 问:我是南宁市隆安县的个人施工队,发包方是外地公司,我该在哪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在南宁,可在南宁法院起诉。

  33. 问:发包方的项目被政府征收了,我的工程款找谁要?
    答:可依据合同向发包方主张;若征收补偿款中包含工程款,也可申请对补偿款进行保全或执行。

  34. 问:消防工程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是不是就不能要工程款?
    答:未通过验收不一定能直接否定工程款。若双方已结算确认,或发包方擅自使用,仍应支付工程款,但涉及整改费用可能被扣除。

  35. 问:我与发包方签了合作建房合同以房抵债,现在房子涨价了,发包方不愿意按原价抵,怎么处理?
    答:以房抵债协议价格系双方合意,不能因涨价单方毁约。若拒绝履行,可要求按原债务支付工程款,并主张逾期利息。

  36. 问:发包方用我干工程的证据去贷款,但还是不给钱,我能主张什么权利?
    答:你可依据合同及结算文件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可向住建部门投诉发包方违规预售或挪用资金。

  37. 问:我向发包方借款垫资施工,这笔钱能和工程款一起主张吗?
    答:借款与工程款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通常需分别主张。建议保留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

  38. 问:我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的项目,发包方说资金链断裂破产了,我的工程款还能要吗?
    答:若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你应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优先受偿。

  39.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期多久?
    答: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议尽早行使,不要拖延。

  40.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还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41. 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请律师处理,律师费按什么标准收才合理?
    答:广西律师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标的额比例收取。本案中欠款44万多元,律师费18000元被法院认为合理支持。

  42. 问:申请财产保全时,保险公司保函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答:合同有约定的,法院通常支持,本案824元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

  43.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的包工头,以前签的合同里没有约定律师费,现在能补签协议加进去吗?
    答: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律师费承担条款。若对方拒绝,建议在后续结算中对账确认欠款并约定违约责任。

  44. 问:发包方让我开具发票才付款,但我开不了发票,对方能不付工程款吗?
    答:开具发票仅是附随义务,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但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且条款明确有效的,可能影响付款条件。

  45. 问: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已查封房产,但拍卖变现很慢,我能申请以房抵债吗?
    答:执行中可以申请以物抵债,需经双方同意且评估拍卖程序,并非当然可行。

  46. 问:我起诉了发包方,但对方把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答:若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可起诉股东或清算义务人主张承担责任。建议查询工商内档确认清算情况。

  47. 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利息能否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计算?
    答:违约金过高时,法院会依据实际损失调整。该标准过高,司法实践中可能调低至LPR的四倍以下或直接参照LPR标准。

  48. 问:我是南宁市良庆区的劳务分包人,业主方直接发工资给工人,没经过我,我怎么办?
    答:若业主方未经你许可付款给工人,不能视为支付你的工程款。你仍可要求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但需注意在结算中明确。

  49. 问:法院判决支持了律师费,我需要自己先垫付吗?
    答:是的,需先实际支付才能向被告主张,判决生效后由被告承担并支付给你。

  50. 问: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上诉状、一审判决书复印件、身份证明及诉讼费缴纳凭证。上诉状应写明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并按被上诉人数提交副本。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以公开判决书为基础进行普法解读,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裁判结果取决于案件细节与证据情况,如遇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复杂多变,越早介入、证据越充分的当事人,维权空间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