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干了活,签了“以房抵债”,房子没给,钱也没给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尤其是无资质的包工头)最怕遇到什么?不是活难干,而是干完了活,对方不结算、不付款,甚至拿“合同无效”“工程未验收”“工程量未审核”来当挡箭牌。今天,我们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来详细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最关心的几个核心问题:无资质施工的合同效力问题、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条件、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问题、逾期利息如何计算、以及律师费到底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一份消防工程合同引发的连锁纠纷
原告: 黄某(化名黄*),系案涉消防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被告: 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系案涉项目的发包方。
审理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 (2024)桂0105民初4088号。
1. 合同签订与施工
2020年5月10日,黄与某甲公司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承包南宁市江南区三产业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施工图纸范围内消防系统施工及验收。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并特别约定: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甲方提供两套房源按对外售卖价格抵扣工程款。
2021年1月1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原因停工,甲方按总建筑面积20082.96㎡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给乙方,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2. 施工结算与以房抵债
合同签订后,黄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8月8日,黄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并向被告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本次申请工程进度款为401659.2元(20082.96㎡ × 20元/㎡)。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情况属实”,并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因被告资金链紧张,双方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11月9日分别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该综合楼3栋15层1518号、1519号两套房冲抵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合计441825.12元(其中含补充协议约定的每平米增加2元即40165元)。
3. 被告违约,原告起诉
工程竣工后,被告拒绝交付冲抵工程款的房屋,也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无奈之下聘请律师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41825.12元、逾期利息、律师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及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法院如何认定这些关键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典型,几乎是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都会碰到的痛点,下面我们逐一拆解:
焦点一: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定: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中,黄*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因此其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于无效合同。
律师说: 这是很多包工头最担心的问题。没有资质签了合同,最后被甲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给了实际施工人一颗定心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焦点二: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以“未竣工验收”抗辩有用吗?
法院认定:可以要回来,且被告抗辩不成立。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项目工程没有完成,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且有15%的下浮未扣除。
法院认为:
- 已结算视为认可: 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已经被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且确认了具体的工程量和应付金额。双方已经以实际行为进行了结算。
- 以房抵债协议印证支付义务: 双方在结算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以房抵扣工程款。该行为本身即是被告对拖欠工程款金额(441825.12元)的确认,并以此作为清偿债务的方式。
- “下浮15%”的变更: 虽然合同中约定了总造价下浮15%,但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的结算中并未扣除该下浮款项,且被告确认了具体数额,法院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
- 竣工验收非唯一前提: 虽然案涉工程确实未进行正式竣工验收,但原告的劳务和材料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且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确认,达到了工程款支付条件。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工程款本金441825.12元的诉请。
焦点三:工程款利息怎么算?以房抵债未实现,能否直接主张货币债权?
法院认定:可以主张货币债权,利息分段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法院认为,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完成结算,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实际结算款的98%(即432988.62元),余款2%(即8836.5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于保修期一年届满后(即2022年8月17日前)7天内无息支付。
因此利息计算方式为:
- 以432988.6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以8836.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说: 许多当事人不明白,明明签了以房抵债协议,但房子没交付,我到底该怎么办?记住:以房抵债协议本质上是债务的履行方式,若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债务(即支付货币)。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直接主张工程款货币债权,而非必须要求交付房屋,极大保护了原告的权益。
焦点四: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到底谁来承担?
法院认定:由违约方被告承担。
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实际支付了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故判决被告全额承担。
深度解析:从本案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四大实务要点
结合本案判决,给正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提个醒:
要点一:不具备资质,合同虽无效,但“结算单”是保命符
在司法实践中,无资质个人承包工程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比比皆是。无效合同的后果是自始无效,不能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但已经履行的部分,折价补偿。
如何折价? 关键在于结算依据。如果双方已经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单》《对账单》等文件确认了工程量和价款,那么法院通常会直接采信该结算金额,而无需再申请造价鉴定。本案中,正是那张有被告盖章签字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成为了认定应付工程款的关键证据。
要点二:不要忽视“以房抵债”的签约和履行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甲方资金链紧张时,往往提出“以房抵债”。这类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签署即生效。
- 风险提示: 如果房屋没有办理网签备案或过户登记,发包方可能一房二卖,或者因房屋被查封导致无法交付。
- 本案启示: 当发包方拒绝交付房屋时,承包方可以放弃要求交付房屋,转而直接要求发包方支付对应的货币工程款,这是本案最大的一个亮点。因为“抵债”的目的未能实现,原债务并未消灭。
要点三: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不同,可以同时主张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即使合同无效,施工方也有权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如“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工程款额的0.5‰”),但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大概率也无效。此时,建议主张利息损失(按照LPR计算),这比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更具可行性和法律依据。
要点四:律师费、保全费想由对方承担?合同约定是关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律师费等维权费用通常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很多当事人吃亏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
本案的亮点在于,合同明确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因此,提醒各位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加入该类维权成本转嫁条款。本案中,如果此前未约定,原告需自行承担18000元律师费和824元保全保险费。
结语与启示
南宁江南区法院的这则判决,释明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几个常见的法律误区:
- 无资质别害怕,活干好了,钱就能要回来。 合同无效不能成为发包方赖账的“免死金牌”。
- 签字盖章的结算文件是铁证。 不要说“未验收”,只要双方结算了,支付义务就产生了。
- 以房抵债不交付,回头主张现金也一样。 别被一纸“抵债协议”套牢。
- 合同里一定要约定律师费的承担。 这是在发生纠纷时减少损失、提高对方违约成本的有效手段。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依法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类似身份的劳务分包人、无资质承包方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我是南宁市隆安县的一个包工头,没有资质承包了一个小工程,现在老板不给钱,我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没资质签的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者已实际使用,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只要能证明您完成了施工且对方已确认,法院会支持您的工程款请求。
2. 问:在南宁市青秀区,工程干完了,但发包方说“没竣工验收”不给钱,怎么办? 答:竣工验收报告不是支付工程款的唯一前提。若您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双方已对工程量进行签字确认(如本案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视为认可结算,发包方应按约支付工程款。
3. 问:我是分包方,合同约定以房子抵工程款,现在房子没建好,我能要现金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若无法履行(如房屋未交付、被查封),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即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支持了原告放弃房产、直接索要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4. 问:武鸣区有个项目,老板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从哪里开始算? 答: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如果合同无约定,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已实际交付的,从交付之日算;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算;未结算的,从起诉之日算。
5. 问:我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做消防工程,合同无效,里面约定的律师费条款还有效吗? 答:合同无效的,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通常无效。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承担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其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该条款独立于结算和履约条款,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如江南区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支持了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6. 问:发包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盖了章,但后来反悔说工程量没审核,法院认吗? 答:认。盖章签字视为对工程量及价款的最终确认。并未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发包方的反悔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7. 问:施工过程中因为甲方原因停工了,我能要停工损失费吗? 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有权主张停工损失(如人员窝工费、设备租赁费)。本案中因甲方停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额外增加了每平米2元的补偿,这即是停工损失的变相补偿。
8. 问:宾阳县的项目,包工头没有发票,发包方以此为由不付款,合法吗? 答:不合法。除非合同特别约定付款必须以开具发票为前提,否则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发包方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本案合同中甚至约定了“乙方收取工程款不需开具任何发票”,法院也未因发票问题影响工程款支付。
9. 问:南宁市邕宁区,我只干了一部分就退场了,剩下的没干,怎么结算? 答:对于已完工部分,只要质量合格并已进行结算确认,有权主张相应工程款。若双方无法协商,可申请法院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
10. 问: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能要回来? 答: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的,质保期届满后7天内应返还。即使合同无效,质保金条款也会参照执行。本案中,法院判决质量保修金在2022年8月保修期届满后支付,并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11. 问:对方公司没钱了,我起诉时能申请财产保全吗?需要多少钱? 答:能。可以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或查封房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通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一般为保全金额的千分之一左右。本案中保全保险费824元,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12. 问:我在南宁市良庆区做水电安装,没签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 答:能。微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建议保存好沟通内容、转账记录、结算单拍照件。如果能通过微信确认了工程量和单价,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欠款事实。
13. 问:工人工资没发,工人去劳动局告我,说我是总包,实际上我也是受害者怎么办? 答:在工程款未到位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仍需先行支付工人工资。您可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包括违约金和利息。若发包方拖欠导致您无力支付工资,可尝试申请人社部门责令发包方先行垫付。
14. 问:法院判了对方给钱,但他名下没资产,怎么办? 答:申请强制执行,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若能查到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次债务人”),可以申请代位执行。
15. 问:上林县的项目,我是发包方,包工头没干完就跑了,我还需要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吗? 答:需要。但对于未完成部分,您可以要求扣减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并主张其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若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要求其承担修复费用。
16. 问:工程结算时,对方说“下浮15%”是口头承诺,当时没说,结算是要扣吗? 答:如果合同白纸黑字写明总价下浮15%,并且结算时没有明确放弃该扣款,发包方有权主张扣除。但是,如果双方在结算单中确认的金额未扣除该下浮,视为双方对计算方式进行了变更。本案法院即采纳了“已经结算确认,视为变更”的观点。
17. 问:横州市的一个工地,总包把消防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总包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总包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分包合同无效。若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总包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行政主管单位可对总包处以罚款、责令改正。
18. 问:我在南宁市兴宁区做工程,起诉时除了要工程款,还能要哪些钱? 答:除了工程款本金,还可以主张:①逾期付款利息;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有效);③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若合同有约定);④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交通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19. 问:发包方是自然人(个人),也需要支付工程款利息吗? 答:需要。无论发包方是公司还是个人,欠付工程款都应支付利息。利息标准没有约定时,按同期LPR计算。
20. 问:江南区的朋友欠我工程款,我们签的是还款协议,里面没写利息,现在逾期了还能要利息吗? 答:能。还款协议未约定利息,但逾期未还,您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按LPR计算。
21. 问: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发包方一直拖延验收,我可以主张视为验收合格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方不能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22. 问:我作为材料供应商,给工地供货,但总包和发包方有纠纷,我的货款找谁要? 答:您可以起诉总包要求支付货款。如果能证明发包方未付清工程款,也可以起诉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代位权)。
23. 问:马山县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我没开票,对方不付钱,怎么办? 答:这属于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建议向对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同时催促付款。若对方仍不付款,可起诉主张工程款。
24. 问:我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包了绿化工程,主体工程已经验收,但绿化还没种完,能要进度款吗? 答:可以按合同约定申请进度款。若合同约定按月进度支付,只要您完成了对应工程量并提交了进度报表,发包方就应支付进度款。
25. 问:对方在诉讼中突然反诉我工期延误,要求我赔偿违约金,怎么办? 答:您需要提供工期延误的签证或证明,若延误原因是发包方资金不到位、图纸变更、停电停水等,您可主张工期顺延。若无法证明,可能需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26. 问:在南宁市高新区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天千分之五,法院会支持吗? 答: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一般超过LPR的1.3倍或损失额的30%),法院会予以调低。法院通常支持的违约金标准在日万分之三左右。
27.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如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若超过诉讼时效,对方提出抗辩,法院不支持。期间进行对账、催款可中断时效。
28. 问:我刚签了施工合同,还没进场,发包方反悔了,我能要预期利润损失吗? 答:若发包方无正当理由解约,属于违约,您有权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包括已支出的保证金、投标费用、人工窝工费。关于预期利润,法院通常支持,但需要证据证明。
29.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的个人包工头,我从公司接活,公司要求我打保证金,这合法吗? 答:合法,法律不禁止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保证金应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约定节点后无息退还。若不退还,可依据合同要求返还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30. 问:我胜诉了,但判决书写的是“十日内履行”,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答:在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第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江南区法院判决书明确告知了逾期不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31. 问:法院判决后,我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答: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32. 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我家老宅翻新,包工头是亲戚,没签合同,现在扯皮怎么办? 答:尽量补签书面协议,或通过微信确认工程范围、单价、总价。若无法协商,可起诉申请造价鉴定。农村自建房两层以下且层高限定内的劳务施工,对资质要求较低。
33. 问: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①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或结算单;③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已盖章);④催款函或往来聊天记录;⑤已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证明欠付金额)。
34. 问:发包方是国企,工程款需要通过财政审批,迟迟不下来,可以起诉政府吗? 答:可以。只要发包方是合同的平等主体,无论其身份性质,拖欠工程款均构成违约,您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35. 问:挂靠公司(被挂靠人)起诉发包方,但发包方已经把款付给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了,被挂靠人能再起诉要钱吗? 答:马山县的一个案例中,实际施工人领款后,被挂靠人再起诉发包方要求付款被驳回,因为发包方已履行完毕。核心在于款项是否实际到达合同相对方。
36. 问:我承接了南宁市武鸣区某楼盘的消防工程,竣工后对方要求我提供三年质保函,我怎么办? 答: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范围内提供保函。若合同无约定,可拒绝。但为了回款,建议协商增加部分费用后开具保函。
37. 问:发包方的股东个人在公司欠款后注销公司跑路了,怎么办? 答:若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您可以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提是收集到工商内档信息,确认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
38. 问:我在南宁市兴宁区的工程涉及违法分包,发包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已完工程款,合理吗? 答:不合理。合同无效的,双方均有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应参照约定折价补偿。发包方仅以“违法分包”为由拒付,法院不予支持。
39. 问:收到判决书后,上诉期是多久?怎么上诉? 答:不服一审判决的,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上一级法院)。本案判决书末尾已明确告知上诉流程和逾期不交上诉费的后果。
40. 问:诉讼保全保险是什么?开庭前必须买吗? 答:诉讼保全保险是为了向法院提供担保而购买的保险产品,万一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赔付。若您不申请保全,则无需购买。申请保全的,法院要求提供担保,购买该保险是最便捷的方式。本案中824元保全保险费由败诉方承担。
41. 问:调取被告工商内档需要什么材料?有什么用? 答:需携带法院调查令或律师证、律所介绍信。内档可查被告的股东出资情况、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做准备。
42. 问:在南宁市邕宁区,我起诉后对方主动要求和解,把本金还了,利息和律师费还能继续要吗? 答:若和解协议未明确放弃,您仍有权就该部分权利继续诉讼或执行。但若收款时注明了“款清债清”,则视为放弃剩余权利。建议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
43. 问: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导致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答: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若未招标直接发包,合同无效。但已施工完毕且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结算。
44. 问:我作为发包方,包工头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我可以反诉减少工程款吗? 答:可以。您需要就质量问题进行举证,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主张修复费用或减少价款。若质量问题严重,可拒付相应工程款。
45. 问:我帮发包方垫付了水电费、检测费,这些能算进工程款里吗? 答:若该费用属于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工程成本范畴,且有相关票据及发包方确认文件,可以并案主张。但需注意,需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出,否则法院不主动处理。
46. 问:在南宁经开区承包钢结构厂房工程,发包方提出“先竣工备案,后结算”,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备案与结算是两个环节。竣工备案是行政程序,结算是民事行为。发包方不能以备案未完成为由拒绝结算,特别是当双方已确认工程量,进入结算审核阶段时。
47. 问:我委托了律师,但自己又不想出庭,可以吗? 答: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您本人可以不出庭。若是不涉及人身关系的普通合同纠纷,特别授权后法院允许当事人本人缺席。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