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后,已完成的工程款还能否按原合同结算?这是大量施工主体面临的现实困境。本文结合(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解析合同无效情形下结算条款的司法适用逻辑,并为当事人提供可行的维权步骤。
一、合同效力:无资质自然人承包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判决书原文载明:
“本案中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实务方法:
- 在承接工程前,承包人应当核实自身是否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 发包人亦应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合同无效引发的结算争议;
- 若合同已履行,应及时收集施工记录、签证单等证据,为后续结算做准备。
二、结算效力:无效合同仍可参照结算
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合同无效=无法要钱”,但本案给出了明确回应。法院认为:
“虽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且根据原告提交的《XX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具体步骤:
- 固定结算凭据:保存《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单》等经发包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
- 核查结算内容:核对面积、单价、总价是否清晰明确,是否构成完整结算;
- 注意条款变更:本案双方结算时并未扣除合同约定的15%下浮,法院认定“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说明结算行为可覆盖原合同中的计价条件。
三、付款条件:结算视为工程交付,保修金条款适用
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后付款条件的成就。法院根据双方结算事实,直接认定工程已“竣工交付”,并按照原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比例的约定,区分了工程款与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时间: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已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则被告应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所完工实际结算款98%的工程款,即432988.62元……余款8836.5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一年(即2022年8月10日)届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给原告。”
操作指引:
- 确认结算日期与应付款日期的对应关系,逾期即可主张利息;
- 区分“工程款”与“质保金”的不同起算时间,避免遗漏请求;
- 即使合同无效,保修金返还约定仍可作为结算依据适用。
四、违约责任:利息、律师费、保全费获支持
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支持了原告的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判决书指出:
“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并按不同时点分别以年利率3.85%、3.65%计付利息,同时承担律师服务费18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824元。
启示:
- 结算文件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证据;
- 合同中关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的条款,是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工具;
- 即使合同无效,守约方仍可依据合同中的费用承担约定主张权利(本案法院已支持)。
延展与建议
该案提醒建设工程领域各方:合同无效不等于权利作废,结算行为具有独立价值。承包人应重视结算文件的签署,发包人则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已结算款项。在发生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结算证据,明确利息起算点,依法主张工程款、利息及维权费用。
如果您有类似合同纠纷疑问,可联系专业律师进一步沟通。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