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承包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无法追讨工程款?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为你解析“合同无效但工程款仍需支付”的法律逻辑,提供实操方法与步骤。
一、案件事实:无资质施工人追讨工程款
原告黄某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黄某承包消防安装工程。黄某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后,双方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确认工程款401659.2元,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款40165元,合计441825.12元。被告未支付,并以房抵债也未兑现,黄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款支付?
被告抗辩:项目未完成、工程量未审核、合同约定下浮15%未扣除。但法院并未采纳,核心在于:合同虽无效,但双方已结算,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三、法院裁判观点:结算行为独立于合同效力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虽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且根据原告提交的《XX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针对被告关于下浮15%未扣除的抗辩,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逾期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
四、实务方法与步骤:无资质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 固定结算证据:如《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协议、对账单等,这是认定工程款数额的关键。
- 主张折价补偿: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或已实际使用,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折价补偿。
- 利用以房抵债等后续行为:双方后续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可作为对方认可欠款金额和支付条件成就的佐证。
- 注意质量保修金与利息:合同中关于保修金的约定在结算后可参照执行,逾期支付利息从应付款之日起按LPR计算。
五、延展与建议
本案警示:发包方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恶意拖欠工程款;施工方也应重视留存结算证据。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保全等方式维护权益。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