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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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争议焦点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结算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利息、律师费又该如何处理?本文以一纸判决书为样本,拆解法院在无效合同背景下认定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裁判逻辑,为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控策略。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结算与支付条款还有效吗?

合同无效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障碍,但合同无效等于“白干”吗?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因原告系无资质自然人,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但法院仍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工程款441825.12元、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核心逻辑在于:无效合同≠无需支付工程款,法律特殊规定了折价补偿规则,且双方后续结算行为可视为独立协议。

判决书明确引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同时,法院强调,案涉工程虽未完成竣工验收,但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已由被告盖章确认,双方形成“结算协议”,因此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效力。

二、实务操作:四步锁定工程款胜诉逻辑

第一步:固定“结算凭证”,让结算独立于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后,不要慌张,关键是收集双方确认工程量、价款的文件。本案原告依靠的是2021年8月8日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表中载明“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已完成”,面积20082.96㎡、单价20元/㎡,并盖有被告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判决书原文:“某乙公司核准并及时支付工程款为盼。承包施工队(项目负责人签字)处有原告的签字捺印,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处有‘情况属实’的签字,下方有被告的盖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操作要点:任何形式的工作量确认单、结算单、对账单、进度款申请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可作为结算依据。建议施工方分段申请进度款,并保存原件。

第二步:识别“变更条款”,避免下浮率被二次扣除

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让利给甲方”,但被告抗辩称结算时未扣除下浮。法院认定,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未要求扣除下浮,视为双方已变更该条款。判决书原文:“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操作要点:若结算文件中未体现原合同中的扣款或下浮条款,可引用“实际履行变更”原则,主张双方以行为变更原约定。施工方应确保结算文件上不出现“尚需扣除下浮”等备注,发包方若想坚持扣减,需在结算时书面明示。

第三步:利用“以房抵债”未履行,倒逼现金支付

本案中,双方为冲抵工程款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但被告未交付房屋。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支付现金,因为以房抵债协议并未实现。判决书原文:“因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亦未能按双方的约定将以房抵扣工程款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方引发本案纠纷”。

操作要点:以房抵债属于代物清偿协议,如未实际履行(过户或交付),债权人可继续主张原债权。施工方在签署以房抵债协议时,务必约定“若未按期交付,恢复现金支付”条款。本案虽无此条款,但法院基于未能交付的事实支持了现金诉求。

第四步:分段计算利息,把握付款时间节点

法院按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分两段计算利息。判决书原文:“被告应于工程价款应付之日(即2021年9月10日)及质量保修金应付之日(即2022年8月17日)起分别按逾期付款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和3.65%)计付”。

操作要点: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98%,余下2%作为质保金满一年后支付”,即使合同无效,法院仍参照该约定确定应付时间。施工方需根据结算日期推算付款节点,主张分段利息,避免统一起算导致利息损失。发包方更应重视质保期起算点,避免超期违约金。

三、风险启示与延伸思考

本案判决还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合同无效不影响该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二是虽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说明在建设工程领域,结算独立于合同效力已是司法共识。

对于发包方而言,切勿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结算或支付,否则不仅需要支付工程款,还要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于施工方而言,无资质施工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但工程款请求权仍受法律保护。关键在证据保存与结算流程规范。

若您正面临类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议携带施工合同、结算单据、付款凭证等材料,开展专业诉讼风险评估。律师可助您梳理结算依据、设计诉讼策略,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