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无资质自然人承接工程后,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发生纠纷,许多实际施工人最担心的就是:“合同无效,我付出的劳动和材料成本是不是就打了水漂?”今天,我们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为素材,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您深度剖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如何依法追讨工程款,以及以房抵债未能实现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情回顾:施工完成后,开发商拒付工程款还拒交抵债房产
2020年5月10日,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自然人黄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承包南宁市江南区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合同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款按实际完成量结算,并约定了进度款支付节点。此外,合同中还特别约定,某甲公司提供2套房源作为工程款支付保障,若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则以房抵扣。
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原因停工,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
2021年8月8日,黄*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并与某甲公司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了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进度款为401659.20元。后因某甲公司资金困难,双方于2021年4月及11月先后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某甲公司开发的综合楼3栋15层1518号、1519号两套房产冲抵前述工程款441825.12元。
然而,该综合楼竣工达到交付条件后,某甲公司却拒绝交付房产,也未支付任何工程款项。黄*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律师服务费及保全保险费。
二、法院判决结果:合同无效,但工程款该付还得付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 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
- 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分段计算,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 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 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824元。
判决理由的核心在于:虽然黄作为无资质自然人,其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黄已实际施工,且双方已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确认,形成了结算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某甲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要点深度解析:合同无效背景下的权利保障路径
(一)为何合同无效?——资质是硬门槛
本案中,黄*系自然人,未取得任何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这是建筑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现实中,大量包工头、施工队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往往面临同样的合同无效风险。
(二)合同无效,工程款请求权基础何在?
合同无效并不等于“白干”。我国法律确立了折价补偿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工程并未整体竣工验收,但黄*所施工的消防预埋管分项工程,经双方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并签署《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明确结算金额。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确认,应视为工程已达到付款条件。因此,即使合同整体无效,双方关于工程量价款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
(三)《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为何在此案中成为关键证据?
判决书中特别强调,被告辩称“工程量没有审核、竣工图没有审核”,但法院未采纳。原因是黄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不仅有黄签字,还有被告某甲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情况属实”。这份文件在法律上构成结算确认,其效力相当于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和价款的共同认可。在司法实践中,结算文件是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最有力证据。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推翻该结算,法院通常会直接采纳。
给施工方的启示:施工过程中,每一阶段完成的工作量,一定要及时要求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过程结算比最终结算更安全,能有效避免事后扯皮。
(四)以房抵债未实现,如何主张权利?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两套房产冲抵工程款。这在法律上属于以物抵债协议(或债务清偿协议)。被告以房抵债后,却拒绝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此时,原告有权选择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要求交付房屋),也可以选择恢复原债权债务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原工程款。
本案原告选择了要求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理由是被告未履行以房抵债协议,抵债目的未实现,原告有权主张原债权。这提示广大施工方:以房抵债听起来美好,但存在较大风险。在选择接受房产抵扣工程款时,务必核实房产的权属状况、是否被查封抵押、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一旦对方不履约,要果断通过诉讼恢复主张货币债权,避免犹豫不决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五)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LPR是重要标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两个时间节点:
- 结算后一个月内应支付98%的工程款(不含2%质保金),即2021年9月10日;自该日起以432988.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当时LPR)计算利息。
- 质保金(2%)在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天内支付,即2022年8月17日;自该日起以8836.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当时LPR)计算利息。
这种分段计算利息的方式,充分尊重了合同关于质保金和工程款支付节点的约定,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精细化。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起诉时切忌笼统计算一个“总利息”,而要结合付款节点和不同时间段LPR进行准确核算,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六)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很重要
本案另一大亮点是,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律师服务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的诉请。依据的是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这项约定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中有此约定,守约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申请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用,都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但需要注意,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且律师费标准需符合当地指导价,不得超过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支付发票,法院才予以全额支持。
(七)质量保修金(质保金)的处理规则
本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后预留2%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本案起诉时(2024年4月)保修期早已届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并结合保修期届满时间点计算了质保金的逾期利息。提示:施工方在主张工程款时,不要遗忘预留的质保金。只要保修期已满且无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无条件返还。
四、判决对实际施工人的启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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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资质问题,早做合规规划:无资质承接工程具有重大法律风险,合同可能无效,且在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时责任更重。建议以有资质的公司名义对外签约施工,或采用内部承包方式挂靠有资质的公司,并加强项目印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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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过程资料签署,形成结算闭环:施工过程中,要随时与发包方办理签证、计量确认、进度款审批等书面手续。本案中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就是扭转乾坤的关键证据。切勿只在心里记账,必须落实到白纸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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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以房抵债,签订严密的补充协议:如发包方提出以房抵债,要审查房屋现状,约定清晰的违约责任、交付条件和过户期限。如果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尽快通过诉讼主张恢复支付工程款,避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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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诉讼时效与证据留存:主张工程款受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限制。一旦被拖欠,要通过微信、邮件、律师函等可留痕方式持续催款。同时保存好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付款申请、催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
五、结语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鲜明地体现了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合同无效,不代表欠款合法;结算确认,是权利主张的基石;违约成本,包括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广大奋斗在一线的施工人而言,只要干的是真活、有确凿的结算依据,法律就一定为你们撑腰。遇到专业问题,及时咨询和委托专业律师,是维护权益最高效的方式。
本文由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陈干新律师团队结合真实案例撰写,旨在普法宣传,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法律咨询问答
1. 问:我是包工头,没有资质跟南宁市江南区的开发商签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现在干完活不给钱,合同无效还能起诉要钱吗? 答:可以。合同无效不影响你主张工程款。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或者双方已经进行结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折价补偿。本案中黄*便是以结算单为依据胜诉的。
2. 问:开发商说合同无效,所以不用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和利息,合理吗? 答:不合理。合同无效仅导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失效,但根据司法解释,欠付工程款仍应按LPR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如有合同约定,仍可主张。
3. 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做工程,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起诉到法院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核心证据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报告或结算文件、催款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等。
4. 问:消防工程类施工,合同无效,但消防验收还没做,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答:可以。只要分项工程经双方确认已完工并办理结算,法律上视为质量合格。但如果消防整体未通过验收且是施工方原因,对方可抗辩质量不合格,需要另作鉴定。
5. 问:我在南宁市良庆区承接的工程,合同里没有约定利息,也不能约定利率,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答:没约定利息的,按起诉时或逾期付款时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6. 问:双方约定了以两套房抵扣工程款,但开发商反悔不交房,我能选择继续要现金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不履行,导致抵债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选择恢复原债务关系,要求支付货币工程款。本案中法院即支持了黄*的现金请求。
7. 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发包人只签字没盖章,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可认定为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建议最好签字加盖章,内容要写明项目名称、完成工程量、计算方式、应付金额。
8. 问:南宁市邕宁区的项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我请律师的费用能不能让对方出? 答: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且收费合理、已实际支付,法院会支持。若合同没约定,法院通常不支持律师费。
9. 问: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判例中认为,实际施工人(自然人)在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无权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属于承包人。建议以有资质公司名义签约或采取措施保障债权。
10. 问: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我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答:停工前已施工部分,只要质量合格或经双方确认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单价进行结算。因发包人原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包括窝工、材料损耗等,可另行主张赔偿。
11. 问:在南宁市武鸣区施工,发包人拖延结算,我能不能直接起诉要求以合同约定造价支付工程款? 答:如果合同约定以实际完成量结算,而发包人拖延结算,你可以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编制,并作为证据提交,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12. 问: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在结算时有什么不同? 答:包工包料由施工方采购材料,工程款中包含材料费;包工不包料则材料费由发包方承担,工程款仅包含人工费。结算时要注意材料认价单、发票、出入库单等证据,防止漏算。
13. 问:发包人破产了,工程款还能拿回来吗? 答:可以申报债权,同时审查发包人财产是否有抵押、查封情况。如工程有抵押,需关注优先受偿权问题;若发包人是开发商,留意其名下房产能否抵债。
14. 问:我在南宁市横州市做了幼儿园装修工程,没有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但已经交付使用,还能起诉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虽然装修工程需要相应资质,但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15. 问:补充协议说增加2元/㎡工程款,但没说明付款时间,什么时候可以要求支付? 答: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价款的补充,通常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如果你施工的相应部分已结算,就属于应当支付的范围。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可以随时要求支付,并给合理期限。
16. 问:发包人认为我方工期延误,反诉索要违约金,同时我起诉要工程款,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法院会合并审理,相互抵扣。你需要抗辩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原因造成,如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设计变更、付款延迟等,并提供签证和往来函件证明。
17. 问:在南宁市宾阳县做工程,每次的进度款都是发包人老板微信转账,没有发票,能做证据吗? 答:微信转账记录属于电子证据,能证明收款事实。最好在转账备注中写明是哪个项目的工程款,并保存聊天记录及语音,形成完整证据链。
18. 问:质保金在保修期届满后,发包人一直不退,我该怎么维权? 答:先书面催告,保存好邮寄送达凭证。保修期届满后7天内应无息返还,若对方拖延,可以就此单独诉讼,并要求支付自期满后起的利息。
19. 问:合同约定“本工程不开发票”,我作为施工方没开发票,发包人以此拒付工程款怎么办? 答: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不属于对等义务。除非发包人因未收到发票遭受损失,否则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法院会判令支付工程款,但可能要求你补开发票。
20. 问:南宁市隆安县的工程,发包方与我是合作关系,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能起诉吗? 答:可以通过录音、微信聊天、工地照片、送货单、证人证言等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和实际施工。法院会结合证据认定事实,但风险较大,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协议。
21.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越过发包人,直接向总包人(上一手)主张工程款? 答: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需要列发包人为被告或第三人,并证明发包人欠付总包人工程款。
22. 问:发包人去世了,工程款怎么要? 答:如果发包人是自然人,应由其继承人以其遗产清偿债务。起诉时列继承人为被告,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遗产被转移。
23. 问:南宁市江南区的项目,我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费由谁出? 答:如果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保全费且最终胜诉,法院会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中法院即支持了保全保险费,同时财产保全申请费也由被告负担。
24. 问:工程结算单上写的金额是含税价,我要不要另外开发票才能拿到全款? 答: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开票义务,发包人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付款前需开具发票,则法院可能支持发包人的履行抗辩,需特别注意税务合规。
25. 问:我作为承包方,发包人把工程款打入第三人的账户,能不能视为已经付款? 答:除非有你的书面授权或事后追认,否则不能视为向你付款。你可以起诉要求继续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需证明与第三人之间代付关系。
26. 问:南宁市上林县的工地,发包人给的工程抵债房现在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答:说明以房抵债无法继续履行,应尽快恢复主张货币工程款。同时关注该房产是否属于首封、有无抵押,必要时申请参与分配。
27. 问:诉讼时效是几年?如果超过三年没起诉,但每年都在电话催款,有用吗? 答: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日起算。电话催款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需要保留通话录音或短信、微信记录。若有催款证据,时效可重新计算。
28. 问:在南宁市青秀区施工,发包人要求工程款下浮15%让利,但结算时又说不下浮,以哪个为准? 答:以双方最终结算确认为准。本案中,双方结算时未下浮15%,视为变更了原合同条款。如果结算单明确金额而不提下浮,法院会尊重书面结算的效力。
29. 问: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里有一条“违约金不超过总工程款3%”的约定,还能适用吗? 答:合同无效则违约金条款原则上无效,但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如融资利息、律师费、误工费等),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30. 问:南宁市兴宁区的项目,发包人私下与监理串通,不给我办理结算,我该怎么办? 答:收集施工记录、材料进场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咨询专业律师后起诉,并申请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31. 问:发包人向我支付工程款时要求我写“工程款已结清”的收条,但实际没给够,我写了对我不利吗? 答:会产生不利后果。收到钱时务必写明是“收到某项目进度款”、“收到某项目部分工程款”,避免使用“结清”字样。如果已写了,可主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申请撤销。
32. 问:临时设施费和赶工费在结算时没有约定,能追加吗? 答:需要看合同是否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或固定单价包干。如果是固定总价,且赶工费未另行约定,较难追加。但若发包人要求赶工且你加了班,可以通过签证单主张。
33. 问:我是分包人,总包公司一直拖着我,我能不能直接找开发商要钱? 答:可以。总包和开发商对工程质量共同负责。你可以将总包公司和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开发商在欠付总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34. 问:在南宁市马山县承接工程,合同写“工程完工后付款”,现在完工半年了还没付,我能起诉吗? 答:可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明确,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只要有证据证明完工时间或交付使用时间,从那时起算应付款时间。
35. 问:申请财产保全后,需要提供担保吗?材料费用高不高? 答: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通常为请求保全金额的30%,也可以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替代担保,保险费率较低。本案中保险费为824元,取得发票后由违约方承担。
36. 问:在南宁市经开区的工程,消防验收后发包人不配合决算,我该怎么办? 答:先发函催告限期提供决算资料、缴纳决算款,保存送达记录。超过期限的,可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结算书,必要时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
37. 问: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但工程已完成部分能装修起来,结算怎么算? 答:已完成部分工程量可以按合同单价结算。退场时应当与发包人办理交接,最好签订退场协议,固定已完工程量,避免后续鉴定带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38. 问:如果判决书已经判决对方付款,但对方名下没钱,怎么办? 答: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财产线索。可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对隐匿财产行为提起拒执罪刑事诉讼。关注其到期债权、对外投资、房产车辆等信息。
39. 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期限将丧失优先权。
40. 问:南宁市某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的房子用于出租,我承包了消防工程,合同有效吗? 答:工程本身不属于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但施工资质仍然要求。若你是自然人无资质,合同仍会无效,但结算条款依然有效,工程款依然受保护。
41. 问:解除施工合同后,我还没做完的部分,能不能要求支付利润? 答:如果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可以主张已完工程利润损失。若是因你自身原因解除,则利润损失通常得不到支持,甚至要赔偿发包人损失。
42. 问:合同里约定“结算是最终依据”,但我后来才发现结算单少算了一层楼,还能改吗? 答:如果能证明结算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结算金额。但难度较大,需要充分的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等佐证。
43. 问:发包人没钱,但发包人的股东有钱,我能同时告股东吗? 答:一般情况下,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不能直接告股东。但如果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抽逃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况,可以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连带清偿。
44. 问:在南宁市高新区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停工两年,工程款利息是否能一直计算? 答:停工期间属于合同履行受影响期间,但利息从应付未付之日起算,若停工后未结算,利息可自停工之日计算,也可自结算后应付之日计算。建议及时结算明确金额。
45. 问:实际施工人怎么防止发包人恶意转移资产? 答:尽量在起诉同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查封房产。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资产的迹象,可以申请诉前保全,但必须提供担保,防止对方脱逃。
46. 问:南宁市六景工业区的工程,发包人要求垫资施工,完工两年没给钱,垫资款怎么主张? 答:垫资款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果合同约定垫资利息,按约定主张;无约定时可主张按LPR计算资金占用费。垫资成本、利息均可在诉请中列明。
47. 问:在南宁市仙葫开发区做水道改造,合同要求先做完再验收,验收完了才付款,但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怎么办? 答: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视为工程合格。起诉时可主张“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作为视为验收合格之日”,并要求支付工程款。
48. 问:我以个人名义挂靠某建筑公司,项目由我实际施工,现在公司不把发包方的钱转给我,我能直接向发包方要款吗? 答:如果发包方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建筑公司,则你应向建筑公司主张,并可依据挂靠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发包方尚未付款,你可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付款。
49. 问: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付款,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长? 答: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两年不申请执行,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除非有中止、中断事由。
50. 问: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决后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交多少上诉费? 答:上诉费按不服部分金额按比例计算。需在上诉期满前预交,逾期不交且不申请缓减免,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具体金额可询问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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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