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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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条款独立效力

导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结算条款当然无效?承包人能否依据无效合同主张工程款?本文通过一则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判例,深度剖析“合同无效与结算独立”这一核心争议焦点,为施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实务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与结算条款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当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被认定无效后,发包方常以“合同无效、条款当然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结算条款失去参照价值。本文以(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书为样本,逐层拆解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逻辑,为读者提供可复制、可操作的法律风险防范路径。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后,结算条款能否继续适用?

本案中,原告黄某作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法院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然而,合同无效后,双方已经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是否有效?被告抗辩称项目工程未完成、工程量未审核、15%下浮未扣除,但法院最终并未采纳该抗辩。

法院认为:

“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被告抗辩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这一认定确立了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合同效力与结算行为相对分离。 即便合同无效,双方基于实际施工成果达成的结算合意,仍可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实务操作:三个步骤锁定结算依据

第一步:固定“结算合意”的证据链

在本案中,原告黄某之所以能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成功主张工程款,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其持有经被告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及后续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这一系列文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已就工程量及价款达成一致。

操作指引: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保留经发包方签字盖章的进度款申请表、工程量确认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书面文件。特别是“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双重确认的文件,具有极高的证据价值。

第二步:理解“折价补偿”的参考依据

本案法院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

这一条款说明,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仍有权获得折价补偿,而折价补偿的标准即“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换言之,合同中的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单价标准、结算方式等条款虽随合同无效而失去合同效力,但仍可作为法院确定折价补偿金额的参考依据。

第三步:区分“结算确认”与“合同条款”

本案中,被告辩称“合同里下浮的15%没有在本案中扣除”。对此,法院回应:

“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这一认定的实务价值极高: 当双方通过后续的结算行为形成了与原始合同不同的结算结果,应视为对原合同条款的事实变更。结算文件中确认的金额,即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发包方不得事后以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来否定结算结果。

三、违约责任在无效合同中的参照适用

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合同无效后,违约条款能否适用?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律师服务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的诉请,理由是: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前述叙明之内容,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一裁判思路的要点在于:合同虽无效,但其中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在当事人存在过错(如未按期支付经结算确认的款项)时,仍可作为法院确定赔偿范围的参考依据。这对施工方而言,意味着在签订合同时应重视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完整约定,尤其是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负担条款。

四、延展思考:从本案看施工合同风险管控

对于施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而言,本案提供了三点重要启示:

其一,资质问题是施工合同效力的硬伤,但并非工程款主张的“绝症”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方应把重心放在“结算事实”的举证上,而非纠缠合同效力本身。

其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结算文件,是后续法律维权的核心资产。每一份经签字盖章的申请表、确认单、对账单,都是一道法律防线。

其三,本案中被告因“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细节值得关注——以物抵债协议的本质是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即便原合同无效,该协议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施工方在面临发包方无力付款时,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既是种保障,也是有价值的证据。

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和技术判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企业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以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