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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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无资质分包合同无效,工程款为何仍获支持?

一、案情回顾:一份“无效”合同,为何法院仍判全额支付工程款?

2020年5月10日,原告黄某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承包南宁市江南区三产业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并特别约定某甲公司提供2套房源作为工程款支付保障,若不能按时支付,则以房源按对外售卖价格抵扣工程款。

2021年1月1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按总建筑面积20082.96㎡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

合同签订后,黄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8月8日,黄某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向某甲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3#综合楼总面积为20082.96㎡(其中地上1至15层16515.96㎡,地下室3567㎡),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401659.20元,某甲公司签字盖章确认“情况属实”。

此后,因某甲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综合楼3栋15层1518号、1519号两套房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含原进度款401659.2元及补充协议增加的工程款40165.92元)。但项目竣工后,某甲公司拒绝交付房屋,黄某遂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吗?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 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是否还应支付?
  3. 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能否恢复主张现金支付?
  4. 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5. 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三、法院判决:合同虽无效,工程款照付不误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1. 合同效力:无效

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形,因此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均属无效合同。

2. 工程款: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中,虽然黄某未能举证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已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对已完成工程量及价款进行了确认和结算,且后续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已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双方结算确认,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关于被告“未扣除下浮15%”的抗辩,法院认为双方结算时并未要求下浮扣除,视为双方已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以房抵债的行为可以认定工程款已结算完毕,故不予采信被告抗辩。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工程款441825.12元(含工程款432988.62元及质保金8836.50元)
  • 逾期付款利息: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律师服务费18000元
  • 保全保险费824元
  • 案件受理费9295元、财产保全费3267.26元均由被告负担

四、律师深度解析:从本案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六大实务要点

(一)没有资质,合同无效≠不用付钱

许多实际施工人担心自己没有资质,签的合同无效就拿不到钱。实际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折价补偿”,而非“不补偿” 。只要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双方已经进行结算,承包人就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本案中,虽然合同无效,但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了工程量及价款,法院据此支持了黄某的工程款请求,即是明证。

(二)结算确认书是“定心丸”,务必重视

本案中黄某的关键证据是2021年8月10日经被告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这份文件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直接击破了被告“工程未完工、工程量未审核”的抗辩。实践中,无论合同是否有有效,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对账单、结算确认单、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等书面文件,都是诉讼中的“王牌证据” 。建议施工人员在每个施工节点完成后,及时要求发包方签字确认完成量和价款。

(三)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不等于债权消灭

以房抵债在建设工程领域非常常见,尤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但需特别注意,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若发包方迟迟不交付房屋,原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裁判规则,以房抵债协议属于实践性合同,在房屋未实际交付、产权未过户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原债权,即要求发包方支付现金。本案中,被告拒绝交房,法院支持了黄某按原工程款主张现金支付的诉请。

(四)逾期付款利息:LPR是底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算。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标准,法院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时的一年期LPR计算。注意利息起算的时间点: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为准。

(五)律师费和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要写清楚

本案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正是这一条约定,使得黄某的律师费18000元和保全保险费824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将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明确列入违约责任条款,这能极大降低守约方维权成本。

(六)质量保修金与工程款分开计算

法院对工程款441825.12元进行了拆分解读:其中98%即432988.62元视为已到期的工程款,自结算后一个月内应付;剩余2%即8836.50元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天内支付。质量保修金虽然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但其支付条件和起算时间均与工程款不同,起诉时应当分别主张、分别计算利息起算日。

五、普法建议:建设工程领域各方必读的避坑指南

对实际施工人/承包人:

  1. 资质问题是底线。不要以个人名义承接需要资质的建设工程,建议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接,通过内部承包或劳务分包模式合法化;若已无资质实际施工,务必保留好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签证单、结算书等证据。
  2. 每个节点都要留痕。工程进度、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量确认、材料进场、设计变更等,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要求发包方签字盖章,必要时拍照、录像留存。
  3. 付款条件成就后尽早主张。不要等到多年后再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4. 以房抵债要谨慎。若接受以房抵债,应同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尽快办理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同时可约定若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发包方仍应以现金支付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发包方/建设单位:

  1. 依法审查承包人资质。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2. 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以房抵债不是“赖账”的手段,若无法按期交房,不仅原债务恢复,还需承担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额外成本,得不偿失。
  3. 规范结算流程。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应在结算文件上注明保留意见,而不是签字确认后再以“未核实”为由反悔,法院不会支持这种违反禁反言原则的抗辩。

六、类案裁判规则总结

| 争议问题 | 裁判规则 | |---------|---------| | 无资质个人签订施工合同 | 合同无效,但工程款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 结算文件的效力 | 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文件具有约束力,单方反悔不予支持 | | 以房抵债未履行 | 原债权不消灭,承包人可主张按现金支付 | | 逾期利息标准 |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LPR计算 | | 律师费转付 | 合同明确约定的,守约方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 | 保修金支付条件 | 保修期满后7天内支付;逾期未付,自期满之日起算利息 |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债权落空”。本案中,黄某虽然以个人身份承接消防工程,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但凭借规范的过程管理和结算文件,其工程款、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全部获得法院支持,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施工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和保护,也提示所有工程参与者:无论合同效力如何,证据管理和过程留痕永远是维权的根本。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以房抵债争议等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40问)

1. 我在南宁市江南区承包了消防工程,但我是个人没有资质,现在发包方不给钱,说合同无效不用付,怎么办? 答:合同无效确实可能被认定,但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工程经验收合格或双方已结算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您需要整理好施工记录、结算单、付款申请表等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南宁各城区法院均会依法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利。

2. 我是实际施工人,与南宁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现在公司不付款,我该告谁? 答:您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您还可以在欠付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就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则。

3. 施工合同无效,我还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吗? 答:可以。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折价补偿请求权,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7条,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应支付利息,按LPR计算。

4. 南宁市西乡塘区有个项目,发包方不给结算,说工程没竣工,我能不能起诉? 答:如果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或双方已完成结算,即使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也不影响工程款请求权。您需要收集工程已交付或已实际使用的证据,如交接单、使用照片、入驻记录等。

5. 以房抵债的房子一直不交给我,我还能要现金工程款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属于实践性合同,房屋未实际交付的,原债务不消灭。您可以选择继续要求履行抵债协议,也可以直接主张发包方以现金形式支付原工程款。

6. 工程质量保修金什么时候能要回来?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发包方应退还保证金。逾期不退的可以主张利息。

7. 我是南宁市邕宁区的包工头,发包方一直拖着不给钱,打官司律师费能让对方出吗? 答: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法院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则律师费一般由自己承担。建议今后签合同时加上这一条。

8. 我是自然人,和南宁某公司签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现在公司倒闭了,找谁要工程款? 答:可以起诉公司主张工程款,若公司已注销,可起诉股东或清算义务人;若进入破产程序,应及时申报债权。同时可考虑向发包方主张在欠付范围内付款。

9. 发承包双方已经确认了结算单,发包方还能反悔吗? 答: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以“未核实”“未审计”等理由反悔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能证明结算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

10. 我在南宁市良庆区施工,发包方要求先开发票再付款,但我个人开不了发票,怎么办? 答:如果合同约定“无需开票”或“不开票”,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但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可以作为合同履行问题协商解决。

11. 工程没有完工我就被清退了,之前干的活没结算,能起诉吗? 答:可以。工程未完工即被清退的,您有权就已完工部分主张工程款。关键在于证明已完成的工程量,如签证单、监理日志、现场照片、聊天记录等。

12. 南宁市武鸣区的项目,发包方让我先垫资施工,后来说没钱付了,怎么办? 答:垫资施工是您的债权依据,建议尽快固定欠款证据,包括垫资协议、材料采购凭证、付款记录、结算文件等,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13. 我和发包方签了结算协议后又发现漏算了很多项目,还能追加吗? 答:如果结算协议存在漏项,可以主张该部分未纳入结算范围,要求另行支付;如果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了结”的,则追加难度较大。建议在结算时仔细核对,避免遗漏。

14. 发包方说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但我已经修了很多次了,怎么办? 答:发包方主张质量不合格的,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质量鉴定报告等证据。您应保存好维修记录、验收申请等文件。质量问题与工程款是两个法律关系,发包方不能随意拒付。

15. 我在横州市做工程,发包方以“项目停工”为由解除合同,我只做了部分工程,怎么算钱? 答:合同解除后,已完工部分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您应申请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或委托鉴定,同时主张停工损失(如人员窝工、设备租赁费等)。

16. 发包方把工程转包给好几拨人,我只是其中一拨,能向发包方直接要钱吗? 答:可以。您作为实际施工人,即使与发包方无直接合同关系,也可以在发包方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这是最高法建工司法解释明确赋予的权利。

17. 南宁市青秀区的项目,发包方和我签了抵房协议但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我怎么办? 答:房屋被查封说明发包方涉及多起债务,建议第一时间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争取在查封财产中参与分配;同时主张原工程款债权,避免以房抵债落空后维权被动。

18. 工程款应该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利息? 答: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从约定时间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的,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均无的,从起诉之日算起。具体以合同和证据为准。

19. 我垫付了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发包方不给我结算,我能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支付人工费? 答:可以。您可以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或转包人,要求支付包括人工费在内的工程价款;也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20. 南宁市兴宁区的工程,发包方说“验收合格才付款”,但一直拖着不验收,怎么办? 答:如果发包方拖延验收,您可催告其限期验收;逾期不验收且工程已实际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同时注意保留催告函、使用记录等证据。

21. 合同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发包方说总包还没收到钱,所以不付我,合法吗? 答:“背靠背”条款在转包、分包合同中常见,但其效力存在争议。如果总包方怠于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或以其不作为阻碍付款条件成就,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种抗辩。

22. 我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能起诉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合同形式不是必须书面,但您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及工程款数额,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结算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

23. 南宁市马山县的工程,发包方用房子抵工程款,但房子是小产权房,能接受吗? 答: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以房抵债风险极高,建议不要接受。若已经签订协议,应尽快主张原工程款债权,避免因房产无法变现导致债权落空。

24. 工程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还有办法要回来吗? 答:诉讼时效虽过,但如果发包方在催款函上签字或作出还款承诺,视为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建议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委托律师通过书面催告、调解等方式恢复请求权。

25. 南宁市上林县的工地,工人工资没发,农民工找到我,但我也是受害者,发包方不给钱,怎么办? 答:建议优先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工人工资问题,同时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依据法律规定,发包方对农民工工资负有监管责任,不能以工程款纠纷为由推卸支付工资的义务。

26. 我挂靠一家有资质的公司签合同,实际是我施工的,最后的工程款应该给谁? 答:挂靠情形下合同主体是资质公司,但实际施工人是您,您可以通过起诉主张实际施工人权利。挂靠经营本身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尽量通过合法内部承包或转包模式操作。

27. 工程款结算后,发包方给我打了欠条,但到期不还,怎么办? 答:欠条是明确的债权凭证,直接依据欠条向法院起诉即可,诉讼时效从欠条约定的还款日起算三年。建议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方转移资产。

28. 南宁市宾阳县的项目,发包方说“打官司可以,但公司账户没钱”,怎么执行? 答:建议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判决生效后尽快申请强制执行,并留意其股东、关联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必要时追究股东责任。

29.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能否锁门或阻止其他施工队进场? 答:不建议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做法是通过诉讼、仲裁、保全等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可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0.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我需要怎么行使?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

31. 发包方是我亲戚/朋友,碍于面子没有签合同,现在闹僵了不给钱,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没有书面合同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但应尽量收集见证人证言、微信聊天、银行流水、材料采购单据等证据,证明您实际施工的事实及工程量。

32. 南宁市隆安县的工程,发包方要求我签“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诺书,能签吗? 答:该承诺书可能构成对法定优先权的放弃,存在重大风险。除非发包方已提供充分担保(如银行保函、抵押担保等),否则不建议签署。如已签署,可咨询律师评估能否主张无效或撤销。

33. 我和发包方签的合同约定“先票后款”,我提供不了发票,能否起诉? 答:可以提供收据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开票,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发包方有权要求您协助处理税务事宜。

34.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我的工程款,但发包方不服上诉了,二审要多久? 答: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的审限一般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可延长。二审维持原判的,您可立即申请执行。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二审,防止不利变更。

35. 发包方有多个债权人,我怎样才能优先拿到钱? 答:建设工程价款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您需要在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内尽快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并确认优先受偿权。

36. 我做完消防工程后,发包方一直不安排验收,我可以自行组织验收吗? 答:可以书面催告发包方组织验收,若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且工程已实际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您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作为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

37.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天0.5‰,两年下来是36.5%,会不会太高? 答: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酌减,司法实践中一般以LPR的1.3倍为参考调整。但本案中法院支持了LPR计算的利息而非合同违约金,说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需要综合衡量实际损失。

38. 我担心发包方转移资产,起诉前可以做什么? 答:建议在起诉前或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后由法院查封、冻结其银行账户、不动产、应收工程款等财产,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39. 南宁市良庆区的开发商拖欠大量工程款,项目被法院拍卖了,我还能主张优先权吗? 答:若项目已被司法拍卖,您需要在拍卖款分配方案确定前,及时向执行法院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执行分配程序。

40. 发包方让我做了增项工程,但没有签补充协议,这部分钱能要吗? 答:可以。增项工程虽无书面协议,但若您能证明发包方同意施工或该增项系工程所需且发包方知情并接受,可主张按实结算。注意保留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工作联系单、聊天记录等。

41. 南宁市邕宁区一个项目,发包方口头承诺我多干的项目另外加钱,其他施工队也看到了,能作为证人吗? 答: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综合其他材料佐证。建议尽可能收集书面凭证,如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微信聊天确认、录音录像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2. 发包方说工程质量验收不过关,让我返工,否则不给钱,但我认为是发包方设计变更造成的,怎么办? 答:首先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若是设计变更或发包方指令导致的,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若确实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您应承担修复义务。建议及时申请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区分责任。

43. 工程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包方是外省公司,打官司要到外省去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您不需要去外省,直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44. 我收到法院传票,发包方起诉我工期延误,但我是因为发包方没有按期提供施工条件导致的,怎么应对? 答:建议积极应诉并提交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原因所致,如发包方未按时提供图纸、未支付进度款、频繁变更设计、天气原因等,工期相应顺延,您不构成违约。必要时可以提出反诉。

45. 我工程做完两年了,发包方一分钱没给,现在还能起诉吗?诉讼时效过期了吗? 答:诉讼时效从应付款之日起算三年。若您在此过程中有催收记录(微信、短信、函件、录音等),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若超过时效期间且没有中断证据,权利实现将面临困难,建议尽快咨询律师评估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