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

无效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独立性之司法认定

合同无效≠无需付款:从一份判决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效力与救济路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罕见,但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是否支付、如何计算,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一纸生效判决为样本,围绕“无效施工合同项下结算条款的效力认定”这一核心争议焦点,结合判决书原文进行专业拆解,帮助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厘清权利边界,掌握维权路径。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结算条款还能不能作数?

本案原告黄某某作为自然人,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问题来了: 合同无效,是“一废俱废”,还是结算条款独立生效?被告正是抓住这一点,提出“工程未完成、工程量未审核、15%下浮未扣除”三项抗辩,试图否定结算效力。而原告则主张,双方已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完成结算,且后续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进一步确认以房抵债,应视为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

二、法院裁判:结算行为独立于合同效力,双方合意优先

(一)裁判要旨:无效合同可参照结算,物化劳务应获补偿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虽原告未举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法院认为:

“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二)关键突破:结算中未扣下浮15%,视为条款变更

被告抗辩“合同里约定下浮的15%没有在本案中扣除”,法院正面回应:

“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这一认定至关重要——结算行为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当事人通过实际结算行为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了默示变更。

(三)付款节点与利息:区分工程款与质保金分别起算

法院明确工程款和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时间节点:

  • 工程款(98%部分) :2021年8月10日结算后,按合同约定一个月内支付,即2021年9月10日前;
  • 质量保修金(2%部分) :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天内支付,即2022年8月17日(法院酌定以当期LPR为利率基准)。

利息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按当期LPR计息。

三、实务指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维权的五点建议

第一步:固定结算证据

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务必在施工节点或退场时与发包方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量确认单》或《结算协议》。本案中原告胜诉的关键即在于2021年8月8日提交、被告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第二步:善用以房抵债协议

发包方资金链紧张时,以房抵债是常见救济手段。本案原告通过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将已确认的工程款转化为房产对价,即便未能实际交房,法院仍将该行为认定为“工程款已结算、支付条件已成就”的有力佐证。

第三步:区分“工程款”与“质保金”分别主张

起诉时务必区分工程款本金与质量保修金的支付节点,分别计算逾期利息——工程款自结算后一个月内应付,质保金自保修期满后7日内应付,两者利息起算日和利率基数均不相同。

第四步:保留律师费、保全费票据

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可以大幅降低维权成本。原告凭《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保全保险费保单,成功获赔18000元律师费及824元保全保险费。

第五步:关注起诉时效

本案判决书特别提醒: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拿到胜诉判决不是终点,及时申请执行才是实现债权的保障。

四、延展与行动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与“工程款应付”并非水火不容。结算行为的独立性、双方合意的优先性、事实履行的不可逆性,共同构成了司法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完整逻辑链条。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实际施工人,面对合同效力瑕疵时,不应消极等待,而应积极通过结算确认、以物抵债、书面催告等方式固定权利、推动付款。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您:

  • 立即整理全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往来函件;
  • 重点确认是否存在“签字盖章的工程量确认文件”;
  • 委托专业律师评估合同效力及结算条款的独立性,制定诉讼或谈判策略。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