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建设工程领域,自然人无资质承包工程的现象并不鲜见。不少施工方担心,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辛苦施工的工程款是不是就“打水漂”了?发包方也常以“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未进行最终结算”为由拒绝付款。本文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为样本,围绕消防工程分包、工程款结算、以房抵债、逾期利息、律师费承担等实务痛点,为您逐层拆解法律规则与维权路径。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工程款结算|以房抵债|逾期付款利息|质量保证金|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消防工程
一、案件基本情况:消防工程分包后,工程款为何迟迟拿不到?
2020年5月10日,黄*(自然人,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承包南宁市江南区某三产业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价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为准。工程建筑面积约20082.96㎡。合同同时约定:主体框架封顶、预埋管安装完毕后,按20元/㎡结算进度款;若某甲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逾期一天按应付工程款额的0.5‰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
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甲公司按总建筑面积20082.96㎡,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2021年8月8日,黄*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向某甲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401659.20元。某甲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加盖公司公章。
此后,因某甲公司资金困难,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该综合楼3栋15层2套房源冲抵上述工程款及补充协议增加的款项,合计441825.12元。但综合楼竣工达到交付条件后,某甲公司却拒绝交付房屋。
黄*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陈干新、韦吉喆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逾期利息、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二、法院核心裁判观点:合同无效,但工程款必须付
(一)合同效力:无资质自然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黄*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的情形,其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均属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款?——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涉工程并非经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确认合格,而是通过双方结算确认了工程款数额。法院认为:
- 黄*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付出了劳务,相关成果已物化在建设工程中;
- 双方已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已完工程造价;
- 此后双方又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以房抵付工程款,进一步印证了结算数额的真实性;
- 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并未要求扣除合同约定的下浮15%,法院认定双方已通过实际结算行为变更了原合同条款。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既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就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不存在“合同无效就不用付钱”的问题。
(三)被告的抗辩为什么全部被驳回?
某甲公司辩称:项目工程未完成、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合同约定的下浮15%未扣除。法院直接回应:
- 案涉工程已经双方结算并确认,被告拒付理由与结算内容不符;
- 结算时双方并未要求扣除下浮15%,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 此后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协议,足以证明工程款已经双方结算并达到支付条件。
这一段的裁判逻辑值得特别注意:结算行为具有独立于合同效力的法律意义。发包方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三、以房抵债协议签了,开发商不交房,还能要工程款吗?
这是本案的另一大看点。
实践中,发包方资金链紧张时,常以“以房抵工程款”的方式与施工方达成和解。但不少施工方签了协议后,房子拿不到,工程款也没了着落。本案中,某甲公司与黄*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明确用2套房源冲抵441825.12元工程款,但竣工后拒绝交房。
法院认定:以房抵债协议的目的是清偿工程款债务,但只有在该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后,原工程款债权才相应消灭。某甲公司拒绝交付房屋,以房抵债目的并未实现,黄*当然有权继续追索工程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这个裁判规则对施工方是重要的“定心丸”:不要因为签了以房抵债协议,就以为原债权被“替换”了。只要房子没交付、没过户,原工程款债权依然存在,完全可以起诉主张。
四、工程款利息怎么算?质保金何时返?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工程款与质保金要分开计算利息
黄*主张的工程款总额为:20082.96㎡ ×(20元+2元)= 441825.12元。
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拆分为:
- 98%的工程款即432988.62元,应于结算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
- 2%的质量保证金即8836.50元,保修期一年(至2022年8月10日届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
因此,利息分两段计算:
- 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结算时一年期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 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2022年8月一年期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这在实务中是很多施工方容易忽略的细节:工程款利息和质保金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否则会损失部分利息。
(二)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约定明确就可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据此判决:某甲公司向黄*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这对施工方是重要启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务必将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成本明确写入违约条款。 没有约定的话,律师费通常需要自行承担。另外要注意,主张律师费时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且金额合理。
五、本案给当事人带来的实务启示
(一)对施工方(实际施工人)的启示
- 没有资质也能要工程款,但前提是“活干完了且证据齐全”。 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请求权,结算文件是关键证据。
- 结算确认文件务必让发包方签字盖章。 本案中《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成为法院认定结算事实的核心证据。如果只有口头承诺或微信聊天,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 发包方资金困难时,以房抵债不是“零风险”方案。 签协议前要核查房源是否存在抵押、查封、一房多卖等权利瑕疵;要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过户条件和违约责任;如果对方逾期不交付,应果断通过诉讼恢复工程款债权。
- 利息、质保金、律师费的请求权基础要逐一梳理。 起诉时要明确各笔款项的性质、金额、起算时间,并准备对应的证据和计算方式,避免因诉讼请求不清晰导致损失。
- 财产保全是非常有效的施压手段。 本案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支出保函费824元,最终由被告承担。及时申请保全可防止发包方转移资产,为后续执行创造条件。
(二)对发包方(建设单位)的启示
- 结算文件不是“随便签签”的。 一旦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事后反悔说“未审核工程量”“未扣除下浮”等,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 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嫖”工程。 即使承包方无资质,只要工程成果物化到项目中,发包方仍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
- 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要严格履行。 如果拒交房屋,不仅不能消灭工程款债务,还可能额外承担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违约责任。
- 不要把“无资质”当作拒付工程款的万能挡箭牌。 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实质公平,法院会综合施工事实、结算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付款义务。
六、写在最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无资质”不等于“无权利”,“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款”。无论是作为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高度重视结算文件的签署、履行过程的留痕、债权保障措施的约定这三大环节。一旦发生争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证据链构建、财产保全、诉讼策略组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黄*通过扎实的书面证据、明确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包括工程款441825.12元、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9295元和保全费3267.26元,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样本。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答(南宁地区场景)
1. 问:我是南宁市江南区的一个包工头,没有建筑资质,去年跟一家公司签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现在对方以我无资质为由不付工程款,我还能起诉要钱吗? 答:可以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使没有竣工验收,只要您能提供已完工工程量、双方结算确认等证据,法院仍可能支持您的工程款请求。
2.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的,工程还没完工发包方就把我赶走了,合同又是无效的,我能主张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吗? 答:可以。您需要就已完工部分申请造价鉴定或提供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结算文件。合同无效不影响您对已物化到工程中劳务和材料的折价补偿请求权,但需要证明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合格或经双方结算确认。
3. 问:发包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了“情况属实”还盖了公章,现在又反悔说工程量没核实、结算无效,法院会怎么判? 答:这类结算确认文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已完成结算,发包方的反悔主张若无充分证据推翻,不会被采纳。本案中,发包方同样提出类似抗辩,法院未予采信,并认定双方已通过结算行为变更了原合同条款。
4. 问:我在南宁市良庆区做的工程,发包方资金困难,说要拿房子抵工程款,但我担心签了以房抵债协议后房子拿不到,原来的工程款还能要吗? 答:只要以房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完毕(如房屋未交付、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工程款债权就不消灭。对方拒绝交房时,您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不必受以房抵债协议的限制。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
5. 问:以房抵债协议里房价高于工程款,超出部分还要我补钱吗? 答:需要看协议具体约定。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以房款抵扣工程款且互不找补,则无需补差;如果约定按实际房价结算,超出部分可能需要另行支付。建议在签订前准确核算房价与工程款的差额,并在协议中明确“是否找补”。
6. 问: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起诉之日还是结算之日? 答:根据法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时: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本案中,法院按结算后一个月的应付时间起算利息。
7. 问:我承包的消防工程合同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天0.5‰支付违约金,同时法律又规定可以主张利息,我能两个都要吗? 答: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属于不同性质的救济手段,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重复计算。建议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选择主张其中较高者。本案原告主张的是按LPR计算的利息而非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样获得法院支持。
8. 问:我在南宁市武鸣区做了工地,发包方一直拖延结算,不签字不盖章,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固定已完工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单等;其次通过EMS向发包方发送结算文件及催款函并保留送达凭证;如对方仍不配合,可起诉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9. 问: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发包方一直不退怎么办?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保修期满后,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退还。逾期不退的,可以起诉主张质保金本金及逾期利息。注意保存保修期内是否发生保修事项及处理情况的证据。
10. 问:我和发包方签的施工合同里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谁承担,现在准备起诉,律师费能要求对方付吗? 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因此,签订合同时务必加入类似“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条款。
11. 问:我是南宁市邕宁区的施工方,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了,但发包方一直拖延结算,我可以按自己提交的结算书要求付款吗? 答:如果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对结算书提出异议,司法实践中存在“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的适用空间,但需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方收到结算文件后的审核期限及逾期未答复的法律后果。
12. 问:我是一个自然人,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接工程,现在发包方不付款,我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方? 答:可以依据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发包方,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需要提供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协议、实际投入施工的证据等。
13. 问:财产保全保险费法院支持由对方承担吗? 答: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保全保险费,且您为申请财产保全实际支付了保险费并开具发票,法院通常予以支持。本案中824元保全保险费即由被告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不支持。
14. 问:我做了工程,但发包方的项目已经被法院查封了,还能起诉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建议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争取在查封财产中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施工方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逾期将丧失优先权,沦为普通债权。
15. 问:我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做装修工程,合同价100万,发包方只付了30万就停工了,现在对方说要解除合同,我可以要求全部工程款吗? 答:合同解除后,您只能就已完工且质量合格部分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需要就已完工部分进行结算或司法鉴定,无法要求全部合同价款。同时,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损失,可以一并主张赔偿。
16. 问: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我没有开发票给发包方,现在对方以没有发票为由不付工程款,合法吗?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开具发票并非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发包方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不能成立,但法院可能判决施工方在收款后协助开具发票。
17. 问:发包方破产了,我的工程款还能拿得到吗?要不要申报债权? 答:需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确认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权相对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地位,但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议委托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积极申报并争取优先权。
18. 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又将工程转让给了第三方,我的工程款找谁要? 答:工程转让不影响原发包方对您的付款义务。您应当以合同相对方(原发包方)为被告主张工程款;如果是整体转让且第三方承诺承担债务,需要看是否有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
19. 问:我做的工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起诉发包方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但证据要求更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您实际完成了施工、发包方认可工程款数额。建议整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现场照片、材料采购单据、工人工资支付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20. 问:垫资施工的利息和资金占用费能主张吗? 答:需要区分垫资性质和合同约定。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法定上限;没有约定的,垫资按工程欠款处理,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21. 问:我在南宁市兴宁区的工程,发包方一直不验收,也不给结算,我能不能自己单方委托造价公司做鉴定? 答:可以单方委托,但对方可能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建议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更强,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22.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合同里的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答: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原则上随合同无效而无效。但实践中,法院可能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即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仍按LPR支持了利息,律师费也因合同约定而获支持,可见无效不等于违约方免责。
23. 问:我去法院起诉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如您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向发包方催款,构成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建议及时通过书面催款函、起诉等方式中断时效,避免权利丧失。
24. 问:我在南宁市高新区的工地,发包方用房子抵工程款,但这个房子已经被抵押给银行了,我还能要房子吗? 答: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您收房过户存在法律障碍。建议不要接受存在抵押权的房产作为工程款清偿,或者要求发包方先行解除抵押。如果已签协议,应当尽快通过诉讼确认权利,以减少风险。
25. 问:工程中途停工,项目经理跑了,包工头找我要材料款和工资,我该怎么处理? 答:作为总包方,您需要区分合同相对性:材料款和工资是包工头与材料商、工人之间的债务,但若包工头是您的合法分包人,您可能需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议及时与各材料商、工人、分包方核对账目,固定已付款凭证,防止被重复追索。
26. 问:我在南宁市经开区的工程,做完消防工程后发包方不验收,直接投入使用,我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可以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不能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您仅需就已完工程量结算,并要求发包方按约定支付款项。
27. 问:发包方把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施工,工程出了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发包方有责任吗? 答: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方,存在选任过错,需要对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无资质施工方自身也要承担主要责任。
28. 问:判决书下来了,发包方还是不给钱,申请强制执行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需要准备生效判决书、判决书送达证明、申请执行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法院立案执行后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本案判决书明确提示,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9. 问:我承包的工程总造价要下浮15%让利给发包方,现在结算时发包方要求必须扣除下浮部分,合理吗? 答:如果合同有明确的下浮约定,且结算时双方已实际按下浮后金额结算,则下浮条款有效;但若在结算文件中双方并未扣除下浮,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已变更合同条款。本案中,发包方主张扣除下浮15%未获法院支持,原因是双方结算时未要求扣除。可见,结算文件内容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30. 问:我在南宁市马山县做工程,委托律师起诉发包方,律师费一般怎么收?法院会支持多少? 答:律师费一般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为准,实践中按标的额比例或固定收费。法院对律师费的支持,要看合同有无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费用是否实际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参照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案18000元律师费获得全额支持,关键就在于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付并开具发票。
31. 问:施工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必须要到工程所在地起诉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因此由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施工方起诉时需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32. 问:承包方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使用多年,发包方还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发包方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发包方可以就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另行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
33. 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可以直接拆除我安装的设备吗? 答:不建议自行拆除。工程款纠纷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擅自拆除设备可能构成侵权,反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对设备保留所有权,可在合同中明确所有权保留条款,并依法行使取回权。
34. 问:我是在南宁市横州市做工程的,工程没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答:施工许可证是行政审批事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原则上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法院更多关注的是承包人资质、招标程序、规划审批等对合同效力有直接影响的因素。因此,无施工许可证通常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35. 问:作为发包方,承包方无资质施工导致合同无效,我还需要支付管理费和配合费吗? 答:管理费和配合费属于合同约定价款组成部分。合同无效后,若工程验收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管理费、配合费是否支持需综合考量实际发生情况。若发包方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过错,管理费可能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