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

南宁无资质包工头承包消防工程,工程款仍可追回

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转包、无资质承包等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没有建筑资质的自然人来说,辛辛苦苦干完工程,甲方却以“合同无效”为由拖欠工程款,钱还能要回来吗?工程结算后对方说“下浮15%”没扣,法院认不认?以房抵工程款没有兑现,又该如何维权?

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为蓝本,通过真实案例为您深度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路径、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风险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的承担责任。


一、案情速览:消防工程干完了,钱却迟迟拿不到手

2020年5月10日,自然人黄某(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南宁市江南区某三产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实际完成量结算,并明确了进度款支付节点。同时约定甲方在某综合楼提供2套房源作为工程款保障,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则以该2套房源按甲方对外售卖价格抵扣工程款。

2021年1月1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于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合同签订后,黄某按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8月8日,黄某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并向被告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被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该部分工程款应为:20082.96㎡ ×(20+2)元/㎡ = 441825.12元。

但因被告原因项目停工,双方解除施工合同。此后,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以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拟以综合楼3栋15层1518号、1519号2套房冲抵工程款。然而综合楼竣工后,被告却拒绝交付该2套房屋,以房抵债的目的最终未能实现。

黄某无奈之下,将某甲公司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逾期利息89627.78元、律师服务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项目工程未完成,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且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未在本案中扣除。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四个关键法律问题

焦点一: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定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原告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故其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实务痛点关键词:合同无效、无资质、自然人承包、资质等级

焦点二: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案是肯定的。

虽然合同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原告为工程采购材料、付出劳务,相关投入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已经双方签字确认,以及《合作建房合同》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的签订,可认定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因此,被告以工程未完工、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理据不足。

实务痛点关键词:验收合格、折价补偿、投入物化、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双方结算

焦点三:被告主张“下浮15%”未扣除,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合同确实约定“总造价下浮15%让利给甲方”。但在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并未扣除下浮15%的费用;且此后双方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补充协议时,亦未提及扣除下浮15%的问题。法院认定双方已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以其后续行为表明工程款已经双方结算完毕。被告的抗辩理据不足,不予采信。

实务痛点关键词:下浮15%、让利、结算变更、签字确认、以房抵扣

焦点四: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谁承担?

均由被告承担。

  • 逾期利息:案涉工程款于2021年8月10日经结算,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个月内支付实际结算款的98%,余2%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据此,法院确定:
    • 工程款432988.62元(结算总额的98%)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被告未付,应自该日起按年利率3.85%(LPR)计付逾期利息;
    • 质量保修金8836.50元(结算总额的2%)应于保修期届满后7日内支付,即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逾期利息。
  • 律师服务费18000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且黄某已实际支付律师费,故法院全额支持。
  • 保全保险费824元:同样依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被告承担。

实务痛点关键词:逾期付款利息、LPR、应付工程款之日、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律师服务费、违约方承担、保全保险费、财产保全

三、深度解读:这类案件当事人必须关注的法律要点

1. 合同无效≠不用付钱,结算依据是维权关键

许多无资质包工头担心:签的合同无效,是不是工程款就没保障了?其实不然。法律确立的“折价补偿”原则,就是为了避免发包方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只要实际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或双方已进行结算支付确认,施工方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价款。

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原告持有被告签字盖章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及后续的《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这构成了证明双方已完成工程款结算的关键书面证据。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很多施工方忽视过程结算文件的签收与保管,导致日后维权举证困难。

2. 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风险:房子没交付,现金债权就不消灭

本案中,原被告先后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2套房产冲抵工程款。但被告拒绝交房,导致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实际履行。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现金工程款的诉求。

提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协议,在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交付之前,原债权并不当然消灭。若发包方不履行交房义务,承包方仍可主张原工程款债权。但这类约定较为复杂,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建议签约时明确约定抵债房产交付时间、产权办理方式以及未能履行时的违约责任。

3. “下浮15%”未扣除≠不用扣,结算确认需明确

本案被告主张总造价下浮15%应扣除,法院未予支持,核心原因是结算文件已签字确认且后续以房抵债协议也未提及下浮扣除。这让很多拖欠工程款的发包方误以为“签字确认就一锤定音”,但实际上,如果结算文件明确载明“未扣下浮费用”,或双方在其他文件中表示保留扣减权利,则结果可能不同。施工方应争取在结算单上写明“款项已结清,双方无争议”等字样,避免后续争议。

4. 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很重要

司法实践中,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只有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由对方承担。本案中,如果没有合同明确约定,这18000元律师费和824元保全保险费很可能只能由原告自己买单。

实务痛点关键词:以物抵债、房产交付、债权消灭、结算文件、签字确认、律师费转付、违约条款、费用承担

四、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建议一:施工资质不过关,挂靠或联营需谨慎

没有资质不要直接以个人名义签合同,可以考虑以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接工程,或者与有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但需注意,挂靠行为同样面临行政处罚,且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内部协议效力也受限制。最稳妥的方式是依法补办资质或走劳务分包合法路径。

建议二: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变更多,签证单、施工日志、进度款申请单、工作联系函等都是证明工程量与造价的核心证据。每次报量均要求发包方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不要接受口头承诺。过程履约资料收集越完整,日后结算和维权的底气就越足。本案原告之所以能胜诉,与其持有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密不可分。

建议三:在合同中明确律师费等维权成本承担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写入如下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差旅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法律并不禁止此类费用转付约定,务必不要遗漏。

建议四:重视“以房抵债”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如果发包方提出以房产抵偿工程款,务必在协议中明确:

  • 抵偿房产的具体房号、面积、价款及交付时间;
  • 逾期交付房产的违约责任;
  • 若未能办理网签备案或产权过户的,承包方保留恢复主张原现金工程款的权利;
  • 由发包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

建议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切勿无限期等待

建设工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一旦权利受到侵害,三年诉讼时效内必须通过书面催告、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本案原告在2021年8月结算后,至迟应于2024年8月前起诉。原告选择在2024年4月起诉,时间上尚属及时。如果超过法定期间,可能面临因时效已过而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建议六:工程款被长期拖欠,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原告在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并缴纳了保全保险费824元。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告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是胜诉后顺利兑现权益的重要保障。在起诉阶段同步提交保全申请,客观上也能对被告形成压力,促成调解或主动付款。


五、本案判决结果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 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
  2. 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4. 被告支付保全保险费824元;
  5. 案件受理费9295元、财产保全费3267.26元,由被告负担。

该判决对无资质自然人承包工程后工程款结算与追索,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六、常见法律咨询问答

1. 问:我是包工头,没有建筑资质,跟甲方签的施工合同是不是一定无效? 答:通常来说,无资质的自然人承揽建设工程,所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请注意,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无法主张。只要实际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或双方已完成结算,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折价补偿。

2. 问:合同无效,甲方以此为由不付工程款怎么办? 答: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如果甲方拒不支付,建议尽快整理结算资料并诉至法院。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青秀区法院等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均有支持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款的案例。

3. 问:我们已签订结算单,甲方还能反悔要求重新结算吗? 答: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没有法定撤销事由的,甲方单方反悔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被告主张下浮15%未扣除,法院就未予采信。

4. 问:工程没有完工,甲方说不用付钱,合理吗? 答:要看工程停工原因以及已完工程的质量状况。如果已完部分经双方确认结算,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承包方仍有权要求甲方就已完工程支付工程款。本案即属于因被告原因停工,但双方已结算确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5. 问:以房抵工程款,房子没交付,我还能要现金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在房产未实际交付、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原工程款债权不当然消灭。发包方拒绝交房的,承包方有权主张支付现金工程款。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理过类似案件,认定以房抵债未实现不影响原债权主张。

6. 问: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本案利息就是从结算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7. 问:合同约定了下浮15%,结算时没有扣,法院怎么看? 答:如果结算文件签字确认时未扣下浮费用,且后续并无保留扣减意思表示,法院通常认定双方已协议变更该条款。本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即持此观点。但在其他地区,如武鸣区法院、横州市法院,也可能结合具体证据作出不同认定。

8. 问:我们签的合同没约定律师费由对方承担,还能要律师费吗? 答: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律师费诉请。所以签约时务必写入该条款。本案原告能拿回18000元律师费,就是得益于合同中的明确约定。

9. 问:申请财产保全必须买保全保险吗?需要多少费用? 答:不一定必须购买保全保险,也可以用现金或房产担保。保全保险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常见费率在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左右,相对较低。本案原告支付的保全保险费为824元,并最终判决由违约方承担。

10. 问:对方公司名下没有财产,胜诉了也执行不到钱怎么办? 答:建议在诉讼阶段同步进行财产保全,尽可能查封、冻结对方有效资产。执行阶段还可以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但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公司实际的财产状况。

11. 问:我们做了消防工程的预埋管,甲方只按20元每平方米结算是合理的吗? 答:这要看合同约定。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本案按20元/㎡+补充协议增加2元/㎡计算预埋管进度款,共计441825.12元,法院予以支持。如果你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其他计价方式,应依约执行。

12. 问:工程停工后,撤场前需要做哪些工作才能保证后续被欠的工程款能要回? 答:撤场前务必与发包方签署工程量确认单或解除协议,载明已完工程范围、工程量、结算金额以及付款期限。最好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留存证据,并由双方签字。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个案例中,就是因为承包人撤场前签署了工程量确认单,最终维权成功。

13. 问:工程质量保修金什么时候能要回来? 答:按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索要。合同未约定的,依据法定规定。本案合同约定保修一年,法院认定保修期于2022年8月10日届满,被告应在7天内退还保修金8836.50元,逾期还须支付利息。

14. 问: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通常包括:消防设施调试合格、取得消防检测报告、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可能影响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和结算。

15. 问:起诉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了,还能向原法人追责吗? 答:公司债务由公司自身承担,法定代表人变更一般不影响公司对外债务。起诉主体是公司而非个人。本案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某,判决判令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而非卢某个人。

16. 问:我是南宁市邕宁区的,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答: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果你的工程在南宁市邕宁区,应到邕宁区法院起诉;本案工程在江南区,故诉至江南区法院。

17. 问:对方拖欠工程款已经三年了,还能起诉吗? 答: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期间有书面催款函、对方承诺付款等行为,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建议尽快发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送达证据,或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上林县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8. 问:合同无效后,约定的违约金还有效吗? 答: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原则上也无效。但合同无效后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主张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可参照LPR计算。本案法院即按照LPR支持了利息请求,并未适用合同约定的0.5‰每日违约金条款。

19. 问:甲方一直拖延不结算,我该怎么办? 答:可以先自行编制结算书,以书面方式送达甲方并保存签收证据。如果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回复、不确认,可依据自己编制的结算文件及施工过程资料直接起诉。许多当事人都是这么做的,南宁市马山县法院、隆安县法院等地对此有支持性判例。

20. 问:总包把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我,总包跑路了,我能直接起诉甲方吗? 答: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起诉发包方,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要看证据情况,包括合同、结算单、支付记录等。

21. 问:施工过程中甲方变更了施工图纸,增加的费用怎么主张? 答:必须及时形成签证单或工作联系函,由甲方签认。对于未签认但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可通过现场照片、监理记录、往来函件等佐证。如果没有签证,在宾阳县法院、横州市法院等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22. 问:工程款结算是审计结果说了算吗?政府审计能否影响我的工程款? 答:如果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则原则上应遵守。但如果审计长期拖延,法院可以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为依据合理确定工程款。建议在合同中避免约定审计前置条款。

23. 问:为追讨工程款,把对方起诉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要准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或支付申请表、施工记录、材料发票、付款凭证、催款函、律师费发票、保全保险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同时提交起诉状、原告身份信息、被告工商信息等。如果有工程量争议,还可能要申请造价鉴定。

24. 问:工程款欠条上的签名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公司盖章,有效吗? 答:如果签字人是项目负责人并经公司授权,其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对公司发生效力。但风险较大,如公司否认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法院可能不予认定。所以每次对账结算尽量要求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具备,本案结算单就是盖章加签字双重确认,法院予以采信。

25. 问:收到胜诉判决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答:判决生效后,若被告未在履行期限内主动付款,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第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判决书尾部即明确提示了该申请执行期限。

26. 问:合同无效,补充协议还有效吗? 答:补充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效力通常与主合同一致。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一般也无效。但补充协议中关于结算的内容,在工程折价补偿时仍然可以参照适用,本案补充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增加2元,法院就参照适用了。

27. 问: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打完官司不服,要去哪儿上诉? 答:同级别的基层法院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撤回上诉。

28. 问:发包方公司拆迁、注销了,我还能追讨工程款吗? 答:公司注销前应进行清算,你需要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若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可以起诉清算义务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款属于债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必须申报,否则可能错失受偿机会。

29. 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且明确指定了仲裁机构的,可以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只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条款一般无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减少无谓的管辖权争议。

30. 问:法院判决的利息是单利还是复利?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一般按单利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即按照欠付工程款本金×年利率×逾期天数计算,不计算复利。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时,被告可以请求法院适当调整。

31. 问:发包方说质量有问题要求我赔偿,我需要承担吗? 答:如果确实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出现,承包方应当承担维修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但发包方须对质量缺陷及其与施工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发包方另有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可相应减轻承包方的责任。

32. 问: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可以要求增加工程价款吗? 答: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且没有调差条款,一般难以主张调价。但如果发生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需要充分举证价格变化幅度及对工程成本的影响。这类案件在南宁市武鸣区法院有过支持调整的判例。

33. 问:工人工资被拖欠,包工头和发包方谁应该负责? 答: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监督义务,违法分包、转包导致拖欠工资的,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农民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包工头和发包方都不支付,工资纠纷中的劳动者可以同时将两者列为被告。

34. 问:工程尚未结算,但我急需用钱,可以先起诉部分款项吗? 答:如果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可以就未付部分先行起诉,不必等所有款项全部结算完毕。但如果双方尚未对全部工程进行结算,法院仅会对已明确且无争议的部分作出判决。

35. 问:起诉后被告主动提出和解,我需要注意什么? 答:和解协议中应明确欠款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和撤销诉讼的安排。在款项未到账之前,不要撤诉或解除财产保全。最好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以便对方不履行时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自然人无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后成功追索工程款的案例。它告诉我们:合同无效并不可怕,关键在于施工过程中的结算确认、签证资料和证据留存。工程款纠纷维权不仅比拼谁占理,更比拼谁的证据更扎实、维权策略更专业。遇到工程款被拖欠,不要轻信对方“合同无效不用付钱”的说辞,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早启动法律程序,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姿势。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