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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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工程款仍应参照结算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必然导致工程款债权落空?答案是否定的。本文结合一起真实判例,深度解析无效施工合同背景下,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司法认定路径,为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指引。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本案中,原告黄某(自然人)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黄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然而,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黄某的劳务和材料投入付诸东流。围绕“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是否应予支付”这一核心争议,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

二、深度解析: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的三步认定法

第一步:锁定结算依据——“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司法实践中,处理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首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该条款确立了“无效合同参照有效处理”的特殊规则,其立法本意在于公平保护施工人的劳动成果。

判决书原文引用:

“虽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

实操指南:

  • 保留所有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劳务物化”事实。
  • 即使合同无效,原合同中的计价条款(如单价、面积计算方式)依然可以作为结算参照。

第二步:抓住结算关键——“双方确认即有效”

本案被告辩称“项目未完成、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下浮15%未扣除”,但法院并未采纳。关键在于,双方已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完成了事实上的结算确认。

判决书原文引用:

“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被告抗辩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实操指南:

  • 施工过程中,务必在关键节点(如主体封顶、预埋完成)向发包方提交书面《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 申请表应明确列明工程量计算方式、单价、总价,并要求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 若发包方后续以“未最终审计”为由拒付,此前经双方签认的进度款申请文件即是最有力的结算证据。

第三步:区分常规款项与质保金——分别计算利息起算点

法院对工程款与质量保修金进行了区分处理,分别确定应付时间和利息起算日,这一精细化的裁判思路值得关注。

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已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则被告应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所完工实际结算款98%的工程款,即432988.62元……余款8836.5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一年(即2022年8月10日)届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给原告。”

实操指南:

  • 起诉时务必区分工程款本金与质量保修金,分别计算逾期利息。
  • 利息计算应严格参照起诉时或付款到期时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中法院分别适用了3.85%、3.65%两档利率。
  • 确保质保期已届满的证据(如竣工验收日期、质保期约定条款)。

三、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原告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其证据链完整:合同+补充协议+进度款申请表+以房抵债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条。对于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建议:

  1.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必须在关键节点及时提交并留存签收原件;
  2. 若发包方提出以房抵债等替代支付方案,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原债权债务关系;
  3. 关注“下浮率”等让利条款——法院认为双方后续结算中未主张扣除下浮15%视为变更,但为避免争议,结算文件中应明确注明“已包含/不包含下浮让利”;
  4. 诉讼请求中应全面主张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但需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如您正面临类似工程款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评估证据情况,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