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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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 已结算工程款仍应支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因不具备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此前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打了水漂”?本文以(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书为样本,拆解法院对“合同无效但结算有效”的裁判逻辑,并为施工方提供可落地的维权路径。核心价值在于: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双方已完成结算,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一、案件基本事实:无资质施工引发结算争议

原告黄某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某三产综合楼消防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3#综合楼消防预埋管施工,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确认了工程进度款金额。因被告未支付,双方又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房抵债,但被告未交付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律师费等。

二、争议焦点: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被告抗辩称项目未完成、工程量未审核、未扣除15%下浮等,拒付工程款。法院并未支持被告抗辩,而是认定:虽然合同无效,但双方已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费用。这一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三、法院裁判观点详析:四步锁定支付义务

1. 合同效力认定:无资质施工导致合同无效

法院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指出:

“本案中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要点: 合同无效的根因是承包人不具备资质,而非工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无效后果并非“白干”,而是参照合同折价补偿。

2. 结算行为独立有效:已确认工程量即视为结算

法院引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同时指出:

“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

操作步骤:

  • 第一步:固定结算文件。无论是《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单》还是《对账单》,只要有对方签字或盖章,即可视为结算依据。
  • 第二步:无需纠结是否竣工验收。如果结算文件明确载明已完工工程量及金额,法院会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3. 下浮条款视为变更:结算时未主张则不能再扣

针对被告“未扣除15%下浮”的抗辩,法院明确:

“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载明的结算内容不符,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启示: 结算文件的内容具有最终效力。若结算时未将下浮等让利条款计入,视为双方合意变更原合同。施工单位在签署任何结算文件前,务必逐项核对是否已包含所有应扣款项,避免后续争议。

4. 付款期限区分处理:工程款与保修金起算点不同

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拆分为两部分:

  • 工程款98%(432,988.62元),应于结算后一个月内(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
  • 质量保修金2%(8,836.50元),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天内(即2022年8月17日前)支付。

利息计算相应分段:

“以432,988.6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付;以8,836.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付。”

注意: 即使合同无效,法院仍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计算利息。施工方应准确区分两类款项的到期日,并分别计算逾期利息,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损失。

四、实务操作指引:施工方如何复制胜诉路径

1. 签约前审查自身资质,但也不要“自暴自弃”

  • 无资质承揽工程虽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并非无法追款。只要实际施工并形成书面结算,即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主张折价补偿。
  • 若尚未结算,则需尽快收集施工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等证据,推动对方完成结算。

2. 结算文件要“锁死”关键要素

  • 结算文件必须明确工程名称、施工范围、面积/工程量、单价、总价、签署人身份(最好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避免使用“待审核”“待结算”等模糊表述,否则对方可能以此拖延。

3. 善用以房抵债协议作为辅助证据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虽未实际履行,但法院将其作为认定工程款已结算、付款条件已成就的重要佐证。施工方如遇对方以房抵债,应书面确认抵债金额与工程款对应关系,保留合同原件。

4. 维权时主张全部费用项目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法院据此支持了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施工方在起诉时,务必审查合同违约条款,将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纳入诉讼请求。

五、延展与思考:资质管理仍是“生命线”

本案虽判决施工方胜诉,但合同无效的定性依然存在风险。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未经验收,则不能简单参照合同结算。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最稳妥的做法仍是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在挂靠、转包情形下要求有资质企业配合结算。

此外,注意本案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适用的《建工司法解释(一)》为2021年施行版本。实践中,新旧司法解释衔接问题需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具体判断。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完成证据梳理与结算固证。每个案件细节不同,本文分析不作为个案法律意见。


作者: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