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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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不影响已结算工程款支付2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款还能不能要回?本文结合(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深度解析“合同无效但双方已结算”情形下工程款支付规则,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误区,掌握有效维权路径。


一、案件事实:合同无效,发包人以未竣工、未审核为由拒付工程款

2020年5月10日,原告黄某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案涉消防工程。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2021年8月8日,黄某向某甲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已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申请支付进度款401659.2元。某甲公司在该表上签字“情况属实”并盖章确认。

此后,双方又签订《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确认上述工程款及补充协议增加款合计441825.12元,用于冲抵合作建房款。后因某甲公司未交付房屋,黄某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某甲公司抗辩称:项目工程没有完成,竣工图没有审核,工程量也未核实,且合同约定下浮15%未在本案中扣除,故不同意付款。


二、法院裁判观点:合同虽无效,但已结算确认的工程款应参照约定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无效合同。

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承包人的劳务和投入不受保护。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虽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且根据原告提交的《XX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针对被告提出的“未竣工、未审核、未扣除下浮15%”等抗辩,法院认为:

“被告辩称项目工程没有完成,原告施工的竣工图没有审核,工程量也没有审核,合同里约定下浮的15%没有在本案中扣除等抗辩,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载明的结算内容不符,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黄某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并按不同时间节点分别支付逾期利息、律师服务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


三、实务启示:四种操作路径保障“无效合同”下的工程款

第一步:固定结算凭证,让“结算事实”成为铁证

本案中,黄某能够胜诉,核心证据是某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及双方签订的《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在每个节点争取与发包人签订书面结算确认文件,哪怕只是进度款申请表、工程量确认单,也要保留签字盖章原件。

第二步:正确理解“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归零”

很多承包人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担心工程款打了水漂。实际上,法律通过“折价补偿”制度保护承包人的投入。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双方已经结算确认,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本案正是“已结算”情形下的典型示范。

第三步:以房抵债未实现,原工程款债权不消灭

双方曾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两套房屋冲抵工程款。但因某甲公司未交付房屋,法院认定以房抵债目的未实现,原告仍有权主张原工程款债权。这提示承包人:以房抵债协议最好明确约定“若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乙方仍有权主张原工程款”,避免后续争议。

第四步:区分工程款与质保金,分别计算利息起算点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98%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法院据此将工程款分为两部分,并分别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以432988.6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付;以8836.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付。”

承包人在起诉时,应仔细梳理合同中的付款节点,将本金、利息、质保金分开计算,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诉求被驳回。


四、结语与延展

本案再次提醒施工行业从业者:资质问题是施工合同效力的“硬伤”。没有资质的个人或企业签订合同,面临合同无效、行政处罚等多重风险。但法律并不允许发包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已确认的工程款债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者需要处理合同效力、工程款结算、以房抵债等复杂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申请财产保全、诉讼等方式主动维权。本文作者作为本案原告代理人,亲历了从结算确权到判决执行的全过程,愿为类似处境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