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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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不影响已结算工程款支付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与工程款支付的关系一直是争议焦点。许多承包方担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完成的工程款是否还能追索?本文通过解析一则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真实判例,为您梳理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结算的关键规则与实操路径,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诉讼策略。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已结算工程款的主张

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被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认定为无效合同。然而,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原告无法主张工程款?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二、法院裁判观点: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

1. 合同无效但已结算的,应参照约定折价补偿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且根据原告提交的《XX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2. 结算确认后,被告抗辩不成立

针对被告提出的"项目工程没有完成、工程量没有审核、下浮15%未扣除"等抗辩,法院认为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载明的结算内容不符,并指出:

"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3. 工程款数额与质量保修金的认定

关于工程款总额,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即按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20元加上补充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增加2元,乘以总建筑面积20082.96㎡,合计441825.12元。同时,法院依据合同关于质量保修金的约定,将款项拆分为工程款432988.62元(98%)及质量保修金8836.50元(2%),并分别认定支付期限。

三、实务启示:如何应对合同无效下的工程款追索

本案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固定结算证据

无论合同效力如何,务必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及时与发包方进行结算,形成书面的结算文件。本案中,《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被告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成为法院认定工程款数额的关键证据。结算文件应明确工程范围、面积、单价及总价。

第二步:关注补充协议的效力

即使主合同无效,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的补充协议,若系真实意思表示,可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补充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增加2元,被法院纳入工程款计算总额。因此,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价款变更,均应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三步:合理主张逾期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本案法院分别以工程款应付之日(2021年9月10日)和质量保修金应付之日(2022年8月17日)为起算点,适用不同的LPR利率,准确维护了承包方权益。

第四步:利用合同条款转嫁维权成本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因此,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的承担条款,以便在诉讼中一并主张。

四、案件延伸与风险提示

本案还涉及"以房抵债"的实务问题。双方虽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两套房产冲抵工程款,但因被告未交付房产,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直接支付现金。这提示承包方,以房抵债协议存在履行风险,若房产未能实际交付,仍可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付款。

此外,合同无效虽不影响工程款结算,但承包人若无资质,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风险。建议实际施工人尽量以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接工程,或采取内部承包等合规模式,从源头规避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