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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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结算仍应获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承包人系无资质自然人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已完成的工程款能否获得支持?结算确认后又能否反悔?本文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为蓝本,深入剖析无资质施工情形下工程款结算的法律逻辑,为施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是否有效?

本案中,原告黄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已完工程的结算约定也一并作废?被告正是以此为由,主张"项目工程没有完成,竣工图没有审核,工程量没有审核,15%下浮未扣除",拒绝支付工程款。

此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极具代表性。施工方往往已实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工程款结算便陷入被动。法院如何在"无效合同"与"实际施工"之间寻找平衡?本案判决给出了清晰答案。

二、法院裁判逻辑:三步认定法

第一步:合同无效,但施工事实客观存在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援引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虽无效,但黄某已实际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其采购的材料和付出的劳务已物化在建设工程中。

第二步:结算确认,视为对工程款数额的认可

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结算行为的法律效力:

"2021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处有'情况属实'的签字,下方有被告的盖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结合原告提交的《XX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法院进一步否定了被告的抗辩:

"被告辩称项目工程没有完成,原告施工的竣工图没有审核,工程量也没有审核,合同里约定下浮的15%没有在本案中扣除等抗辩,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载明的结算内容不符,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第三步:以房抵债协议佐证结算真实性

法院注意到,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的事实:

"2021年11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施工的甲方开发的南宁市江南区XX消防工程项目至2021年8月8日经甲方确认共产生工程款401659.2元,用于冲抵前述合作建房款。"

这一行为印证了被告对结算数额的认可,进一步佐证工程款已达支付条件。

三、实务启示:无资质施工方如何保障工程款债权

  1. 固定结算凭证:施工过程中务必在每一节点要求发包方签字确认,如《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形成完整的结算证据链。

  2. 善用以房抵债协议:当发包方资金紧张时,可协商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以锁定债权。即使后续房屋未能交付,该协议仍可作为证明结算事实的关键证据。

  3. 注意质量保证金条款:即使合同无效,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质保金。本案中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2%质保金比例,分别计算工程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及利息起算点。

  4. 主张律师费与保全费:合同中如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可一并向法院主张。本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四、风险提示与后续行动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无效不等于"白干"。承包方应重点关注:

  • 施工过程中留存签证、结算文件、往来函件等书面凭证;
  • 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证据链条;
  • 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若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立即梳理合同文件与结算资料,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