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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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无资质包工头胜诉,44万工程款终追回

在建设工程领域,无资质自然人承包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发包方停工、以房抵债后又反悔,施工方如何维权?本文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为样本,深度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施工方提供全流程维权指引。

一、案件基本情况:四年追款路,一波三折终见判

2020年5月10日,原告黄*(自然人,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被告南宁市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承包南宁市江南区某三产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价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为准,并约定总造价下浮15%让利给甲方。同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

合同签订后,黄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至2021年8月8日,黄完成了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并向被告提交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被告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表中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然而,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项目随后因被告原因停工,双方解除施工合同。

为解决欠款问题,双方先后签订了《XX合作建房合同》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该项目的两套房源(3栋15层1518号、1519号)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但综合楼竣工后,被告拒绝交付房屋,以房抵债目的落空。黄*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律师费等。

被告则辩称:项目工程未完成、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15%下浮未扣除,试图以此逃避付款义务。

二、法院裁判观点:无资质合同无效,但工程款必须给

1. 合同效力:自然人无资质,合同无效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认定黄*作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核心要点: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这是很多包工头在维权时的第一大心理障碍,但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打水漂”。

2. 工程款结算:已结算事实不容抵赖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黄*虽未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但被告已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签字盖章,确认了施工事实和工程价款,这构成了双方结算的法律事实。

更关键的是,双方后来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进一步印证了工程款数额已经双方确认。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双方在结算时并未要求扣除15%下浮,视为对该条款的变更。

3. 付款时间:工程款与质量保修金分阶段支付

法院按合同约定确定了付款节点:

  • 工程进度款432988.62元(总款98%):应在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即2021年9月10日前;
  • 质量保修金8836.50元(总款2%):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天内支付,即2022年8月17日前。

因被告均未按期支付,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441825.12元。

4. 逾期利息:分段计算,依法保护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按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

  • 以432988.6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 以8836.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关键提示: 利息起算点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法院采用的是“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而非起诉之日,这对施工方极为有利。

5. 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违约方全埋单

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

  • 律师服务费18000元;
  • 保全保险费824元;
  • 案件受理费9295元、财产保全费3267.26元。

三、以案说法:这类案件当事人最关心的六大痛点

痛点一:没有资质,签的合同还有效吗?工程款能拿回来吗?

这是施工方问得最多的问题。 很多包工头听说合同无效后顿时六神无主,担心血本无归。实际上,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合同无效不等于无需付款,只要施工质量合格,或双方已进行结算确认,承包人的价款请求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 关键操作: 施工过程中务必保留好工程进度确认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量签证单等书面材料,经发包方签字盖章后,即使合同无效,也能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黄*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后续签订的《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是胜诉的关键证据。

痛点二:发包方用“工程没干完”“竣工图没审核”来赖账怎么办?

本案中,被告以工程未完成、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15%下浮未扣除为由抗辩。法院为什么不支持?

关键在于“结算”行为。 被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与原告签订《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确认工程款数额,这都是结算行为。一旦结算完成,就视为双方对工程量和价款达成了一致,发包方不能再以未审核为借口推翻。

  • 应对策略: 施工方在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签认后,实质上已形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可作为诉讼中的有力证据。没有结算的施工方,应尽快要求发包方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痛点三:以房抵工程款,房子不给了怎么办?

以房抵债在建设工程领域非常常见,但风险也极高。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以两套房源冲抵工程款,但竣工后被告拒绝交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现金而非交付房屋。

法律分析: 以房抵债协议属于实践性合同,房屋未实际交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债务。建设工程施工方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应注意:

  1. 核实房产是否具备交付条件,避免因房屋被抵押、查封而无法交付;
  2. 协议中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
  3. 如对方反悔,及时起诉主张原债权,不要被“以房抵债”协议本身局限在物的交付上。

痛点四:工程款利息怎么算?从哪天开始算?

很多施工方不知道,工程款是可以主张利息的。根据司法解释,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具体规则: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法院分别对98%的工程款和2%的质量保修金确定了不同的应付时间和利率,这种分段计算的方式充分保护了施工方的利息权益。

  • 提示: 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利息标准或违约金条款。本案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日0.5‰支付违约金(上不封顶),但因当事人选择主张LPR利息,法院按约定利率支持。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工程款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应付款之日起算。

痛点五:请律师打官司,律师费能让对方出吗?

可以,但必须有合同依据。 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大、专业性强,律师费对施工方是一笔不小开支。如果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权益的律师费、保全费”等条款,法院会支持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18000元的律师费请求。

  • 操作细节: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仅约定“相关费用”不够明确,最好列明“律师服务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等具体项目。同时,律师费金额应合理,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银行转账流水、正规发票作为证据。

痛点六:申请财产保全,保险费谁出?

建设工程纠纷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资产,申请财产保全是常见的诉讼策略。保全保险费属于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院同样会支持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824元。

  • 操作细节: 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时,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诉状、证据材料等,保险费金额与保全标的额挂钩,费率一般在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之间。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维权全流程指引

针对该类案件,当事人通常关心的操作环节,我们整理了一份实务流程:

第一步:证据梳理(起诉前最重要的工作)

  •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即使无效也要作为证据提交);
  • 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进度款申请表(需有发包方签字或盖章);
  • 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明催款事实、结算事实);
  • 以房抵债协议、合作建房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双方结算和付款安排);
  • 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主张律师费的基础);
  • 保全保险费发票、保函(主张保全费的基础);
  • 身份信息、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诉讼主体)。

第二步:确定管辖法院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故由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步:财产保全(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 起诉时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 提供被告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
  • 购买保全责任保险(费率低至千分之一,但最低保费通常为500元左右);
  • 保全费由法院收取(不同金额段收费标准不同,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胜诉后由败诉方承担。

第四步:庭审应对

  • 对合同无效的,不要回避,可引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有权申请司法鉴定;
  • 对利息起算点有争议的,依据司法解释逐项分析应付款时间;
  • 对违约金的,注意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时,法院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衡量。

第五步:执行程序

  •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可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
  •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等。

五、法律风险提示:给当事人的几点真心建议

  1. 无资质承接工程是红线行为。 虽然法律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债权,但并不等于鼓励无资质承包。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安全事故责任等风险。建议尽可能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或与有资质的企业合作。

  2. 证据保留意识比法律知识更重要。 很多案件败诉不是因为“理亏”,而是因为“没有证据”。每一笔工程量确认、每一份付款申请、每一次催款函,都应该留下书面文件或电子记录。

  3. 不要被“以房抵债”冲昏头脑。 以房抵工程款在房价上涨时期看似双赢,但要注意核实房产的权属状况,是否被抵押、查封,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若无法交付房产的原债务处理方式。

  4. 诉讼时效是“高压线”。 工程款诉讼时效从应付款之日起算三年,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期间要保留催款记录(EMS、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均可),中断诉讼时效。

  5. 合同条款要“斤斤计较”。 律师费承担条款、违约金条款(注意不超过合同总价款30%)、利息计算标准条款、保修金返还期限条款,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表述,在打官司时往往决定胜败。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法律意识参差不齐,致使大量实际施工人在讨薪路上举步维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这一判例告诉我们:法律保护诚实劳动,即使合同无效,只要付出了实实在在的劳动并完成结算,工程款就应当得到支持。 前提是——你要有证据意识、有维权决心、有专业人士的指导。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工程款纠纷,不妨带着已有的合同、结算单、支付凭证等材料,寻求专业律师的分析意见,尽早采取法律行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是一名包工头,没有建筑资质签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现在甲方拖欠工程款,合同无效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即使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或双方已进行结算,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起诉前重点收集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协议等书面文件。

问:在南宁市兴宁区承包了一个厂房消防工程,合同约定了包工包料,甲方停工了,我已完成部分工程量,能要回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吗?

答:可以主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承包方有权就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主张工程款。建议第一时间联系监理或甲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形成签证单或工程量确认单;若甲方不配合,可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施工现状,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体现公平原则,避免发包方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

问:消防工程完工后甲方拖延验收,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怎么办?

答:承包人可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施工资料,若发包人收到后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工程,依据司法解释,可视为工程已竣工合格。同时注意保留通知验收的书面记录、快递凭证或电子邮件等证据,另可向法院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结算依据佐证已完工事实。

问:在南宁市良庆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增加工程量,但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怎么证明?

答:通过施工日志、现场签证单、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形式保留证据。若能证明甲方工作人员对增项工程进行确认,或增项工程实际施工且甲方知情未反对,法院可能认定事实变更。增项争议较大时,可依法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在诉讼中有多大作用?

答:非常重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实质上是双方对工程量及价款的结算确认,是主张工程款最有力的证据。本案中,黄*正是凭借经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锁定了工程款数额。

问:质量保修金一般什么时候返还?甲方一直拖着怎么办?

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依合同约定,通常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或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执行,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退还。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成就后,发包人拖延返还的,承包人可以主张返还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也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住宅项目做消防工程,总包跑了,发包方说已经把钱付给总包了,我还能向发包方要钱吗?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欠付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

问:工程款利息从哪天开始计算?

答: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司法解释处理: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无的,为起诉之日。程序上需以明确应付款时间或提交结算文件日期为突破口。

问:在南宁市邕宁区施工,甲方以“工程未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合法吗?

答:不合法。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发包方不能单方以未审计为由拖延付款。若双方已完成结算,更应以结算结果为准。审计仅是发包方内部管理程序,不能对抗承包人的合法债权。

问:我想起诉甲方拖欠工程款,应该去哪个法院?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工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就应向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工程在南宁市武鸣区的,则应向武鸣区人民法院起诉。已生效裁判文书中对工程地点的认定一般可直接作为管辖依据。

问:在南宁市横州市承包的水电安装工程,合同金额300万,甲方已付150万,剩余150万拖了两年,不考虑利息,我还能主张哪些费用?

答:可主张的款项包括:剩余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算)、合同约定的律师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等。若合同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条款,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注意违约金总额过高时法院可能适当调整。

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下浮率,结算时甲方要扣下浮,合理吗?

答:合同有效且明确约定下浮率的,按约定执行。但如果双方在结算文件中已确认了具体支付金额,未提及下浮,则可视为双方以实际结算行为变更了原约定。本案中法院即持此观点,认定下浮率已在结算中被放弃适用。实务中签署结算单前务必仔细核对。

问:以房抵工程款要注意哪些风险?

答:一是核实房产所有权及抵押查封情况;二是确认房产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不动产权证;三是在协议中约定“若无法交付房产,甲方仍应支付等额现金及违约金”;四是确保协议经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五是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或网签备案,防止一房二卖。若发现房屋无法交付,可回转而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问:在南宁市马山县做工程,甲方是村集体,村委会换届后不认旧账怎么办?

答: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不因换届而失效,新一届村委仍有义务履行。可提供原合同、竣工验收文件、催款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如村委会无独立法人资格,应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全体村民为诉讼主体,具体需结合登记情况判断。

问:工程完工快两年了,甲方一直没有付尾款,诉讼时效快到了怎么办?

答:赶紧向甲方发送催款函(建议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通过可留存凭证的EMS发送并保存送达记录。催款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若时效即将届满又无法取得对方签字确认,可考虑向法院起诉,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问:在南宁市隆安县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会全额支持吗?

答: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超过合同总价款30%或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法院通常认定为“过高”并予以调整。合同金额若较小但违约金明显畸高,不排除被调低可能。

问:我没有和甲方签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能起诉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类型,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经核实真实完整,能够反映双方合同关系及工程款数额的,法院可以采信。建议尽量将聊天记录完整保存,必要时进行公证,并提供证人证言辅证,避免因原始载体缺失而影响证明力。

问: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尤其在发包人尚未向总承包人付清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优先受到保护。需要在起诉状中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并提交转包、分包及实际施工相关证据。

问: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和江南区法院对建设工程案件管辖有区别吗?

答:主要看工程所在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专属管辖规定,南宁市内不同城区的工程分别由对应的城区法院管辖。青秀区法院受理位于青秀区的工程项目,江南区法院受理位于江南区的工程项目。共同上级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需上诉均上诉至该院。

问:如果判决生效后甲方不给钱,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什么?

答:注意两点:一是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或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期之日起算,过期将无法申请;二是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提高执行效率。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可同时申请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问:我施工的项目在南宁市上林县,甲方是政府单位,工程款一直拨不下来,能起诉政府吗?

答:可以,政府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依法起诉发包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同样可成为被告。注意起诉前准备结算资料和催款记录,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问:消防工程合同被判无效后,我还需要承担保修责任吗?

答:合同虽无效,但承包人对其施工的工程仍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司法解释精神,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质量责任的承担。在保修期内出现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有义务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问:在南宁市宾阳县做内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中工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答:需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若工人系你雇佣,属于个人劳务关系,你可能承担雇主责任;若属于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派遣,则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议在承接工程前购买建筑工程意外险,并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关系和权利义务。

问: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哪些条件?验收后多久应该拿到结算款?

答:竣工验收需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使用功能试验报告等文件。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司法实践通常参考一个月左右的合理期限。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甲方未付款的,可视为逾期,违约金及利息从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问:在南宁市经开区(那洪片区)施工,甲方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让我开票才付,但我没有发票资格怎么办?

答: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法开具建安发票的,可要求甲方出具书面确认,载明“因承包人无法开具发票,双方同意以结算单作为付款依据,发包方不得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发票属行政管理事项,甲方以此拒不付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发包方索赔损失须证明实际发生且数额合理。

问:工程签证单上只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没有公司盖章,有法律效力吗?

答:如果甲方现场代表此前有权签署文件,或者事后公司按签证单内容支付过部分款项,签证单通常具有法律效力。若是合同约定需盖章方生效的,以合同约定为准。诉讼中存在争议时,需结合签证单内容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法院可依据表见代理规则予以认定。

问:在南宁市高新区的工程项目,因为环保检查被停工,工期延误责任由谁承担?

答:非因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停工,如政府环保政策、拆迁未完成、设计变更等,施工方有权主张工期顺延和停工损失赔偿,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材料保管费等。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书面停工报告和损失清单,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索赔依据。若发包方拒绝签字,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全证据并限期书面催告。

问:合同约定“先票后款”,甲方以未收到发票为由不付工程款,我该怎么办?

答: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开具发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否则甲方不能仅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发票开具属于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付款属于主要债务,不能形成对待给付关系。若合同确有“先票后款”约定,建议先行开具合规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后再主张付款。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开票的(如未提供开票信息),甲方不得以此拒付。

问:工程未竣工,我中途退出,能要求甲方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吗?

答:可以。因甲方原因(如资金断裂、项目停建)或双方协商一致导致中途退场的,承包方有权就已完工且合格的工程主张工程款。及时对已完工范围进行工程量确认或委托造价鉴定,是维权关键。若因自身原因擅自离场,也可主张适当补偿,但可能需对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问:在南宁市东盟经济开发区做钢结构工程,甲方要求使用指定品牌材料,但该品牌材料导致质量不合格,责任谁担?

答:发包方指定材料导致质量缺陷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承包人需要证明材料系甲方指定,并保留相关书面要求、微信聊天记录等。但承包人仍有检查验收义务,若明知指定材料不符合要求仍使用,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问:工程结算单上甲方写的是“以审计为准”,现在审计结果迟迟不出,怎么办?

答:若合同或结算单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需要按照约定执行,但审计并非无限期拖延。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在合理期限内不答复或拖延审计的,承包人可主张按提交的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同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先行审核并向法院提交。

问:本案判决书中的“保全保险费”是做什么用的?

答: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除现金担保外,较为便利的方式是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即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错误赔偿风险提供担保。本案中,原告支付的824元即为此类保费,因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支出的费用,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承包方需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已按约施工且工程合格、结算依据存在、欠款数额明确;发包方主张减免责任的,就免责事由或已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无效的,法院还需查明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或已投入使用,原告围绕上述要件系统组织证据最为稳妥。每项主张都应尽量对应书面凭证。

问:在南宁市江南区,无资质老板承接消防工程然后转包给我,现在老板不给钱,我能告谁?

答:可以同时起诉无资质的转包人(老板)和发包方(工程建设单位),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实际施工人,请准备好施工合同、现场签证、材料清单、支付流水等证据,并在起诉时申请追加发包方为共同被告,以免执行转包人财产不足时无法向发包方追索。

问:工程项目停工超过两年,甲方一直没有通知复工,我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结算?

答: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结算。因发包方原因长期停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包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赔偿停工损失。建议发送书面催告函,载明合理复工期限,期满后仍未恢复施工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同步固定证据以备诉讼。

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施工合同约定了“包死价”,甲方现在要扣减工程量,如何应对?

答:固定总价合同按约定价格结算,以承包人已按约履行施工义务为前提;若发包方主张因减项或未施工部分应扣减价款,其应就工程量变更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工程签证、图纸修改记录等文件足以证明变更内容的,才可作相应扣减。建议施工中对甲方的变更指令及时书面签认,避免事后争议。

问:本案中法院为什么认定“未扣除15%下浮”视为双方变更合同条款?

答: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确认的结算金额并未包含15%下浮计算,后续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也以该结算金额为基础,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关于下浮的约定。这也提示施工方在签署任何结算文件时须仔细核对,签字即意味着对金额的确认。

问:我是,承包了一个酒店的消防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XX元”结算,但甲方说建筑面积要扣除地下室,对吗?

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建筑面积仅指地上部分”或扣除地下室,否则一般应按不动产权证或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计算。可查阅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报告中的面积数据作为依据。合同表述不清晰的,做有利于承揽方的解释原则有时可以援引,但仍建议签约时就面积口径明确。

问:在南宁市江南区施工,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了,新法人不承认旧债务怎么办?

答:公司债务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消灭,公司法人主体未变,仍是债务承受主体。原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行为代表公司,对公司继续有效。如新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履行付款义务,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起诉,执行阶段要求法院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现任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十八个月未主张可能导致优先权丧失。就同一工程有多个债权人的,优先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受偿顺序,切勿拖延。

问:在南宁市青秀区施工,发包方破产了,我的工程款还能拿回来吗?

答:可以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清偿,但仍需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合同、结算单、优先受偿权主张函等材料。逾期申报的,补充申报将影响受偿顺位。建议在得知发包方破产后立即委托律师介入。

问:作为购房者,我买了一套南宁市江南区的房子,开发商拖欠施工方工程款,法院查封了我已付款但未过户的房子,我该怎么办?

答: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后,对所购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向查封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网签备案证明、入住证明等材料,请求解除查封。异议被驳回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同情况下法院的处理期限和程序有所区别。

问:工程项目没有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效力如何?工程款能否支持?

答: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因违反城乡规划法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承包方仍可就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主张折价补偿。若工程属于违建被拆除,则承包人只能主张材料款和劳务费的损失赔偿,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施工前核实项目合法手续是防范风险的前提。

问:在南宁市宾阳县做市政管网工程,施工中遇到地下管线迁移导致停工,费用谁出?

答:因发包方未尽到提供施工条件和地下管线资料义务导致停工的,承包方可主张停工损失和费用补偿,包括人员窝工费、机械设备闲置费、管理费等。施工中发现图纸未标注的管线时,应先暂停施工、及时通知发包方协商处理,并做好施工日志和影像记录。

问:建设工程纠纷中如何申请司法鉴定?

答:当事人可在起诉后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明确鉴定事项和范围(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由法院组织协商选定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提供资料,鉴定意见对判决影响至关重要。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或补充鉴定。

问: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有区别吗?

答:有本质区别。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适用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劳务合同则是普通民事雇佣关系。二者的诉讼时效、管辖法院、法律适用均有不同。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主要针对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普通劳务工人则适用劳动争议或劳务报酬的救济程序,通常先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处理。防范风险的最好方式是明确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避免法律关系难以界定。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