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大量实际施工人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工程,签订合同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施工。然而,当工程款迟迟未能收回,诉至法院时却被告知——合同无效。此时,承包人的工程款还能主张吗?如何主张?利息、律师费谁来承担?
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为蓝本,以案说法,解析无资质自然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如何依据法律规定成功追讨工程款,以及合同无效情形下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规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信息
- 原告:黄某,男,1964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系案涉消防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自然人,无建筑业企业资质)
- 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吉喆(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41825.12元;
-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89627.78元(以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按LPR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2月1日);
- 判令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核心事实梳理
(一)合同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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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南宁市江南区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建筑面积约200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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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施工图纸承包范围内消防系统施工、验收的综合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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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以实际竣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201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套用南宁市最新信息价中值取费,总造价下浮15%让利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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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约定:
- 预埋管施工至主体框架封顶时按20元/㎡结算进度款;
- 主体进入装修后按月进度工程量**80%**结算;
- 甲方提供2套房源作为乙方工程款保障,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按甲方对外售卖价格以房抵扣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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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
(二)施工与结算情况
- 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完成了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3#综合楼总面积为20082.96㎡(其中地上1-15层建筑面积16515.96㎡,地下室建筑面积3567㎡)。
- 2021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已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401659.20元(20082.96㎡×20元/㎡)。
- 2021年8月10日,被告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情况属实”。
- 2021年4月22日,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被告将两套房以单价5000元/㎡、总价496400元的价格用于冲抵工程款。
- 2021年11月9日,双方签订《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确认:
- 已产生工程款401659.2元用于冲抵前述合作建房款;
- 补充协议约定的增加工程款40165元(20082.96㎡×2元/㎡)用于冲抵前述合作建房款。
(三)争议焦点
工程款合计441825.12元,被告未实际支付现金,承诺用以房抵债的房屋也未交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三、法院裁判结果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 判项 | 内容 | |------|------| | 一 | 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 | | 二 | 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清偿之日;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清偿之日 | | 三 | 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 | 四 | 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824元 | | 五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9295元、财产保全费3267.26元,由被告负担。
四、法律要点深度解析
(一)无资质自然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本案中,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然而,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承包人只能自认倒霉?答案是否定的。
(二)合同无效但工程款仍需支付——折价补偿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但并不意味着承包人的劳动和投入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在否定合同效力的同时,依然对承包人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无效合同项下,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本案判决明确指出:“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因此,即使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只要工程款已经双方结算确认,发包方就应支付相应款项。
(三)已结算确认的金额,发包方不得再以未下浮等为由抗辩
本案中,被告抗辩称“合同里约定下浮的15%没有在本案中扣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理由是:
- 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已对结算内容进行确认,并未要求总造价下浮15%;
- 此后双方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协议,进一步印证了结算金额已获双方认可;
- 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中的下浮条款。
实务启示:结算文件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即产生结算的法律效果。发包方事后以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下浮率、未竣工验收等)为由否定结算结果,司法机关通常不予支持。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条件与期限
双方合同约定:
- 工程整体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一个月内,甲方付至已完工实际结算款的98%;
- 余下**2%**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一年,保修期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
本案法院认定: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完成结算,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故:
- 98%工程款(432988.62元) 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
- 2%质量保修金(8836.50元) 于保修期一年(2022年8月10日)届满后7天内支付。
实务启示: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条件在于“保修期届满”而非“保修义务实际履行完毕”。只要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届满,发包方即应无条件退还保修金(除非发生约定的扣除事由)。
(五)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本案中,法院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利息:
| 款项类别 | 本金 | 起算日 | 利率 | |----------|------|--------|------| | 工程款98%部分 | 432988.62元 | 2021年9月10日 | 年利率3.85%(LPR) | | 质量保修金2%部分 | 8836.50元 | 2022年8月17日 | 年利率3.65%(LPR) |
实务启示: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利息起算之日,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务必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这是法律明确保护的合法权利。
(六)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
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已实际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实务启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关注违约成本条款的约定。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以在诉讼中极大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本案原告不仅追回全部工程款,还成功让被告承担了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
(七)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时,承包人可主张原债权
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两套房屋抵扣工程款。但被告拒绝交付房屋,导致以房抵债目的未能实现。
法院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方直接支付工程款。
法律原理:以房抵债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新债清偿协议。在新债务履行完毕前,旧债务并不消灭。因此,当新债务(交付房屋)未能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支付工程款)。
五、本案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一)对承包人的启示
- 保留施工与结算证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单、签证单、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等均系重要证据,应妥善保管。
-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发包方签字盖章:本案能快速胜诉的关键在于被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这构成了双方对工程量和价款的共同确认。
- 合同无效不等于权利落空:即使合同因无资质被认定无效,承包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主张折价补偿。
- 关注合同违约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可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 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三年)的起算,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二)对发包方的警示
- 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风险极大:合同无效不仅不会免除付款义务,反而可能因管理不规范引发更多纠纷。
- 结算签字须谨慎:一旦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即构成对结算内容的确认,事后反悔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逾期付款将承担多重违约责任:包括工程款本金、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违约成本远高于按时付款。
(三)对律师实务的启示
- 无资质承包案件的处理路径:合同无效时,重点在于通过结算文件或事实合同关系证明工程款数额,从而依据折价补偿规则主张权利。
- 以房抵债的诉讼策略:当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时,应选择主张原债权,而非要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前者举证更为便捷。
- 利息主张的计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逐项计算利息起算时间,区分工程款本金与质量保修金的不同利率标准。
六、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并不等于“无需付款”。司法实践确立了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裁判规则——只要工程已实际施工并经验收或结算,承包人即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依然支持了原告的全部工程款、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诉请,充分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本案也再次警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虽可使合同归于无效,但并不能因此免除付款义务。规范工程发包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才是避免诉讼纠纷的根本之道。
常见咨询问答(南宁地区)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的包工头,没有建筑资质接了一个消防工程,现在发包方说合同无效不给钱,我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使合同无效,只要您实际完成了施工,并且工程已经双方结算确认,发包方就有义务支付工程款。关键在于保留好施工记录、结算文件等证据。
问:在南宁市江南区,我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的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但发包方已经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了,这算不算结算确认?
答:算。本案中,法院认定发包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属于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确认,构成双方结算。即使工程未竣工验收,也不影响依据结算结果主张工程款。
问:我是南宁市兴宁区的一个施工队负责人,和发包方签了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但对方一直不交房,我该怎么办?
答: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时,原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您可以放弃要求对方交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注意收集以房抵债协议、原施工合同、结算单等证据。
问:工程款拖欠后,除了本金外,我能主张利息吗?利率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主张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建议在起诉时一并主张。
问:在南宁市良庆区做工程,我的合同里约定了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现在对方拖欠工程款被起诉了,律师费真的能让对方出钱吗?
答:可以。只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法院就会支持您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请。但要注意:律师费应当实际支付,且金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同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作为证据。
问:我是南宁市西乡塘区的工程项目分包人,总包方说我没有资质所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进度款,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答:没有道理。合同无效确实是事实,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款。只要您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或已经双方结算确认,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总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问:在南宁市邕宁区承包了消防工程,合同中规定完工后扣留2%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现在保修期过了,发包方还不退给我,合法吗?
答:不合法。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后退还质量保修金的,保修期届满后发包方应按约定退还。本案中法院认定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天内应退还保修金。如果发包方拒绝退还,您可以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问:我是南宁市武鸣区的一个自然人,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名下接工程,现在挂靠公司不给我转支付工程款,我能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发包方已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挂靠公司,您应向挂靠公司主张;如果发包方尚未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方,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分析具体案情后确定诉讼策略。
问:在南宁市横州市做工程,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已经两年多了,我担心超过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如果时效即将届满,建议尽快提起诉讼,或者取得发包方同意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以中断时效。请咨询律师评估您案件的具体情况。
问:我是南宁市宾阳县的施工包工头,与发包方只签订了一份简易协议,对方拖欠工程款不给,我手里没有结算单,怎么证明工程款金额?
答:可以提供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工地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佐证工程量。如果工程已经实际投入建设,还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问:在南宁市上林县承包的工程,发包方拒不支付工程款,起诉时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答:可以。为防止发包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建议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案中原告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购买了保全责任保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824元。
问:我在南宁市马山县承包了工程,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但结算时对方要求扣除下浮部分,这合理吗?
答:关键在于结算文件是否已确认了最终金额。如果双方已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并且未提及下浮扣除,法院会认为该下浮条款已被双方合意变更。本案中法院就是这样认定的。如果双方尚未完成结算,则可能仍按合同约定下浮。
问:在南宁市隆安县施工,发包方已确认结算金额,但一直不付款,起诉时追索的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根据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的,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算。本案中工程款98%部分自结算后一个月届满之日(2021年9月10日)起算。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的一个实际施工人,为追讨工程款请了律师,律师费能由被告承担吗?
答: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的条款,且律师费已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该费用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建议在起诉时保留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转账凭证。
问:在南宁市江南区做消防工程,发包方承诺用房屋抵扣工程款,但对方反悔不交房,我能主张房屋所有权吗?
答:以房抵债协议在法律上属于债权性质的协议,不等于房屋所有权转移。在对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您不能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可以依据原工程款债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承包工程,对方说合同无效就不用支付违约金,法律上怎么看?
答:合同无效确实意味着违约条款也无效,无法主张违约金。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您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算)。建议在起诉前仔细梳理诉讼策略。
问:我是南宁市兴宁区的施工分包人,工程停工了,发包方还欠我一笔保证金,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施工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您向发包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属于可返还的财产,发包方应当退还。如逾期未退,可依法提起诉讼。
问:在南宁市良庆区承包工程过程中,发包方中途要求停工,我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量怎么结算?
答:已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量应当据实结算。您应当及时整理好施工记录、签证单、材料单等证据,与发包方进行结算确认,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本案中,原告完成了预埋管工程,虽然项目停工,但法院仍然依据结算确认支持了工程款。
问:我是南宁市邕宁区的施工队,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一直拖延验收,迟迟不结算,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书面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和结算。如果对方拖延不配合,您可以凭借施工资料和交付证据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认定工程价款及利息。建议尽快行动,避免证据灭失。
问:在南宁市武鸣区承包工程时,发包方总是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怎么应对?
答:首先核查合同中关于质量异议的约定,发包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并给出依据。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和证据,仅以“质量有问题”拒绝付款,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发包方应通知承包方保修,而非直接拒付工程款。
问:我是南宁市的施工方,与发包方在结算金额上存在争议,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要求支付无争议部分?
答:可以就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工程款先提起诉讼,剩余争议部分待造价鉴定或进一步协商后再另行主张。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是否同意分案处理,需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建议咨询律师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问:我在南宁市横州市承包了工程,工程完工后发包方要求我提供发票才付款,但合同里又约定不收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收取工程款不需开具任何发票、税票给甲方”,该约定有效。如果您的合同中没有类似约定,建议按照税务法规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但发票问题不影响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发包方不能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问:在南宁市宾阳县做工程,项目完工后发包方要求先“维保”再付款,但合同没有约定这样的条件,合法吗?
答:不合法。付款条件和维保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节点和方式的情况下,发包方不能额外增设付款条件。您可凭合同和结算文件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维保问题属于保修期内应承担的义务,应另行处理。
问:我是南宁市上林县的施工分包人,总包方欠我工程款,但总包方已经注销了公司,我该告谁?
答:如果总包方已注销,您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起诉其股东或清算组成员要求承担清偿责任。如果项目发包方仍有未付清的工程款,也可以考虑在欠付范围内向其主张权利。建议委托律师调取工商登记信息及清算材料后确定被告主体。
问:在南宁市马山县承包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导致停工,我垫付了材料款和工人工资,能主张哪些赔偿?
答:您可以主张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停工期间的管理费、窝工损失、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实际损失,并主张相应利息。注意保存好垫付费用的凭证和停工前后的现场记录,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损失金额。
问:在南宁市隆安县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方在开工前无故取消项目,我能要求赔偿损失吗?
答:可以。合同无效或者未实际履行的,因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您可主张因合同取消导致的直接损失(如前期准备费用、已签订的分包合同违约金等)以及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的消防工程分包商,工程完工已经一年多了,发包方一直不安排竣工结算,我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工程完工后,发包方负有及时组织结算的义务。如果发包方故意拖延,您可依据已完成工程量主张工程款,并可申请造价鉴定。建议尽早起诉,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和诉讼时效风险。
问:在南宁市江南区做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平方米计算,但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怎么要求增加费用?
答:对于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非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您应当及时取得发包方的书面确认(如签证单、联系函、会议纪要等),作为增加工程量和费用的依据。如果发包方拒绝确认,可通过监理记录、现场照片、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事实。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问:我是南宁市兴宁区的一个施工班组负责人,实际施工人跑路了,发包方又不认我们的劳务费,能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的,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您作为班组长,如果无法从实际施工人处获得劳务费,可考虑直接起诉发包方,但需提供证据证明您实际提供了劳务且发包方尚未付清工程款。
问:在南宁市良庆区承包工程,对方是个人老板,没有公司,拖欠工程款后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怎么办?
答:建议及时整理合同、结算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尽快到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公告送达。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问:我是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一个施工方,签了消防工程合同后,发包方又将另一个施工单位安排进场和我的施工区域重叠,怎么维权?
答:发包方将同类工程重复发包,导致您无法正常施工的,构成根本违约。您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其另行安排施工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若协商不成,应尽快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问:在南宁市邕宁区做工程,我的施工合同是亲戚代签的,没有我的亲笔签名,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答:如果您实际进场施工并履行了合同义务,即使合同签名非亲笔,只要您通过实际行为接受了合同内容,司法实践通常认可合同关系成立。建议尽快收集进场记录、施工日志、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您是实际施工人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问:在南宁市武鸣区承包消防工程,发包方口头承诺增加的费用,但合同中没有书面约定,结算时对方不认账,怎么办?
答:口头承诺在实际施工中非常常见,但举证难度大。建议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固化对方的口头承诺;如果双方尚未完全结算,可以在交涉过程中引导对方在书面文件中确认增加工程内容。若已进入诉讼,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录音录像。
问:我是南宁市横州市的项目经理,我们公司接的工程被转包给了一个无资质的个人,现在这个个人出了问题,我们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的,转包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发包方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如果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总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可能要承担责任。建议尽快与发包方沟通结算情况,妥善处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问题,避免连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