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

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双重确认之效力认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是否必然导致承包人无法主张工程款?本案给出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答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在(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中,围绕“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效力认定”这一争议焦点,确立了“结算确权+以房抵债双重确认”的审理思路。本文将结合判决书原文,解析承包人如何通过有效的结算行为锁定工程款债权,以及法院如何突破合同无效障碍、实现实质公平。

一、争议焦点:无效合同项下工程款结算能否作为付款依据?

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但双方已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等文件完成结算,并签订了以房抵债的《合作建房合同》。被告抗辩称工程未完成、工程量未审核、15%下浮未扣除,试图否定结算效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441825.12元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核心在于认定结算行为独立于合同效力,且以房抵债协议进一步巩固了债权确认。

二、裁判逻辑与实务操作指南

(一)合同无效认定:承包人资质是关键门槛

法院首先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认定:“本案中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实务启示: 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前务必核实自身资质,若确无资质,应尽可能通过规范化的结算流程固定债权,为后续诉讼保留证据基础。

(二)工程款结算效力:结算单与以房抵债构成双重确认

法院认为:“虽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且根据原告提交的《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取得书面结算确认单:施工完成后,立即向发包方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争取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该文件将成为结算的核心证据。
  2. 签订补充协议固化金额:若发包方资金紧张,可通过签订《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或《以房抵债协议》等方式,将应付工程款金额、付款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再次确认,形成债权链闭环。
  3. 保留施工物化证据:保存材料采购凭证、施工照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证明劳务和材料已物化于工程中,为法院适用折价补偿原则提供事实基础。

(三)15%下浮条款:结算后不得再行主张

针对被告提出的下浮15%抗辩,法院明确驳回:“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实务启示: 结算行为本身视为对原合同价格条款的变更或确认,发包方在结算后再提出扣减主张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承包人应确保结算文件内容完整、金额明确,避免留下后续争议空间。

(四)付款期限与利息起算:区分工程款与质保金

法院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与质量保修金分开处理:工程款432988.62元应于结算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利息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质量保修金8836.50元应于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天内支付,利息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这一细化认定使利息计算精确到每一笔款项,最大限度保护了守约方利益。

三、案件启示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司法对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倾斜保护。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只要承包人完成了施工义务且双方已达成结算,结算协议独立于施工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结算文件、对账协议、抵债安排等证据管理,以“结算确权”化解“合同无效”风险。同时,诉讼中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成本,实现损失全面覆盖。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

声明: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当事人信息已作模糊化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