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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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结算仍有效

——从一则判例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结算独立性规则

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是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的现象。但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必然落空?答案是否定的。本文通过解析一份新鲜出炉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你厘清“合同无效”与“工程款结算”之间的微妙关系,并提供具体的维权路径与方法步骤,帮助你理解为何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依然能够成为法院判决付款的“王牌”。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是否“连坐”?

本案中,原告黄某系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承包人须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然而,合同无效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及事后签订的《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是否也随之失效?被告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已结算的工程款?

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合同无效不影响双方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的效力。 判决书明确指出:“虽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被告抗辩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深度解析:三步锁定胜局的关键操作

从这份判决书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承包人在合同无效情形下,仍能成功索回工程款的三个关键步骤。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简单适用,更是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的胜利。

第一步:固定“结算事实”,形成独立于无效合同的书面证据

这是维权成功的基石。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完成阶段性节点(如本案中主体封顶后的预埋管工程),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方提交详尽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关键在于,该申请表必须包含三个核心要素:明确的项目名称、可计算的工程量/面积依据、具体的金额计算方式。

本案原告即是如此操作。其《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清楚载明:“3#综合楼总面积为:20082.96㎡(其中:3#楼地上1至15层的建筑面积为:16515.96㎡,地下室建筑面积3567㎡)。支付额为:20082.96㎡×20元/㎡=401659.20元。”更致命的是,该表获得了被告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批注“情况属实”。这份证据在法庭上具有压倒性优势。法院认定:“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正是基于这份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实务要点: 结算文件务必要求对方签字、盖章或由有权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形成一份独立于原合同的书面结算凭证。

第二步:利用“以房抵债”协议,补强结算真实性

当发包方资金紧张,提出以房抵债时,承包人不应轻易拒绝,而应将其视为锁定债务的良机。本案中,双方于2021年4月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同年11月又签订《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其中明确确认:“乙方施工的甲方开发的南宁市江南区XX消防工程项目至2021年8月8日经甲方确认共产生工程款401659.2元,用于冲抵前述合作建房款。”

这份《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的价值在于,它是在无争议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之后,双方再次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了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和用途。法院在说理部分也引用了该协议,作为“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的有力佐证。实务要点: 无论以何种方式(现金、抵房、抵物)解决债务,务必签署书面协议,并明确写清“经双方确认的工程款金额”这一基础事实。

第三步:质证反击,破解“未审核”“未扣除”等抗辩理由

被告在本案中提出“工程未完成、竣工图未审核、下浮15%未扣除”等抗辩。法院对此逐一驳回,理由有二:

其一,关于“未审核”,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与其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的确认不符,因为“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其二,关于“以房抵债”,法院认为“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这意味着,被告先确认款项,后又以未审核为由拒付,属于出尔反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实务要点: 当发包方以合同无效或内部流程未完成为由抗辩时,承包人应紧扣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强调结算行为的独立性和终局性。

三、判决结果与风险提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对于律师费和保全费的请求,法院依据双方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约定予以全额支持。这提醒我们,即便合同无效,其中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条款在性质上属于结算清理条款,独立于合同效力,依然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风险提示: 本案中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节点结算的完成。然而,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过程中获得发包方对工程量的书面确认,或者工程未完工且未经验收合格即撤场,则合同无效后主张工程款将面临巨大的举证困难。届时可能需要申请司法鉴定,成本和周期都将大幅增加。

四、延展思考:合同无效为何能拿到钱?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广大实际施工人而言是一剂强心针。它充分体现了法律在无效合同处理上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没有代价。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在此情况下通常无法主张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0.5‰等),而只能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利息损失。本案判决正是如此,仅支持了LPR利息而非违约金。因此,承包人在施工中务必重视过程结算与证据留存,方能在合同效力存疑时掌握主动权。

若您正面临类似工程款纠纷,建议尽快系统梳理手中的结算单、联系函、会议纪要、付款凭证等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时机与策略。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