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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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但已结算工程款的认定规则

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但双方已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承包人能否依据结算结果主张工程款?本文结合(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解析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的法律效力,为施工方与发包方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黄某(自然人)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黄某承包案涉消防工程,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让利。黄某完成部分工程后,双方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已完工程款401659.2元,并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房抵债。后因某甲公司未交房,黄某诉请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含每平方米增加2元的补充款)。

某甲公司抗辩称:合同无效,项目未竣工,工程量未审核,且未扣除下浮15%。双方争议焦点实质为: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自行结算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方能否以合同关于下浮的约定对抗结算结果?

二、法律分析: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独立效力

1. 合同无效的认定

法院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认定黄某作为无资质自然人,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书原文:

“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2. 无效合同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依据

合同无效,但施工人已实际投入劳务和材料,依法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未竣工验收,只要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且结算系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认定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判决书原文:

“虽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现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且根据原告提交的《XX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3. 发包方“下浮15%”抗辩不成立

某甲公司主张未扣除合同约定的下浮15%,但法院认为双方在结算中并未作此扣除,且此后又以房抵债,应视为双方对合同价款条款的变更。判决书原文:

“被告辩称项目工程没有完成,原告施工的竣工图没有审核,工程量也没有审核,合同里约定下浮的15%没有在本案中扣除等抗辩,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内载明的结算内容不符,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三、实务操作:从本案提炼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施工方应固定“结算凭证”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务必在完工或停工后及时与发包方书面确认已完工程量与价款。本案《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发包方签章“情况属实”,成为核心证据。操作要点:

  • 明确项目名称、施工对象、建筑面积、单价、总金额;
  • 要求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保存原件及电子扫描件。

第二步:利用“以物抵债”协议补强结算意图

发包方支付困难时,可签订以房抵债等协议,该协议可佐证双方已就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本案中《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均被法院采信。注意:

  • 在抵债协议中写明所抵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及对应工程范围;
  • 明确原工程款支付义务是否因抵债协议而消灭;若未实际履行,原债权仍可主张。

第三步:区分“工程款本金”与“质保金”的利息起算点

法院对工程款与质保金分别确定应付时间:工程款在结算后一个月内(扣除2%质保金)支付;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支付。逾期利息按各期届满时的LPR计算。具体公式:

  • 工程款利息:以结算款×98%为基数,自结算后一个月届满之次日起算;
  • 质保金利息:以结算款×2%为基数,自保修期届满后第8日起算。

第四步:主张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

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本案法院全额支持。前提是费用已实际支付并开具发票。因此,签约时应明确费用负担条款,诉讼时及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付款凭证。

四、结语与延展

本案启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施工方“白干”,也不意味着发包方可借机拒付。只要双方已完成结算,结算文件独立于原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发包方主张未扣除下浮、未竣工验收等抗辩,若无证据推翻结算文件,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施工方在承接项目前应核实自身资质;若确无资质,更要加强过程结算管理,避免“竣工后算总账”的被动局面。发包方则应在结算时审慎核对,避免签字确认后再反悔。若您遇到类似工程款纠纷,建议携带合同、结算单、往来函件等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