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不少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包工头)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并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一旦发生纠纷,发包方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那么,没有资质的人施工后,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度解析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结算、利息、律师费承担等核心问题,为实际施工人和发包方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回顾:消防工程干完了,包工头却拿不到钱
2020年5月10日,黄某(原告,自然人,无施工资质)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被告,发包方)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南宁市江南区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建筑面积约20082.96㎡,合同价款以实际完成量结算为准,并约定总造价下浮15%让利。同日,双方还约定被告提供两套房源作为工程款支付保障。
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被告原因停工,被告按总建筑面积20082.96㎡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给原告。
黄某施工至2021年8月8日,完成了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工作,并向被告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应支付进度款401659.2元(20082.96㎡×20元/㎡)。被告签字盖章确认“情况属实”。
此后,因被告资金困难,双方先后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两套房屋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含每平方米增加的2元,即20082.96㎡×22元/㎡)。但房屋竣工后,被告拒绝交付,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逾期利息、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被告抗辩称:工程未完工、竣工图未审核、工程量未核实,且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未扣除。
二、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工程款照付,律师费也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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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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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被告已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工程款数额,双方后续签订的《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也明确确认工程款总额为441825.12元,视为已完成结算。被告关于“未审核工程量、未扣除下浮15%”的抗辩,与结算行为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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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支付条件已成就:按合同约定,工程款应于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98%,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法院认定2021年8月10日结算,保修期一年于2022年8月10日届满,故全部工程款441825.12元应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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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分段计算: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当时LPR)计付;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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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该约定有效,被告因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律师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
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三、深度普法:施工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钱
很多实际施工人担心:“我没有资质,合同是不是白签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核心是**“折价补偿”**。
1. 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合同无效:
-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本案中,黄某是自然人,显然不具备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故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结算条款失效,也不等于发包方可以无偿占有施工成果。
2. 折价补偿的前提:工程合格或已结算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验收不合格,则无权请求折价补偿;但可以对修复后的工程主张。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工程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但双方已对已完工部分进行了结算(《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签字盖章),并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法院认为,结算行为表明双方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已达成一致,视为认可工程合格,故支持了折价补偿。
关键点:即使合同无效,结算协议独立有效。发包方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就是对工程量和价款的确认,事后不能反悔。
3. 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不影响原债权主张
双方曾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两套房冲抵工程款。但房屋未交付。法院认为,以房抵债目的未实现,原告有权要求支付原工程款。这给实际施工人的启示是:不要轻易放弃主张现金的权利,如果以房抵债落空,可以回头要求支付工程款。
4.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即使合同无效,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仍应支付利息。利息起算点:
-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工程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本案中,结算后一个月内应付至98%,故从2021年9月10日起算;质保金从保修期满后7天起算。利率按当时LPR(3.85%和3.65%)计算,而非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5. 律师费、保全费可以主张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合理支出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本案中,法院全额支持了18000元律师费及824元保全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已经实际支付并开具发票,且不能超过合理标准。实际施工人在维权时,务必保留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
四、实务痛点与操作建议
1. 实际施工人必看的几个细节
- 保留结算证据:施工过程中,每个节点都要让发包方签字确认工程量、进度款。本案中,正是《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的“情况属实”盖章,成了胜诉的关键。
- 不要被“合同无效”吓倒:只要工程合格并完成结算,参照合同约定拿钱是有法律保障的。
- 以房抵债要谨慎:如果接受以房抵债,要尽快办理网签或过户手续。本案中,房屋未交付,导致原告不得不重新起诉主张现金。
- 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和质保金期限。本案质保期一年,届满后要立即催收。
2. 发包方容易踩的坑
- 不要随意在结算文件上盖章:一旦盖章确认,法律上视为结算完成,后续再以“未审核”“未下浮”抗辩,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 合同无效不等于免责:发包方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而拒付工程款,否则不仅需要支付本金和利息,还可能承担对方律师费。
- 以房抵债要实际履行:如果约定用房屋抵债,却不交付,对方有权要求恢复金钱支付义务。
3. 地区司法实践参考
在南宁市(含江南区、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等)及下辖的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等地法院,类似案件裁判思路基本一致:重结算、重诚信。只要双方确认了工程量或价款,即使合同无效,法院也会支持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请求。
五、结语
本案中,黄某虽然作为无资质的自然人签订合同,但因完成了施工且与被告结算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利息、律师费和保全费。这再次说明:法律保护实际付出劳动和材料的人,合同无效不能成为发包方“赖账”的理由。
如果你是实际施工人,遇到发包方拖延结算或拒绝付款,不要再自己焦虑,应当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南宁地区有类似困扰,欢迎联系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专业和务实为你保驾护航。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附:常见咨询问答(20-5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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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南宁市江南区承包了消防工程,但我没有施工资质,合同无效,发包方不给工程款怎么办? 答: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付钱。只要工程合格或双方已结算,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折价补偿。建议先收集结算证据,必要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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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自然人,没有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还能主张利息吗? 答:能。合同无效不影响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利息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按LPR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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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青秀区的项目,发包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了“情况属实”,后来反悔不承认工程量,法院会支持谁? 答: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视为对工程量和价款的结算确认,反悔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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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防工程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但结算时没有扣除,发包方现在要求扣回,合理吗? 答:双方在结算文件中未提及下浮,且后续确认了具体金额,可视为变更了原约定,发包方事后要求扣回一般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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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但发包方已经使用,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视为工程合格,应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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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良庆区做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无效,但发包方以“工程质量有问题”拒付款,怎么办? 答:发包方需对质量问题进行举证。若无法证明,且双方已结算,法院将支持付款请求。若确有质量问题,可要求修复或减少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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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发包方签了以房抵债协议,但房子一直不交付,我能要求支付现金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债权债务并未消灭,你可以要求支付原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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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且律师费已实际支付并合理,法院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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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南宁市西乡塘区的项目,工程款结算后发包方一直拖延,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和质保金吗? 答:如果保修期已届满,可以一并主张。未届满时,质保金部分需等待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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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无效,但合同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条款还有效吗? 答:有效。律师费承担条款属于结算和违约条款,独立于合同效力,法院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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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发包方吗?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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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邕宁区,发包方不按时支付进度款,我可以停工吗? 答:可以,但需注意证据保留,并书面催告。停工后要求支付已完工程款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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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还有权扣留2%质保金吗? 答:质量保证金条款可以参照适用。保修期满后,发包方应退还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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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承包的工程在南宁市武鸣区,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量结算,但发包方不认可我报送的量,怎么办? 答:你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或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程资料主张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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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程未完工就停工了,实际施工人还能拿钱吗? 答:能。已完工部分经结算或鉴定,可以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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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包方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有效吗? 答: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公司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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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江南区,已完工但未结算,发包方失联,如何维权? 答:可以起诉,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注意保全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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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无效,发包方能否主张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答:不能。已支付部分对应已完工程,发包方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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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承包的消防工程是否需要缴税? 答:根据合同约定,若约定不需开票,法律不强制。但税务问题另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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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横州市,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判决后能执行到钱吗? 答:需申请执行并查明财产。可申请保全账户、房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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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有效吗? 答:有效。结算协议是独立于施工合同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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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逾期利息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没有约定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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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宾阳县,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已施工? 答:施工记录、材料单、验收单、监理签字、照片视频等均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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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防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能否要求支付工程款? 答:若发包方已使用或已结算,可视为认可;若未验收且未使用,需看是否因发包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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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发包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但对方不履行,能按原合同起诉吗? 答:可以依据和解协议直接起诉要求履行,也可就原债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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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上林县,实际施工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多少钱? 答:保全费最高5000元。保全保险费一般为保额的千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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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 答: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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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包方已将工程款支付给他人,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方要钱吗? 答:若发包方未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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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马山县,包工头手下工人工资被拖欠,能否一并起诉? 答: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方,工人工资可作为人工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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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材料款? 答:可以,材料款包含在工程款中,结算时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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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隆安县,发包方要求先开发票再付款,但我个人开不了发票怎么办? 答:合同若约定不需要开票,可按约定执行;若税款承担有争议,可要求发包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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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答:违约金条款可能无效,但可主张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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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包方拖延结算,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答:可以,按欠付工程款利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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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兴宁区,合同约定以房抵债,但房屋价格高于工程款,差价部分如何处理? 答:结算时多退少补,双方可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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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答:补充协议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则补充协议一般也无效,但结算条款独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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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发包方未签字,但口头认可,能作为证据吗? 答:口头认可难以举证,建议补充书面签字或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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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但对方无财产可执行怎么办? 答:可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查询股东是否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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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防工程合同履行中,发包方单方面解约,施工方如何索赔? 答:可要求支付已完工程款及预期利益损失,但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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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际施工人能否同时起诉发包方和总包方? 答:可以,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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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江南区,工程未结算,发包方拒绝对账,能否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 答:可以,鉴定费用先由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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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施工合同无效,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不维修,发包方可否扣质保金? 答:可以,但需证明质量问题归属于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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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际施工人是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算有资质吗? 答: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视为建筑企业,若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合同仍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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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良庆区,工程款中包含税金吗? 答:按合同约定。若约定总价下浮已含税,则不能额外主张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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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包方未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能否留置施工设备? 答:可行使留置权,但需符合法定条件,谨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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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无效,但发包方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能否追讨? 答:可以,结算后仍有权要求支付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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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实际施工人如何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 答:自应付工程款之日(如结算后约定付款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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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防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拖延验收,能否视为验收合格? 答:若已交付使用,视为合格;若未交付,发包方拖延验收,可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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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利润? 答:可以。折价补偿通常包含成本+利润,具体参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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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南宁市邕宁区,案件胜诉后,能否申请执行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 答:一般不能,除非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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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签订施工合同时,如何约定才能有效保护无资质承包方的权益? 答:尽量明确结算方式、付款时间、逾期利息、律师费承担等条款,即使合同无效,这些条款仍可参照适用。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