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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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合同无效,无资质包工头工程款仍能要回

当事人痛点:建设工程领域,大量实际施工人以自然人身份、无资质承包工程。一旦发生纠纷,发包方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那么,合同无效是否等于“白干”?工程款还能不能要回来?逾期利息怎么算?律师费该谁出?本文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书为蓝本,深度剖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结算、以房抵债、利息与维权成本承担等问题。

一、案情回顾:一份“无效”的施工合同,441825.12元工程款争议

2020年5月10日,黄某(自然人,无建筑施工资质)与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南宁市江南区某三产业综合楼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总造价下浮15%,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且某甲公司提供2套房源作为工程款支付保障。

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增加2元工程结算款。

2021年8月8日,黄某完成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向某甲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工程进度款401659.2元(20082.96㎡×20元/㎡),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并盖章。

后因某甲公司原因项目停工,双方解除施工合同,并于2021年4月22日签订《XX合作建房合同》、11月9日签订《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项目综合楼3栋15层1518号、1519号两套房源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但项目竣工后,某甲公司拒绝交房。

黄某遂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逾期利息89627.78元、律师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

某甲公司抗辩:工程未完工、工程量未审核、竣工图未审核、合同约定的下浮15%未扣除。

二、法院判决结果回顾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 某甲公司向黄某支付尚欠工程款441825.12元(含工程款432988.62元及质量保修金8836.50元);
  2. 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298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以88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某甲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4. 某甲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824元。

案件受理费9295元、财产保全费3267.2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三、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一)没有资质签的施工合同,为什么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黄某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于无效合同。

实务痛点:大量包工头、施工队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不挂靠、不设立公司,合同签订时往往意识不到“资质”问题的法律后果,直到发生纠纷才发现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血本无归”,关键是看工程是否合格、是否完成结算。

(二)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折价补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中,虽然工程未正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存在两个关键事实:

  1. 双方已结算:2021年8月8日黄某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了工程量、单价、总价,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情况属实”并盖章,法院认定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
  2. 以房抵债协议: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明确以两套房源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进一步印证了结算事实。

据此,法院认定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某甲公司应当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实务痛点:工程款结算单、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对账单、以房抵债协议等书面文件,是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主张的“救命稻草”。反之,如果缺乏结算文件,发包方又拒绝验收,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鉴定难、举证难的困境。

(三)发包方“未扣除下浮15%”的抗辩为何不成立?

某甲公司抗辩称,按合同约定总造价应下浮15%,但结算时未扣除。

法院认为:

  • 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确认的结算内容,并未要求下浮15%;
  • 此后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行为,可认定合同条款已协商变更;
  • 发包方不能在结算完成后单方面再要求下浮。

实务痛点:结算文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一旦签字确认,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发包方事后再以合同约定为由“倒扣”费用,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在签署结算单时,务必仔细核对是否已包含下浮、税金、管理费等扣减项。

(四)以房抵债,房子没交付,能否要求支付现金?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以两套房屋冲抵工程款,但某甲公司拒绝交房。

法院认定:

  • 以房抵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因某甲公司未履行交房义务,以房抵债的目的未实现;
  • 黄某有权要求某甲公司直接支付对应金额的工程款现金。

实务痛点:以房抵债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但往往存在房屋无法交付、产权不清、一房二卖等风险。实际施工人接受以房抵债时,应核实房屋权属、是否被查封抵押、能否办理过户,并在协议中明确“若未能按期交房/过户,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等额现金及违约金”等条款。

(五)逾期付款利息按什么标准算?从哪天开始算?

关于利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息;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本案利息分段计算:

| 款项性质 | 金额 | 起算日 | 利率 | |---|---|---|---| | 工程款(98%) | 432988.62元 | 2021年9月10日(结算后一个月届满次日) | 年利率3.85%(当期LPR) | | 质量保修金(2%) | 8836.50元 | 2022年8月17日(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日) | 年利率3.65%(当期LPR) |

实务痛点:很多实际施工人不知道利息可以从应付之日起算,一直拖到起诉才主张,白白损失几年的利息。另外,如果合同约定了较高的逾期违约金(如本案合同约定日0.5‰),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LPR标准,但若合同有效且违约金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可以主张。建议起诉时利息主张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避免重复起诉。

(六)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谁承担?——合同约定是关键

本案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明确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据此判决某甲公司承担黄某的律师服务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实务痛点: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通常不支持该诉请;
  • 只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明确写入合同,且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并开具发票,法院才会支持;
  • 律师费金额需合理,不能明显高于市场标准。

(七)质量保修金什么时候退?

合同约定:工程款付至实际结算款的98%,余下2%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壹年,保修期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

法院认定:

  • 结算日2021年8月10日视为工程竣工交付;
  • 保修期一年至2022年8月10日届满;
  • 某甲公司应在2022年8月17日前返还质量保修金8836.50元;
  • 逾期未返还的,从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利息。

实务痛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节点和返还条件是高频争议点。实际施工人要注意:即使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对质保金有约定且工程已交付使用,质保金条款通常仍被参照适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扣除相应维修费用,但需举证。

四、本案对实际施工人和发包方的风险警示

对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施工队):

  1. 尽量以有资质的公司名义签约,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不确定性;
  2. 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款申请表、结算单,由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
  3. 保留所有施工日志、材料采购票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作为施工事实的证据;
  4. 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核实房源权属、有无抵押查封,约定无法交房时的现金支付义务;
  5. 不要因为合同无效就放弃维权,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主张折价补偿;
  6. 起诉时一并主张逾期利息(LPR)、律师费(有约定时)、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7. 注意诉讼时效: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应付之日起算,超过时效可能败诉。

对发包方(建设单位、开发商):

  1. 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否则施工合同无效,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合同无效后,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工程合格的仍需参照合同折价补偿;
  3. 结算单、进度款申请表签字确认后,不得事后反悔,再行主张下浮、扣减;
  4. 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应诚实履行,拒不交房将面临支付工程款现金及利息、律师费的风险;
  5. 拖欠工程款不仅需支付本金,还需承担LPR逾期利息、对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额外成本。

五、南宁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30组)

1. 问:我是包工头,没有资质跟南宁某建筑公司签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现在对方以合同无效为由不给工程款,怎么办? 答: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主张。只要工程经双方结算或经验收合格,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中,法院明确:承包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双方已结算的,发包方应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2. 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没有发包方盖章,只有项目经理签字,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如果签字人员有发包方授权或是项目负责人,结合其他证据(如后续对账、以房抵债协议等),可能被法院采信。但风险较高,建议施工过程中尽量要求发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事后补盖公章确认。

3. 问:在南宁市青秀区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青秀区的项目应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江南区的项目则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4. 问:合同约定总造价下浮15%,但结算单上没有扣,发包方现在要求扣下来,法院支持吗? 答:不支持。双方结算确认的金额视为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的变更。在(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中,某甲公司抗辩应扣下浮15%,法院以“结算未要求下浮、且后续以房抵债行为可认定已变更条款”为由,驳回其抗辩。

5. 问:以房抵工程款,开发商不交房也不退钱,我可以起诉要求给现金吗? 答:可以。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若发包方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抵债目的落空,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对应金额的工程款现金,并可主张逾期利息。本案中黄某即以某甲公司拒交两套房为由,成功诉请现金支付441825.12元。

6.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合同里约定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还能适用吗? 答:能。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律师费承担约定属于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清理安排,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本案判决某甲公司承担黄某律师费18000元。

7. 问:我是南宁市西乡塘区的,工程在武鸣区,可以在西乡塘法院起诉吗? 答:不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武鸣区的工程应在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8. 问:发包方一直不结算,我能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吗? 答:可以。若工程已交付使用,或虽然未交付但已停工,可通过起诉启动结算程序,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起诉时若工程未结算,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

9. 问:质量保修金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通常为竣工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或两年,期满后约定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法院认定保修期一年届满后7天内发包方应返还2%的质量保修金8836.50元,逾期按LPR支付利息。

10. 问:工程没完工,我只做了预埋管部分,能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或经双方结算的,发包方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本案中黄某仅完成消防预埋管工作即因发包方原因停工,双方结算后法院全额支持其工程款诉求。

11. 问: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已结算的,结算后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本案中工程款利息自结算后一个月届满的次日(2021年9月10日)起算。

12. 问:在南宁市良庆区的工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包工包料,能起诉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但举证难度较大。需提供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施工事实和价款约定。建议尽早补签书面结算单或对账单。

13. 问:发包方是南宁市某公司,法人代表私人在结算单上签了字,公司不认账怎么办? 答:若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在结算单上签字,即使未盖公章,也代表公司行为,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法院予以采信。

14. 问:我是挂靠在有资质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发包方不付款,我能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需提供挂靠协议、项目施工资料、结算文件等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

15. 问: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发包方说质量有问题拒绝付款,我该怎么办? 答:交付使用后发包方主张质量问题的,应当举证。若质量瑕疵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发包方不能以此拒付全部工程款,可要求维修或扣减相应费用。建议及时收集竣工验收记录、交付使用证明等材料。

16. 问:南宁市邕宁区的项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答: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费用较低且无需冻结现金。本案中黄某为此支付保全保险费824元,最终判决由违约方某甲公司承担。

17. 问:发包方把工程款付给了挂靠的公司,但挂靠公司没转给我,怎么办? 答:实际施工人可起诉挂靠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同时可起诉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建议收集挂靠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挂靠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等。

18. 问:诉讼时效过了三年,还能起诉要工程款吗? 答: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但如果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主动审查。建议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或通过书面催款函、对账单等方式中断时效。

19. 问: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多少钱结算,但实际面积有争议,以哪个为准? 答:合同约定“以实际完成竣工面积计算”的,应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可通过测绘或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确定。本案中双方以20082.96㎡确认结算,法院予以采纳。

20. 问:发包方说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但我已经做完工程了,怎么办? 答:若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验收,或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工程已竣工。本案中工程因发包方原因停工,但双方结算并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21. 问:我是宾阳县的工程,发包方是外地公司,我可以在宾阳县法院起诉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宾阳县的工程应在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方便诉讼和后续执行。

22. 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要求增加工程内容,但没有签补充协议,能要增加的费用吗? 答:需要证明发包方同意增加施工内容及对应的价款。可通过施工指令、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签证单等证据佐证。建议涉及增加工程量时,及时办理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

23. 问:我是发包方,把消防工程包给了一个没有资质的个人,合同无效,我还需要付工程款吗? 答:需要。合同无效不免除发包方的付款义务。工程质量合格的或经双方结算的,发包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此外,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4. 问:工程款利息标准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吗? 答:合同有效且约定明确的,可参照约定,但不能超过法律保护上限(LPR四倍)。合同无效的,法院通常按同期LPR计算利息。本案中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未获支持,法院按LPR计息。

25. 问:横州市的项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除了要本金,还可以主张哪些费用? 答:可主张逾期利息(LPR)、律师服务费(合同有约定时)、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本案判决某甲公司承担上述全部费用,维权成本由违约方负担。

26. 问:和发包方签订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但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答: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或过户,承包方可解除以房抵债协议,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现金及利息。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无法交付时,发包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等额工程款”。

27. 问:我是做消防工程的,在南宁市江南区做项目,发包方是个人,合同有效吗? 答:发包方是个人,即发包方不具备发包工程的主体资格,且承包方无资质,合同无效。但已施工且结算的,仍可主张折价补偿。建议尽量与具备开发资质的公司交易。

28. 问:工程结算后发包方一直拖延付款,我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发包方的房子吗? 答:可以。起诉前或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发包方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防止转移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保函是常见的担保方式。

29. 问:上林县的项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吗? 答:合同有效且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以主张,但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30%)可能被调减。合同无效的,违约金条款通常无效,可按LPR主张利息。实际中建议优先主张利息和实际损失。

30. 问:发包方说工程款要等到整体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付,但我负责的消防工程早就完工了,合理吗? 答:若合同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已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发包方应按约定支付进度款。以整体项目未验收为由拒付,若该约定不明确,法院倾向于支持实际完工部分的付款请求。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付款节点与验收责任。

31. 问:马山县的工程,我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能打赢官司吗? 答: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能够证明合同关系、施工内容和价款约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建议同时提供施工照片、材料送货单、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增强证明力。

32. 问:发包方在结算后又发现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扣减工程款,法院支持吗? 答:若发包方能举证证明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且系承包方原因造成,可要求承包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损失,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本案中某甲公司提出“工程未完成、工程量未审核”等抗辩,均因缺乏证据且与结算不符被驳回。

33. 问:隆安县的工程,我是实际施工人,发包方把钱给了转包的公司,公司跑了,我能找发包方要钱吗?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有权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要求发包方支付。需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及发包方尚欠工程款的事实。建议起诉时将发包方、转包方列为共同被告。

34. 问:判决书下来后发包方不执行,我该怎么办? 答: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发包方财产线索(银行账号、房产、车辆等),法院可依法查封、冻结、拍卖。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35.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一般由谁承担? 答:通常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胜诉比例分担。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本案中案件受理费9295元、财产保全费3267.2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加上律师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违约成本相当高。

36. 问:我是发包方,签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后又不想给房子了,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将面临支付等额工程款现金、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维权费用。本案中某甲公司拒交两套房源,被判决支付441825.12元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代价远大于履行交房义务。

37. 问:南宁市武鸣区的工程,发包方说“先开票再付款”,我不开发票就不给钱,合法吗? 答:若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发包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若未约定,发包方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本案中合同约定“乙方收取工程款不需开具任何发票”,法院未将开票作为付款前提,但实际中税务合规需另案处理。

38. 问:工程停工后,我垫付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找谁要? 答:若停工系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可就已完工程款、材料款、工人工资及窝工损失一并主张赔偿。需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计算实际损失金额。

39. 问: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案件审理期限大概多久? 答:普通程序一审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涉及鉴定、公告送达等情形可延长。本案2024年4月立案,2025年4月判决,历时较长主要因涉及证据核实和开庭排期。建议尽早起诉并申请保全,促使对方主动和解。

40. 问: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条款,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答: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应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若仲裁条款无效或约定不明,可向法院起诉。签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争议解决条款,避免维权路径受阻。

六、结语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它告诉我们:

合同无效≠不用付钱;没资质≠白干一场。 只要实际施工完成并完成结算,工程款依然要支付。同时,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不仅要支付本金,还要承担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维权成本。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最核心的护身符是:施工过程中的书面确认文件——进度款申请表、结算单、以房抵债协议,任何一份签字盖章的文件,都是日后维权的重要筹码。在南宁市江南区、青秀区、良庆区、西乡塘区等各级法院的同类案件中,结算文件的证明力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负。

建设工程领域风险重重,签约前审资质、施工中留书面、结算时细核对、维权时早行动,方为上策。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