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是否意味着承包人无法获得工程款?本文结合一份典型判决书,解析合同无效背景下工程款结算的认定规则与实务应对方法,为工程参与者提供风险防范与权利救济的具体指引。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结算条款的独立适用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黄某作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然而,合同无效并不等同于承包人施工投入无法获得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核心原则——折价补偿。
实务要点: 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仍有权主张工程款,但需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承包人应保存工程验收、结算相关的全部书面证据。
二、结算行为的效力认定——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
本案中,被告抗辩称工程未完成、工程量未审核、15%下浮未扣除等,但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意见。法院认定:
“虽原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
法院进一步指出:
“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实务要点: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结算文件(如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协议)具有独立于原合同的效力。即使原合同无效,结算文件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仍可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三、工程款数额与支付条件的司法认定
本案中,法院认定工程款总额为441825.12元,其计算方式为:20082.96㎡ ×(20+2)元/㎡。其中,20元/㎡为原合同约定的预埋线管施工进度款标准,2元/㎡为补充协议增加的结算款。
关于支付条件,法院认定: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已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则被告应于一个月内(即2021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所完工实际结算款98%的工程款,即432988.62元……余款8836.5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一年(即2022年8月10日)届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给原告。”
实务要点: 工程结算文件可视为工程交付的证明,已结算工程款的98%应于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2%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承包人应明确区分不同款项的支付时间节点。
四、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及保全费的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认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具体计算方式为:
“1.以432988.6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付;2.以8836.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付。”
关于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法院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律师服务费18000元及保全保险费824元。
实务要点: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是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手段。该约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得到支持。
五、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指引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以下实务指引:
对承包方的建议: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量确认手续,确保每一阶段的工程量都有书面签认;
- 工程完工后及时提交结算文件,并确保对方签收确认;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 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条款的参照适用,但需要充分证据支持。
对发包方的建议:
- 审查承包人的资质条件,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
- 在结算过程中谨慎签署相关文件,结算确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重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避免因逾期付款产生额外利息和费用。
该案再次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和结算程序的规范性。合同无效虽导致合同约定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但通过结算文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诚信履行结算义务。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