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是否必然导致承包人“血本无归”?答案是否定的。本文结合(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书,解析无效合同下工程款结算的认定逻辑与实务操作路径,助你厘清法律风险、掌握维权关键。
一、合同无效:资质缺失是核心红线
本案中,原告黄某作为自然人承接消防工程,属于典型的无资质施工。法院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指出:
“本案中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方法步骤:
- 首先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
- 确认合同是否涉及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
- 若存在无效情形,切勿直接放弃主张,应转向折价补偿规则。
二、合同无效但工程款仍可主张:折价补偿的适用条件
合同无效后,并非“一切归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法院对本案的认定极具参考价值:
“虽原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考虑到原告确实为工程采购了材料及施工所付出的劳务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关键点:
- 即使无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但双方已办理结算,视为对工程量和价款的确认;
- 实际施工人投入的材料和劳务已物化,应获得折价补偿;
- 结算行为的作出,足以触发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规则。
三、结算行为独立生效:下浮15%为何未扣除?
被告抗辩称“合同里下浮的15%没有在本案中扣除”,法院未采纳,理由极具实践指导意义:
“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实务步骤:
- 结算文件(如《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对方签字盖章,即构成对工程价款的确认;
- 若结算中未提及下浮、折扣等条款,可主张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原约定;
- 后续签订的以房抵债、还款协议等,可反证双方对欠付金额的认可。
四、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与违约成本:如何计算?
即便合同无效,但结算后欠付工程款,仍应支付利息。法院明确:
“被告应于工程价款应付之日(即2021年9月10日)及质量保修金应付之日(即2022年8月17日)起分别按逾期付款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和3.65%)计付。”
同时,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法院予以支持,因为:
“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该项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行动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保留结算凭证、催款记录,以确定应付之日;
- 主动申请财产保全,并投保保全保险,费用最终可转嫁给违约方。
五、延展与启示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趋势:司法实践对劳务物化成果给予充分保护,不因合同无效而否定实际施工人的结算权益。对于施工方,务必重视过程结算与书面确认;对于发包方,切勿以为合同无效即可免除付款义务。
若您正面临建设工程结算争议,建议立即梳理合同、结算文件及付款凭证,并咨询专业律师。一份经对方确认的结算单,远比一纸合同更有保障。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