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常成为争议核心——当结算单未扣除合同约定的下浮让利,该结算是否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文结合(2024)桂0105民初4088号判决,剖析法院对"下浮15%未扣除"之抗辩的认定逻辑,为施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提供结算争议的实务应对策略。
一、争议焦点:结算未扣下浮款,被告拒绝支付
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总造价下浮15%让利给甲方"。原告完成预埋管施工后,双方通过《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认了工程进度款401,659.20元,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款40,165元,合计441,825.12元。然而被告抗辩称:
"合同里下浮的15%没有在本案中扣除。"
即被告认为,即便结算文件已载明具体金额,但该金额未反映合同约定的15%下浮,故不应作为付款依据,试图以此否定结算的终局性效力。
二、法院认定:结算行为已变更下浮条款
法院未采纳被告抗辩,其裁判逻辑可从三个层面分解:
第一,结算文件具有确认效力。 判决书指出:
"双方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这意味着,虽合同约定下浮,但后续结算行为构成对原约定的变更,结算金额即为最终应付款项。
第二,以物抵债行为印证结算完成。 法院强调:
"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被告以房产冲抵工程款的后续行为,反过来证实了其对结算金额的认可。
第三,被告抗辩与己方行为矛盾。 若被告真认为结算金额未扣除下浮款,应在签署结算文件时即提出异议,而非在诉讼阶段才主张——法院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矛盾,故认定"被告抗辩的理据不足"。
三、实务策略:三步锁定结算效力
结合本案裁判思路,承包方在结算争议中可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索要书面结算确认单。 在完成节点工程或竣工后,立即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结算文件,明确载明工程量、计算方式和应付金额,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本案中《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被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成为胜诉的关键证据。
第二步:固定后续履行行为。 若发包方通过以物抵债、分期付款等行为实际履行结算结果,务必留存协议或转账记录——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对结算金额的再次确认。
第三步:区分"抗辩"与"反诉"。 发包方主张"未扣下浮款"时,应审视该主张性质。如结算文件已确认金额,该抗辩通常被认定为对已变更条款的否认,难以获得支持;若对方另行主张返还多付工程款,则需另案处理。
四、延展提示
本案还涉及两个实务要点:其一,自然人无资质施工导致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工程经验收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其二,诉讼中主张律师费、保全保险费需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本案合同载明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费用,故获法院全额支持。
合同结算无小事,每一份签字盖章的结算文件都是维权重器。若您正面临工程款催收或结算争议,建议携带合同及结算凭证咨询专业律师,及时锁定证据、采取保全措施,避免错失诉讼良机。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