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施工单位无法要回工程款?这是许多实际施工人面临的困惑。本文结合一起真实判例,剖析“合同无效但结算有效”的法律逻辑,为你提供可操作的维权思路。
一、合同无效:资质缺失是硬伤,但并非“白干”
本案中,原告黄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判决书原文:“本案中原告系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南宁市江南区XX三产业综合楼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但合同无效不代表承包人“白干”,《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二、结算有效:双方已确认工程款,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
本案关键争议点在于:合同无效后,双方事后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法院给出了肯定答案。
判决书原文:“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且从此后因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而与原告签订以房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工程款已经过双方进行结算,并已达到支付的条件。”
操作要点:
- 固定结算文件:本案原告提交了经被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工程款金额401659.2元,这是关键证据。
- 补充协议明确: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每平方米2元结算款,合计441825.12元。
- 以房抵债佐证: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确认用房屋冲抵工程款,进一步印证了结算事实。
三、以房抵债未能实现,仍应支付现金
被告辩称项目未完工、工程量未审核等,法院未采纳,因双方已结算,且以房抵债协议是被告不能支付工程款时的替代安排。若房屋未交付,被告仍须支付工程款。
判决书原文:“因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亦未能按双方的约定将以房抵扣工程款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方引发本案纠纷,故被告抗辩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四、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均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41825.12元,并分段计算利息:工程款432988.62元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息;质量保修金8836.50元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息。
判决书原文:“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律师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亦判由被告承担。
结语与建议
本案给实际施工人的启示:
- 证据为王:施工过程中,务必让发包方在进度款申请表、结算单等文件上签字盖章。
- 合同无效≠无救济:及时要求对方出具结算凭证,或签订补充协议固定债权。
- 以房抵债须谨慎:若对方提出以房抵债,要明确房屋未交付时原工程款债权依然有效。
如果你遇到类似工程款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陷入被动。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