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是否等于承包人血本无归?当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又该如何破局?本文通过解读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则最新判决,揭示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结算的法律逻辑与实操路径,为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者提供可复制的维权策略。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该不该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问题始终是司法审查的首要环节。本案中,原告黄某作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经法院审理认定属于无效合同。然而,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免除发包人的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即使合同无效,只要承包人已完成施工义务且双方已进行结算,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层层拆解:承包人如何在无效合同中锁定胜局
第一步:固定结算证据,筑牢权利根基
本案最关键的转折点在于,原告提交了经被告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该申请表明确载明:“我施工队已完成该项目的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作,3#综合楼总面积为:20082.96㎡……现我方要求贵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1点约定支付已完成的3#综合楼消防工程预埋管工程进度款,支付额为:20082.96㎡×20元/㎡=401659.20元。”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签有“情况属实”并加盖被告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操要点:承包人应当养成“干完一段、结算一段”的习惯,每次施工节点完成后,及时要求发包方对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书面确认。签字盖章的结算文件,是后续主张权利的最有力证据。切忌仅凭口头约定或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施工,避免举证困难。
第二步:巧用以房抵债协议,强化结算事实
本案中,双方在结算后又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以两套房屋冲抵工程款441825.12元。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根据原告提交的《合作建房合同》及《建房款支付补充协议》,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义务,并已经双方进行了结算。”
实操要点:当发包方资金紧张、无力现金支付时,以房抵债是常见的替代方案。承包人应当注意:以房抵债协议本身就是发包方对债务金额的确认,即便后续房屋未能实际交付,该协议仍可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有力佐证。签订此类协议时,务必明确载明“用于冲抵工程款”及对应的工程款数额。
第三步:识别发包方抗辩漏洞,粉碎拖延策略
被告的三大抗辩理由——工程未完成、工程量未审核、15%下浮未扣除,均被法院逐一击破。针对下浮15%的问题,法院论述尤为精彩:“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中并未要求对工程总价款下浮15%进行扣除,视为双方已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实操要点:发包方常见的抗辩手段包括:工程未竣工验收、结算文件未经审计、未扣除质保金等。承包方应把握两个反击要点:其一,双方已通过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数额的,不得再以其他条款为由推翻结算结果;其二,结算行为本身可视为对应扣款项的变更或放弃,发包方事后反悔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步:算清利息与维权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除工程款本金441825.12元外,还包括:以432988.62元(结算款98%)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以8836.50元(质保金2%)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服务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费824元。
实操要点:合同中务必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本案中,正是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的约定,原告才得以全额追索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注意:利息起算点有讲究——工程款利息自应付之日起算,质保金利息则自质保期届满后起算。
三、风险警示与行动指南
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合同效力与工程款支付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合同无效不等于无需付款。只要承包方完成了实际施工且双方已达成结算,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承包方应当重视以下合规要点:
- 施工前尽量核实发包方资质,降低合同无效风险;
- 施工过程中保留签证单、进度款申请表、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
- 每次结算必须形成书面文件并取得对方签章;
- 善于利用以房抵债等替代支付方式,将债权固化。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分析,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桂0105民初4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