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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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陈干新律师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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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南宁陈干新律师,31年执业沉淀,20年专注合同争议,累计主办812件合同纠纷,胜诉率85%以上,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以一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例

在合同纠纷实务中,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是争议高发点。不少当事人认为,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却忽略了“可得利益损失”这一重要赔偿项目。下面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展开分析。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按月支付租金,租赁用途为非标设备生产。合同履行两年后,B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限期搬离。A公司被迫另寻厂房,搬迁及重新装修耗时两个月,期间生产中断。A公司遂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违约金、搬迁损失以及因停产造成的利润损失。

争议焦点
B公司同意赔偿直接损失,但抗辩称合同已解除,A公司未来的预期利润不属于赔偿范围,且该利润损失难以精确计算,不应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此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但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该利益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二是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三是损失具有确定性,不能凭空臆测。

本案中,A公司租用厂房专门用于生产设备,经营收益相对稳定。法院通过调取A公司近两年同期财务报表,结合厂房设备产能、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客观数据,认定若B公司未违约,A公司在剩余租期内可获合理利润。同时,搬迁两个月造成的停产损失也属于合同解除后为减损而发生的必要支出。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A公司搬迁及停产损失,同时部分支持了可得利益损失,金额按剩余租期利润的30%酌定。

实务启示

  1. 守约方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链,如近期的经营账目、合同履行前的规划、行业统计数据等,避免仅凭口头陈述。
  2. 合同解除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止损措施,否则扩大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3. 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并行主张,但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否则可能被调减。

合同争议中每一笔损失都关系切身利益。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及时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由律师梳理证据、测算损失边界,以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