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3
#执行和解协议 #合同纠纷 #执行措施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申请和移送

南宁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要点解析

在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执行阶段往往是实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许多当事人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却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或双方矛盾激化而陷入僵局。此时,执行和解协议便成为化解僵局、实现共赢的重要工具。本文结合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深度剖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履行要点及风险防范策略,为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并非“新合同”那么简单

很多人误以为执行和解协议只是一份普通的民事合同,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何履行达成的协议,其核心特征是以生效判决为基础,以变更履行方式为内容

我们来看本案中法院的认定:

“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进行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一、被执行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借款本金72852.11元及利息……上述款项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二、案件执行费1173元,被执行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三、如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偿还本案债务,法院将按照原判决强制执行,并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

从上述内容可见,执行和解协议并非推翻原判决,而是在原判决基础上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作出的变通安排。它不产生新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对既有判决义务的确认和调整。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以该协议为据另行起诉,而应通过恢复原判决执行的方式救济。

二、和解协议履行的三大关键步骤(附实操方法)

步骤一:协议内容必须具体明确,避免模糊表述

一份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至少要明确四个要素:履行金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本案协议中,法院详细列明了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且明确了支付账户和截止日期,这种“清单式”表述极大降低了后续争议风险。

具体做法: 在起草协议时,建议将各项费用分项列出,利息计算起点、利率标准、计算截止日都要写明。不要使用“尽快”“适当时候”等不确定词语。

步骤二:关注“恢复执行”条款,保留权利触发机制

本案协议中有一条至关重要的约定:

“如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偿还本案债务,法院将按照原判决强制执行,并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

这就是典型的“恢复执行”触发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做法: 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务必加入类似的“违约恢复执行”条款。同时,注意保留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对方逾期,可凭证据迅速申请恢复执行。

步骤三:善用“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的区别

本案法院裁定“终结(2019)桂0109执767号案件的执行”,并明确指出: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这里有一个重要实务点:执行和解导致的终结执行,不同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通常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则是因为双方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终结执行后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这是和解协议的一大优势。

具体做法: 在同意终结执行前,可要求法院在执行裁定中明确载明“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就像本案裁定那样,为后续权利保障加上“双保险”。

三、风险警示:申请执行人的三个“必须知道”

1. 续行查封的申请时限——错过即失控

本案裁定专门提示: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这是很多申请执行人容易忽略的“暗坑”。如果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而前期查封的房产、银行账户即将到期,务必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申请续封,否则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导致和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要轻易解除查封措施

实务中,有些申请执行人为了“表示诚意”,在签订和解协议后主动申请解封全部财产。这种做法风险极大。建议在和解协议中明确:在全部款项付清之前,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履约担保。

3. 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保持“动态监控”

不要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建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或付款凭证,或约定由法院执行款专户作为归集账户(本案即约定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这样每一笔款项都有据可查。一旦发现逾期,立即书面催告并准备恢复执行材料。

四、延展思考:合同纠纷执行和解的“进阶策略”

对于当事人而言,执行和解不仅是“妥协”,更是一种战略选择。在以下场景中,和解协议尤其有价值:

  • 被执行人有履行意愿但暂时资金紧张:通过延长履行期限、分期付款,换取债务全额清偿的可能。
  • 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困难:如房产有抵押、车辆难以变卖,和解可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 双方存在继续合作可能:通过和解修复商业关系,比强制执行更有利于长远发展。

同时,如果你是被执行人,也要注意:和解协议一旦签订,务必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否则不仅会面临恢复强制执行的后果,还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企业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结语

执行和解协议是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柔性制度”,它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冲期和共赢点。但柔性不等于随意,和解不等于放弃。只有像本案裁定书那样,将金额、期限、利息计算、恢复执行条件、查封续期提示全部落实到位,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执行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设计最优和解方案,并严格把控程序节点,避免因细节疏忽而丧失胜诉权益。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桂0109执76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