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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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执行和解后不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实务要点解析

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后,当事人并非只有“硬碰硬”一条路可走。执行和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处置方式,既能缓解被执行人的给付压力,也能让申请执行人更快实现部分权益。但若被执行人利用和解协议“以时间换空间”,达成协议后却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破局?本文结合一份真实执行裁定书,深度解析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的法律效果,并给出申请恢复执行的具体方法、步骤与风险防范建议,帮助您在合同纠纷执行中稳住主动权。


一、案件背景:执行和解协议如何促使执行程序终结?

在(2019)桂0109执765号之一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系某银行南宁邕宁支行,被执行人系某制药公司,双方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7)桂0109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后,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裁定书原文,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某制药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借款本金6976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计至2017年1月31日止已累欠借款利息3637.88元;从2017年2月1日起计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法计付;从合同解除次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受受理费1727元、公告费350元、律师费3670元,上述款项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二、案件执行费1087元,被执行人某制药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三、如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偿还本案债务,法院将按照原判决强制执行,并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

随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继续履行和解协议,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案执行。裁定书指出:

“因本案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执行和解履行期间长;同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故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

二、核心法律效果:终结执行不等于债务消灭

很多申请执行人容易有一个误区:认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债权就“没着落”了。实际上,执行和解引发的终结执行,并非债权的实体消灭,而是执行程序的暂时性休止。只要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全面履行,申请执行人仍享有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权利。

本案裁定书对此作出了明确重申: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这句话极其关键: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意味着即使过了两年申请执行时效,只要存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仍可向法院申请“重启”原来判决的执行程序,而非重新起诉。

三、申请恢复执行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时,建议按以下五个步骤操作:

  1. 固定不履行证据
    通过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对账单或催收函等方式,证明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日期前足额支付款项。部分履行也算“未完全履行”,此时可就剩余债务申请恢复执行。

  2. 确认原执行法院及案号
    本案中,恢复执行应向原执行法院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号仍关联原执行案号(2019)桂0109执765号。如不清楚法院内部分配情况,可先查看原裁定书或联系办案法官。

  3. 撰写并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原执行依据(如(2017)桂0109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执行和解协议签订时间及内容;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情形;请求事项为“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同时附上原执行依据复印件、和解协议复印件、不履行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等。

  4. 同步申请续行查封(如财产仍在查封期限内)
    这是许多申请执行人最容易忽略的“致命细节”。本案裁定书特别警示: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在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后,务必关注原保全或执行中所涉财产(如房产、土地、车辆、银行账户)的查封到期日。提前计算时间,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1. 等待法院审查并恢复执行
    法院收到恢复执行申请后,会审查是否符合恢复条件。本案裁定明确“如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偿还本案债务,法院将按照原判决强制执行,并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所以只要证据充分,法院通常会裁定恢复执行,并重新采取查控、限高、失信等惩戒措施。

四、实务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执行和解并非“一锤子买卖”,在签约前后都要保持清醒:

  • 评估对方履约诚意:若被执行人已有多次逾期或失信记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财产抵押,再考虑签署和解协议。
  • 和解协议中明确违约后果:如约定“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全部剩余债务立即到期,并恢复原判决执行”,避免后续扯皮。
  • 续封期限必须记牢:即使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也建议设置内部台账,在查封届满前15日提醒,最迟前7日提交续封申请。
  • 若发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虚假和解,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考虑追加被执行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等综合维权手段。

合同纠纷的胜诉判决,只有真正兑现为真金白银,才算赢得彻底。执行和解不是“终局”,而是一个考验双方诚信的缓冲区间。若您正在经历类似困境,不妨对照本文步骤,及时向原执行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并做好财产保全衔接。如情况复杂,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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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桂0109执76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