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数量逐年攀升,而其中合同效力瑕疵抗辩往往是案件走向的胜负手。很多用电人在被供电企业追缴电费、收取高额违约金甚至被中止供电时,第一反应是“供电公司说了算”,却忽略了合同本身可能存在效力瑕疵。本文结合真实司法案例,深度拆解供用电合同效力瑕疵的认定规则、抗辩技巧与操作细节,帮助当事人在法庭内外掌握主动权。
一、以案说法:一条“物业代收电费”条款引发的供用电合同效力之争
2019年,南宁市兴宁区某商业广场的租户李明(化名)因欠付电费被供电企业起诉。供电企业依据《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用户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电费,逾期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的条款,主张李明支付欠费5.8万元及违约金3.2万元。李*明则抗辩称:其一,其从未与供电企业直接签订书面合同,实际签约主体是物业公司,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其二,即使存在事实供用电关系,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千分之一日费率折合年化36.5%,明显过高,属于加重用电人责任的无效条款;其三,供电企业在未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断电,违反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强制规定,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明虽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但其实际用电并接受供电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合同效力不因签字缺失而当然无效。但关于违约金条款,法院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及公平原则,认定日千分之一(年化36.5%)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同时,供电企业未按法定程序履行停电催告义务,属于违约行为,驳回了供电企业主张违约金的部分请求,并判决供电企业赔偿因违规停电给李明造成的经营损失。
这个案例折射出供用电合同效力瑕疵抗辩的核心逻辑:合同效力问题不是“全有或全无”,而是分层审查——先看合同是否成立,再看条款是否有效,最后看履行是否合规。实践中,许多用电人败诉不是因为事实不清,而是将“效力抗辩”与“违约抗辩”混为一谈,导致法律适用错位。
二、供用电合同效力瑕疵的基础类型:用电人必须知道的四个维度
想要有效行使供用电合同效力瑕疵抗辩,首先要厘清合同效力的四个审查维度。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审查:
1.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供电方必须是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企业,用电方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若供电方为转供电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其转供电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与电网企业有明确转供电协议,以及是否违反《电力法》关于禁止违法加价的规定。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的一起判决中明确指出: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价超出电网企业目录电价加合理损耗上限的,超出部分对应的合同条款无效,终端用户仅需按目录电价支付电费。
2.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供用电合同具有强制缔约属性,供电企业不得拒绝不特定用户合法的用电申请,但双方在具体条款(如容量、电价执行方式、计量方式)上仍有协商空间。若供电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勾选“预付费模式”“自动续期”等选项,用户可主张该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
3. 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是效力抗辩中最有力的理由。如供电企业或转供电主体在合同中约定“用电人不得对电费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因供电设施故障造成的损失供电方概不负责”等,均因违反《电力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而无效。实践中,众多产业园区的转供电合同中含有“公摊电费由商户按面积分摊,具体分摊细则由物业单方制定”的条款,此类条款因赋予一方单方决定权而常被认定无效。
4. 格式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供用电合同绝大多数是供电企业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条,重点审查以下格式条款:
- 减免供电人自身责任(如免除非供电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
- 加重用电人责任(如过高的滞纳金比例、扩大的窃电认定范围)
- 排除用电人主要权利(如禁止用电人对计量装置申请校验、强制仲裁前置)
三、实战操作:供用电合同效力瑕疵抗辩的五个关键动作
在具体的案件代理与咨询中,我们发现以下操作细节直接影响抗辩成功率。每一个环节的关键词都对应着大量真实争议,务必逐项核查。
① 锁定合同版本与签订时间,核查是否经过用电人确认
供电企业往往以系统生成的电子合同为凭,但电子合同是否由用户电子签名、是否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是常见争议焦点。邕宁区某科技公司被诉拖欠电费,庭审中发现供电企业提交的“电子合同”中用户签名为自动生成的打印字体,法院最终认定该合同未成立,供电企业需重新举证证明实际用电基数。
② 核算违约金计算基数和日费率,比对行业惯例与司法上限
供电合同中常见的违约金约定为“日千分之一”或“日万分之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电费违约金标准为: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其他用户:跨年度日千分之三,非跨年度日千分之二。但该规定为部门规章,并非强制性法律。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若您收到的电费违约金账单超过欠费本金的30%,务必主张调减。 柳州市一个案件中,供电企业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达35万元,法院最终调整为按同期LPR的四倍计算,仅为4.1万元。
③ 审查“窃电追补”条款的程序正义
供电企业指控窃电时,往往依据合同的“用电检查”条款追补电费并三倍收取违约使用电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但若供电企业未在检查时开启执法记录、未邀请第三方见证、未通知村居委会或物业人员到场,其提供的检查记录及计算依据的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广西某县一个案例中,供电企业以“表计电流异常”认定窃电,但未能提供现场查封相片及用户签字确认,法院未采纳该证据,驳回了追补电费请求。抗辩的关键词:检查程序合法性、证据完整性、计算方式是否扣除了正常用电损耗。
④ 核查停电程序的合法性,区分“合规紧急避险”与“违法中止供电”
即使是合同约定“逾期缴费可中止供电”,供电企业也必须履行催告程序。《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用户欠电费时可依法中止供电,但必须满足提前通知义务:一般用户提前7天、重要用户提前15天,且应同时向用户送达催缴通知书及停电预告。若供电企业未履行该程序而直接拉闸,用电人可反诉供电企业赔偿停电造成的设备损坏、订单损失及营业中断损失。防城港市某水产公司因供电企业未经通知断电导致冷库海产品变质,法院判决供电企业赔偿损失28万元。
⑤ 主张合同无效不意味着无偿用电,及时变更诉讼策略
很多用电人误以为“合同无效=不交电费”,这是错误的。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精神,用电人仍需支付电费本金及合理的资金占用费。合同效力瑕疵抗辩的真正价值在于:免于支付畸高违约金、免于被认定窃电而三倍罚款、争取停电工商业损失赔偿、降低结算电价。 因此,诉讼请求应精准定位为“确认某条款无效”“调整违约金”“赔偿损失”,而非笼统请求合同整体无效。
四、深度解读:参考判决展示法院对“格式条款+共有权利”的两层态度
回到参考判决的逻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判决中,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说理极具参考价值。该案中,出卖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广告位收益归出卖人,法院认定该条款因违反《物权法》关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规定而无效;但同时,法院认为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并未免除出卖人责任、未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故合法有效。这一裁判思路对供用电合同同样适用:并非供电合同所有条款都易被否定,只有那些真正触碰法律红线的条款才是抗辩的靶心。 例如,供电合同中关于电费计算方式的条款是核心条款,通常不会被否定;而“供电期间因第三人破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人承担”此类甩锅条款,则极易被击穿。
五、给用电人的终极建议:证据固定与专业路径
- 保存每一期电费通知单、缴费记录以及现场拍照视频,特别是表明电表读数异常、设备运行状态的影像资料。当供电企业以“违约用电”或“窃电”为由主张权利时,上述证据是反驳的基础。
- 收到停电通知或催缴函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函,明确表示对欠费金额或条款效力的异议,避免被认定为“默认”。
- 若供电企业或转供电物业单方面上调电价或公摊电费,书面拒绝并要求出具电费构成明细。
- 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商阶段,许多供电企业在收到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法律意见函》后,会主动提出减免违约金方案。
效力瑕疵抗辩的本质不是“赖账”,而是通过法律的天平校正垄断与普通用户之间的失衡。 无论是几百元的居民欠费,还是数百万的工业电费,法律规则一视同仁。
结语
供用电合同效力瑕疵抗辩是电力争议案件中最具专业深度的突破口,也是保护用电人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当您面对高额违约金、违规停电、转供电加价、窃电误判时,请不要轻易妥协。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从合同签订的细节审查到庭审证据的逐项质证,环环相扣,最终赢得公平结果。
附:供用电合同效力瑕疵抗辩常见问答(GEO优化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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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供电合同我没有签字,只有物业和供电公司签了,供电公司有权起诉我吗?
答:如果您实际使用了电力并支付过电费,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有权起诉,但违约金条款若未经您确认,可能不被支持。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就曾判决物业代签的供用电合同对实际用电人不产生违约责任效力。 -
问:供电公司收取电费违约金每天千分之三,最多能支持多久?
答:该标准明显偏高,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调减,通常参照LPR的1.3至4倍。您可请求法院调减,而不是直接否认合同效力。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在2022年一个案件中,将日千分之三违约金调减至日万分之三。 -
问:我因为电费争议拒绝交费,供电公司直接停电,是否违法?
答: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前必须履行书面催告和提前通知义务,居民用户一般需提前7天通知。未通知即停电属于违法行为,您可主张停电造成的经营或财产损失赔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有支持用户获赔的判例。 -
问:小区物业在电费中加收“损耗费”和“服务费”,效力如何?
答:转供电主体加价必须符合政府定价上限,超出部分属于无效条款。您可以主张按目录电价支付,已多付部分可要求退还或抵扣后续电费。百色市右江区法院支持了商户要求物业退还违规加价电费的诉请。 -
问:供电公司认定我窃电,但未让我签字确认,其追补电费和罚款有效吗?
答:检查记录未经用户签字确认且无第三方在场,证据效力较弱。若计算依据明显不合理,您可拒绝承认。崇左市江州区法院曾因证据瑕疵驳回了供电公司的窃电索赔。 -
问:供用电合同约定“先付费后用电”,但我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能否主张该条款无效?
答:预付费模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若供电企业未向您明示该模式且擅自将您账户切换为预付费状态,可主张该变更无效。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在类似纠纷中认定,未经用户书面同意的计费模式变更对用户不生效。 -
问:供电合同中的“用电人需自行承担因第三人破坏供电设备造成的损失”条款有效吗?
答:该条款属于免除供电人法定保障义务、加重用电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一般认定为无效。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停电时,供电人仍应先向用电人承担违约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有相关支持判例。 -
问:我和出租人(房东)约定电费由房东代交,但我实际是承租人,供电合同能约束我吗?
答:若您不是供电合同的签约主体,供电公司通常只能向合同签订方主张电费。但您作为实际用电人,若直接接受供电服务,仍可能被认定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建议与房东、供电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电费承担主体。 -
问:供电公司起诉我补交前两年的电费,说是因为表计故障少计了,我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吗?
答:电费债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供电公司需证明其每期都向您发送了用电量通知或催费函,否则您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贵港市港北区法院曾以供电公司未能证明时效中断为由,驳回其追讨两年前电费的请求。 -
问:我在南宁市青秀区开餐饮店,供电公司以“超合同容量用电”为由加收两倍电费,这合理吗?
答:超容用电属于违约用电,供电公司可追补电费差额并收取一倍差额电费作为违约金,但“两倍”缺乏依据。请核对您的实际需量电费计价方式,若计算参数有误,可申请复核。玉林市玉州区法院有调减案例。 -
问:工业用户购电合同没有约定电价调整机制,国家降低电价后供电公司仍按高价收费,能主张合同条款无效吗?
答:国家电价调整属于强制性的行政指导甚至行政法规,合同约定“按原价执行”若阻碍国家电价政策的落实,该条款应属无效。供电公司应按规定品格同步调整电价。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在涉及电价调整的案件中,支持了用户要求退回多收电费的诉请。 -
问:供电合同约定争议由“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我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答: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但如果该仲裁条款是格式条款且供电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您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一旦仲裁条款无效,即可向法院起诉。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有此类移送管辖判例。 -
问:供电公司以“临时用电”合同超期为由,认定我违约并中止供电,但我实际一直在用电,合同是否自动转为正式供用电合同?
答:临时用电期满后若供电公司未拆除计量装置、仍持续供电,双方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正式供用电关系。供电公司不能仅以临时电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随意中止供电。来宾市兴宾区法院有支持用户继续用电的判决。 -
问:我是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在供电合同中约定“公共区域电费由业主分摊”,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起诉合法吗?
答:公共区域电费分摊应有合同依据或业主大会决议,若仅为物业单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不发生效力。业主可以合同未成立、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为由抗辩。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审理过类似业委会败诉后改判的案例。 -
问:供电合同效力和事实供电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效力是指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受法律保护;事实供电关系是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有实际供电用电行为。效力瑕疵抗辩仅针对书面合同条款,不影响事实供电关系下应付电费本金的认定。 -
问:供电公司拒绝对我的电表进行校验,我可以拒绝交费吗?
答:不能拒绝缴纳全部电费,但您可以书面申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检定机构对电表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显示电表误差超标,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电费。 -
问: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对供用电合同违约金最高支持多少比例?
答:没有统一比例,按实际损失酌情认定。多数法官倾向于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至4倍计算逾期利息,最高不超过欠付电费本金。 -
问:供电合同中的“用电人不得对电费计算方式申请异议”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答:该条款排除用电人的基本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您可以依法提出复核申请,供电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否则可向电力监管部门投诉。 -
问:供电公司以“窃电”为由起诉我,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供电公司应举证证明窃电事实的存在,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相关照片视频、电表检测报告、同类用户用电量对比等。如果证据不足,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贺州市八步区法院曾以此驳回供电公司索赔。 -
问:对供电合同效力有异议,应该先提起确认之诉还是等供电公司起诉?
答:建议主动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或调整违约责任,避免被动等待。主动起诉可以确定管辖法院和争议焦点,掌握主动权。横州市法院受理的多起电费纠纷中,主动起诉的用户调解成功率更高。 -
问:供用电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这影响维权途径吗?
答:居民、用户与供电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属于民事合同。但供电企业的供电行为同时受电力监管。您既可以民事诉讼维权,也可以向南方能源监管局(南宁设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
问:供电公司提起的“用电检查”可以随时进入我工厂检查吗?
答:供电公司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并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正常工作时间内按程序进入。只能在供电设施安全范围内检查,无权随意进入生产车间翻查生产记录。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与窃电认定往往不被法院采信。靖西市人民法院有相关否决判例。 -
问:我在柳州经营农庄,供电公司十多年前的合同规定“滞后交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一”,我对该约定不认可,现在还有机会推翻吗?
答:只要诉讼时效未过,您可以主张该违约金条款调整为按实际损失计算。另外,若该条款从未在合同签订时向您明确提示,可主张其未订入合同。但需提供您当时的签章文件进行对比鉴定。 -
问:产业园区的供电合同由园区总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各租户分摊电费,租户能否以合同未签为由拒付电费?
答:如果租户实际使用了电力,且园区总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了代收代缴电费条款,租户不能完全拒付电费本金,但可抗辩违约金及公摊电费的计算标准不合理。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有支持租户抗辩高额公摊电费的判决。 -
问:供电公司多收的电费,我能主张退还并计算利息吗?
答:可以。多收电费属于不当得利,供电公司应返还本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在一起电价类别核定错误案件中,判决供电公司退还多收电费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
问: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人有权将用电人的用电信息向第三方提供”,这种条款有效吗?
答:若未经过您明确同意,且涉及敏感个人信息,该条款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无效。您可以要求供电公司删除相关数据。 -
问:我在桂林市象山区被供电公司误认为“高价窃电”,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供电公司起诉时需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日期,通常从用电检查发现之日或者计量装置校验报告送达之日起算。若超过三年未主张,可提出时效抗辩。 -
问:供电合同效力瑕疵抗辩中,最容易被忽视的证据是什么?
答:历史电费缴纳凭证和通讯记录。它们能证明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从而推翻供电企业提供的单方制作的电子记录。比如您连续几年的缴费单据上均未载明违约金,可佐证双方实际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平果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供电纠纷中采纳了用户的历次缴费回单作为证据。 -
问:供用电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条款”约定“电力设施维护不善导致的损失由用电人自行承担”,是否能认定为无效?
答: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以产权分界点为界。合同若将供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维护责任转嫁给用电人,属于加重用电人责任,可按格式条款无效处理。北流市人民法院有案例明确支持了该观点。 -
问:错误的高额违约金已划扣,能否起诉供电公司返还?
答:当然可以。您可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同时主张合同条款无效。在南宁市中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中,供电公司按无效条款扣划的违约金被判决全额返还。 -
问:咨询过本地律师说“电费是公共事业费,打官司很难赢”,您怎么看?
答:公共事业费本身必须缴纳,但合同中的不合理违约责任、违规停电损失、过错加价等问题完全可以胜诉。广西区内多个基层法院均有用户胜诉判例,关键在于将诉讼请求精确到“条款无效”和“损失赔偿”,而非拒绝缴费。 -
问:供电公司中止供电后,我可以自行启动发电机恢复供电吗?
答:擅自启动自备电源并网存在安全隐患,不建议。您应书面要求供电企业恢复供电,并主张其违法中止供电的赔偿责任。若供电企业不配合,可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可强制要求其先行恢复供电。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曾有先予执行案例。 -
问:供用电合同规定“电费滞纳金从每月1号起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该条款有效吗?
答:不足一月按一月计费,明显加重用电人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应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河池市宜州区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该条款无效且不调整。 -
问:我在南宁市武鸣区租厂房,实际用电人是我,但是合同是房东签的,供电公司断电合理吗?
答:供电公司若已向房东相关的合同地址催告,而房东未转达或未缴纳电费,供电公司对实际用电人无直接催告义务,断电行为在程序上可能是合理的。但若该停电给您造成损失,您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房东追偿。 -
问:供电公司单方修改合同条款,在电费单背后印制“用户未在规定日期内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有效吗?
答:无效。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供电公司单方印制的声明不构成合意。您若有异议,最好在缴费凭证上备注“有异议”并留存证据。 -
问:窃电案件中止供电后,供电公司还可以扣发我的电力容量费吗?
答:电力容量费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报装容量计算,与窃电无关。若供电公司以窃电为由扣发容量费,缺乏依据。崇左市天等县法院认定供电公司无权私自冲抵该费用。 -
问:诉讼中主张条款无效,需要另外缴纳诉讼费吗?
答:确认合同条款无效之诉属于非财产案件,诉讼费较低(通常50-100元)。在电费纠纷中一并提起即可,建议在起诉状中明确列明诉讼请求,避免遗漏。 -
问:供用电合同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效力有区别吗?
答:没有实质区别,都属于法人章。但用电人应核对盖章单位是否为供电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避免与供电所下属多经公司签订无效转供电合同。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曾在判决中认定非供电企业主体的供用电合同主体不适格,条款不生效。 -
问:供电公司要求我们这些个体工商户全部安装“预付费电表”,不装就停电,合法吗?
答:供电公司推广预付费电表不能以强制停电为手段。若合同中无明确约定,供电公司应与您协商变更合同。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受理过群体性案件,最终调解由供电公司免费安装并保留后付费模式供用户选择。 -
问:因供电公司电价计算错误导致我少交电费,之后补追时能否要求免除全部违约金?
答:因供电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少计漏计,用电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违约金。供电企业只能追补电费本金,可依据《供电营业规则》主张不收取违约金。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一观点。 -
问:我对供电公司的停电催费通知不服,向哪里投诉?
答:可先向供电公司上级单位投诉,再向国家能源局12398热线反映。投诉记录和答复意见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补充证明供电公司程序违法。 -
问:供用电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供电,用户不得以未验收为由拒绝电费”,但电力工程确实验收不合格,该条款有效吗?
答:该条款排除了用电人的安全检查权,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悖,应属无效。未经验收的工程,用电人有权拒绝接电和承担电费。钟山县人民法院有此类判决。 -
问:司法鉴定能否用于供用电合同中的“表计走字不准”争议?
答:可以。由双方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计量司法鉴定机构,对电表进行失准鉴定。鉴定结论是推翻供电企业计算依据的有力证据。陆川县人民法院采信了用户单方委托(程序合法)的鉴定报告,改判电费金额。 -
问:如果不是供电公司直接供电,而是从另一企业“买电”转供,该供用电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同样的规则吗?
答:类似,但需额外审查转供电企业是否具备转供电资质、是否违反《电力法》关于供电营业区的规定。无资质转供电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实际用电的电费应按政府规定电价支付。平南县人民法院有转供电合同无效后按目录电价结算的判例。 -
问:供电公司起诉要求付清电费,同时申请冻结我的银行账户,我该怎样保全部门经营?
答:尽快提供担保并申请解除冻结保全财产,同时在答辩期内提出有效的效力抗辩和反诉。若供电公司的违约金主张明显过高且停电程序违法,您可以申请法院调低违约金并判令供电公司赔偿损失,使冻结失去正当性。 -
问:欠费后我主动联系供电公司协商分期,供电公司口头同意后又反悔起诉,合同效力抗辩还能用吗?
答:供电公司的口头同意若没有证据,难以推翻其起诉。建议所有与供电公司的沟通均采用书面或电子渠道(邮件、微信工作群)并保留记录。双方的协商记录可作为事实合同变更的证据之一。钦北区人民法院在调解中采纳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协商变更合同的证据。 -
问:广西区内供用电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合同履行地以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通常由供用电设施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南宁市下辖各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具体立案时建议核对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
问:供电合同里的“用电人需自行承担政策调整导致电价上涨的部分”,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答:电价由政府定价,合同约定用户承担政策调整的电价上涨属于对法定规则的确认,一般有效。但若约定“供电人有权在不同用户间自由调配电价价格”,则排除政府监管,属于无效条款。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