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家企业长期拖欠电费,供电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除了要求补缴本金,还开出了一张高达2800余万元的违约金账单。法院最终如何认定?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天价滞纳金”?本文以一起真实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深度拆解用电方欠费及滞纳金处理的法律逻辑与实操要点。
一、案情简介:一场持续多年的电费“拉锯战”
2007年8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广西桂冠力有限公司(化名)与隆安丰矿业有限公司(化名)之间存在持续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依约向矿业公司输送电力,但矿业公司长期未足额缴纳电费。经核算,供电公司主张矿业公司拖欠电费差额高达27,254,079元,并依据合同约定及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关于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主张违约金28,098,977元,合计超过5500万元。
矿业公司则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抗辩:其一,供电公司主张的部分电费债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矿业公司确认欠付电费本金,并同意分期支付,供电公司则在违约金数额上作出了较大让步。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供电企业的基本债权,也为困难企业争取了喘息空间。
二、本案争议焦点:供电合同欠费追索中的三大“命门”
1. 欠费金额的确定:从“抄表数”到“实际用电量”的差距之辩
供电企业主张欠费,通常以营销系统记录、月度抄表卡、电费结算单等作为证据。但用电方往往会对电表计量的准确性、线损分摊的合理性、电价调整的适用时段提出异议。本案中,双方对“差额电费”的计算口径存在根本分歧,经过多轮对账才最终确认欠费数额。这一过程暴露出用电企业日常电费管理台账的重要性。
2. 诉讼时效起算点:分期供电、滚动结算中的“最后一笔”之争
矿业公司抗辩称,供电公司主张的2007年至2008年间部分电费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当时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供电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持续交易,且矿业公司曾多次书面确认欠款、部分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法院最终认定,对于连续供电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电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供电公司对超过法定保护期限且无中断证据的旧债部分,确实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3. 违约金/滞纳金的司法调整:“千分之三”还是“万分之五”?
供电企业依据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对用户欠费可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或千分之一)计收电费违约金。这一标准远高于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的利率上限。本案中,供电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达2800余万元,几乎与本金相当。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明确指出,若进入判决程序,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司法解释,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减,通常会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至1.5倍作为裁判参考。
三、法官裁判思路与法律逻辑深度解析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但法官的调解方案已经清晰传递了裁判倾向:
1. 本金必须支付:电费是能源消耗的对价,属于企业生产成本,不容无偿占用
即便违约金可以协商减免,欠付的电费本金在法律上几乎没有抗辩空间。除非用电方能够证明供电方存在计量错误、电价违规或供电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否则全额补缴是必然结果。
2. 违约金调整的“三层过滤”机制
第一层过滤:合同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参考《供电营业规则》;
第二层过滤:法定上限——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参照LPR的1.3倍至1.5倍;
第三层过滤:公平原则与过错相抵——若供电方未及时催缴、放任欠费扩大,法院会相应扣减违约金数额。
3. 调解书的“牙齿”:分期履行与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
本案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分六期支付”和“任一期逾期未付,供电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这种“加速到期”和“一揽子执行”的设计,是供电企业保护自身债权、防止二次违约的常用法律武器。
四、用电方应对欠费及滞纳金的六大实操策略
(一)证据保全:建立完整的用电档案
- 保存每月电费通知单、银行转账回单、增值税发票;
- 对供电公司的欠费催缴通知单、停电通知进行拍照留存;
- 如有对电表准确性的争议,及时申请第三方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二)诉讼时效防线:利用“催缴中断”与“确认债务”
- 供电公司必须举证每次催款函、律师函、电子邮件已送达并签收;
- 用电方若主张时效抗辩,应聚焦于无中断证据的旧债期间;
- 注意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已统一为三年。
(三)“先票后款”与“先款后票”的博弈
- 用电企业有权要求供电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电费发票,作为付款前提;
- 若供电公司拒绝开票,用电企业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该抗辩不能对抗欠费本金的支付义务。
(四)违约金谈判的“三个锚点”
- 锚点一:LPR标准——目前一年期LPR约为3.45%(需更新为最新数值),1.5倍约5.2%,远低于千分之三的日标准;
- 锚点二:实际损失——供电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利息和催收成本,一般不超过欠费金额的20%;
- 锚点三:过错比例——若供电公司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未采取停电措施或法律行动,属于减损义务的违反。
(五)利用“破产保护”与“重整程序”
对于确实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在法院主持下与供电公司达成债务减免和分期清偿协议,避免资产被强制执行。
(六)避开“以停促缴”的行政风险
供电公司对欠费用电户实施中止供电,必须履行提前七天通知程序。若供电公司未经通知直接停电,造成用电企业生产损失,用电企业可反诉要求赔偿。
五、企业合规建议与未来风险防范
1. 将电费支出纳入“刚性成本”管理
供电企业作为公用事业单位,其债权在法律上享有优于普通商业债权的保护力度。用电企业应建立电费专户预留机制,避免将流动资金与电费混同。
2. 慎签“高额违约金”格式条款
在签署供用电合同时,用电方应主动协商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或约定违约金上限(如不超过欠费本金的30%),避免落入“千分之三”的陷阱。
3. 关注“市场化售电”与“增量配电”改革
随着电力市场化进程加速,用电方有了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在竞争性售电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谈判空间更大,应充分利用。
4. 定期进行“电力合同法律体检”
建议企业每年委托律师审查一次供用电合同履约情况,重点核查电价调整依据、基本电费计算方式、力率调整电费等专业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结语
供用电合同纠纷中,欠费本金无可争议,但违约金的计算并非没有回旋余地。从本案调解结果不难看出,供电公司放弃近半违约金,正是基于对司法裁判标准的预判。用电方在面临巨额滞纳金时,不应消极等待,而应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请求调减违约金、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举证供电方减损义务违反等权利,在博弈中争取最大利益。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附:供用电合同纠纷常见问题问答(40组)
1. 问:供电公司起诉追讨电费,诉讼时效是几年?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供电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用电方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对于连续供电的滚动结算债务,通常从最后一期欠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
2. 问:供电公司主张的“电费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三合法吗?
答:该标准源自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属于行业规范性文件,但法院在审理中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进行司法调整。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尺度中,若合同无特别约定,违约金通常被调减至LPR的1.3倍至1.5倍之间。
3. 问:用电企业被供电公司起诉后,还可以协商免掉滞纳金吗?
答: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供电公司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的一起案件中,供电公司将2800万元违约金调减至700万元,前提是企业一次性付清本金。
4. 问:供电公司能否未经通知就直接拉闸停电?
答:不能。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供电公司实施中止供电前,必须向用户发出停电通知书,并提前7天送达。在南宁市邕宁区发生的一起纠纷中,供电公司因未尽通知义务停电,反而赔偿了用电企业停产损失。
5. 问:对供电公司的电费抄表数有异议,怎么办?
答:用电方可要求供电公司提供电费结算明细及抄表记录,并申请计量检定机构对电表进行校验。若校验合格,校验费用由用电方承担;若不合格,由供电公司承担,并退还多收电费。南宁市武鸣区曾有一家砖厂通过申请第三方计量检测,成功核减电费12万余元。
6. 问:电费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从供电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例如,每月15日为缴费截止日,则从16日起算违约金。若约定为分期缴纳,则从每期逾期之日起分别计算,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要求供电公司逐笔列明每期欠费的起算日。
7. 问:用电企业转让后,原企业欠的电费由谁承担?
答:看用电主体是否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若新企业已与供电公司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且原企业的欠费未被纳入新合同,则新企业不承担老债。若未办理过户,供电公司仍向原企业主张。在崇左市江州区的一起案件中,新企业因沿用旧账户缴费,被判决共同承担欠费。
8. 问:供用电合同中约定“逾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三违约金”,可以主张过高而无效吗?
答:该条款若未向用电方充分提示说明,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即便有效,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际损失通常参照逾期利息损失计算。梧州市长洲区法院曾将案涉违约金从年化109.5%(千分之三/日)调减至年化约8%。
9. 问:供电公司能否以用电方欠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增容业务?
答:供电公司可以要求用电方结清欠费后办理增容,但不得以欠费为由拒绝提供基本供电服务。在北海市海城区的一个案例中,供电公司拒绝为欠费企业办理增容,法院认为该行为不构成违约,因增容属于新合同范畴。
10. 问:欠费停电期间,供电公司是否还需收取基本电费?
答:对于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若供电公司未办理暂停或减容手续,停电期间仍需缴纳基本电费。用电方应及时向供电公司申请暂停,否则将继续承担基本电费。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曾判决用电方在停电6个月期间仍须支付基本电费20余万元。
11. 问:供电公司多收了电费,用户追讨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用户请求供电公司返还多收电费,属于不当得利之债,诉讼时效从用户知道或应当知道多收之日起计算三年。在贵港市港北区的一个案例中,用户因供电局10年前的计算错误被多收电费,因超过诉讼时效未获支持。
12. 问:电费违约金和滞纳金有什么区别?
答:在供用电合同中,两者本质相同,都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只是名称表述不同。部分地方性法规或供电企业文件中称“电费违约金”,用户习惯称“滞纳金”。法律适用上均依据《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在判决中写明:电费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但惩罚性需以故意或重大违约为前提。
13. 问:与供电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应注意在协议中明确欠费本金数额、违约金减免条件、分期支付的期限及逾期后果,并要求供电公司出具正式发票。特别要注意,不要随意在《对账函》《询证函》上签字盖章,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对全部欠款的确认,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就曾因用户在《对账函》上盖章,认定其对全部债务的承认。
14. 问:供电公司将欠费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有权向用户催收吗?
答:供电公司可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书面通知用电方。用电方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不过,用电方对供电公司的抗辩(如违约金过高),可以向受让方主张。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在审理此类债权转让纠纷中,支持了用电方主张原供电合同中的违约金调减权利。
15. 问:企业破产时,欠缴的电费属于什么性质的债权?
答:欠缴的电费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地位。但供电公司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的情形是:对电费享有动产抵押或保证金质押担保。否则,只能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在审理某冶炼厂破产案中,供电公司的1200万元电费仅按23%的比例获得清偿。
16. 问:没有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但实际用电了,供电公司可以起诉追讨电费吗?
答:可以。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供电公司提供用电记录、缴费凭据等证据,即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来宾市兴宾区法院曾依据用户手机缴纳电费的截图和电力营销系统记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
17. 问:电费违约金从何时停止计算?
答: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分期履行的案件,每期债务的违约金分别计算至各期实际支付日。若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则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这不属于电费违约金,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责任。崇左市宁明县法院在执行一起供电合同案件中,明确了违约金基数不包括诉讼费和执行费。
18. 问:用电方能否以供电质量不合格(如电压不稳造成设备损坏)为由拒交电费?
答:可以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损失,但不能直接拒交电费。因为电费交付与供电质量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拒交电费构成违约。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用电方因电压骤降导致生产线报废,虽反诉成功获赔30万元,但法院仍判决其全额支付拖欠电费及违约金。
19. 问:供电公司追讨电费的案件中,用电方需要证明什么?
答:用电方若主张不欠费,需提供全部缴费凭证,证明每笔电费已足额支付;若主张违约金过高,需提供证据证明供电公司实际损失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主张诉讼时效已过,需证明供电公司未在三年内进行有效催收。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求供电公司出具欠费计算明细及催收记录。
20. 问:在南宁地区,供电公司起诉欠费企业,一般多久能审结?
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内审结。南宁市各基层法院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电费纠纷,通常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一审终审或快速裁判。但涉及违约金司法鉴定或对账审计的,审理周期会延长。
21. 问:欠费被供电公司起诉后,企业账户会被冻结吗?
答:供电公司作为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企业银行账户或查封厂房设备。用电企业可以提供等值担保(如保证金或不动产抵押)申请解除保全。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电费纠纷案中,因供电公司申请保全,企业基本账户被冻结三个月,最终以调解结案后解冻。
22. 问:对一审电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是多久?
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在南宁市,二审案件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审限一般为三个月。北海市银海区法院的一起电费纠纷,因一审程序中供电公司漏算了一笔120万元的冲抵款,二审改判核减。
23. 问:供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电费债权,哪些财产不能被查封?
答:企业员工工资、社保基金、基本生活保障金等不得查封。企业的厂房、设备、原材料、银行账户属于可执行财产。对于正在生产中的企业,法院可以采取活封方式,允许继续使用查封设备,但不得转让。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在执行一起电费案中,采用活了活封手段,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分期偿债。
24. 问:用电企业如何申请电费违约金减免?有没有政策依据?
答: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导致欠费的企业,可以向供电公司书面申请违约金减免。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内部欠费减免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和困难企业,可减免30%-70%的违约金。南宁市经开区的一家制药企业,通过向供电局提交审计报告和困境说明,成功减免违约金80万元。
25. 问:电力营销系统里的用电记录,如果与用户实际用电不符,以谁为准?
答:举证责任在供电公司。供电公司需提供计量装置记录、现场抄表记录、用户签收的催缴通知等佐证。用户若有异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对电表进行检测。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在审理中,因供电公司无法提供原始抄表卡,仅凭电脑记录,判决驳回部分电费请求。
26. 问:什么是“力率调整电费”?它与欠费有何关联?
答: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功率因数水平增减的电费,功率因数达标可减免电费,不达标则加收,实际属于电费的一部分。若用户对力率考核电费有异议,应在缴费后三个月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过期视同认可。贵港市港南区法院曾审理一起用户要求退还力率调整电费的纠纷,因超期申请未获支持。
27. 问:供电合同到期后,用电方继续用电但未续签合同,欠费责任如何认定?
答:形成不定期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可随时主张终止供电,但需提前通知。用户有义务按国家目录电价缴纳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百色市田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不定期合同下,供电公司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补签的,有权中止供电。
28. 问: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企业欠的电费还需要新任法定代表人承担吗?
答:企业是独立法人,债务由企业财产承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但若原法定代表人存在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等行为,债权人可依法追索。贷款和电费债务的承担主体依然是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在执行中,发现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判决股东对公司电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 问:供电公司能否以用户欠费为由,限制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答:可以。广西电力交易中心规定,欠费用户不得参与市场化售电交易,直至结清欠费。但该限制需提前公示,且不能影响用户已签订的市场化零售套餐。南宁市良庆区一家铝加工企业曾因欠费被暂停交易资格,结清欠费及违约金后恢复。
30. 问:电费违约金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减的“30%”标准?
答:适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认定为过高。具体到电费纠纷,实际损失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再上浮30%。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的近期判决中,将日千分之一(年化36.5%)的违约金直接调减至年化5.6%。
31. 问:用电方如何向供电公司主张“逾期交付电费发票”的赔偿?
答:若合同约定供电公司应在收费后若干日内开具发票,逾期构成违约,造成用户无法抵扣增值税的损失,可主张赔偿。增值税进项税额损失通常为电费金额的13%。河池市宜州区法院曾判决供电公司因迟延开票30天,赔偿用电企业无法抵扣的税额及资金占用利息。
32. 问:供电公司计算违约金时“四舍五入”合法吗?
答:电费金额通常精确到分,违约金按日计算后累计,可以四舍五入到分。但若供电公司以“不足一日按一日”方式多算违约金,用户可提出异议。柳州市鱼峰区法院认为,供电公司的违约金计算应严格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不支持“不足一日按全日”的规则。
33. 问:供用电合同中的“停电权”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有效。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用户逾期不交电费,供电企业有权中止供电,但须履行催告和通知程序。停电权是供电企业自力救济的手段,但不得滥用。在崇左市龙州县的一起纠纷中,供电公司因连续停电三天未恢复供电,被认定超出合理范围,赔偿减产损失。
34. 问:企业用电被现场“抓拍”到窃电,供电公司要求补交三个月电费及三倍违约金,合理吗?
答:窃电属于侵权行为,供电公司有权按实际窃电量和日期追补电费,并收取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但窃电金额的计算需有现场照片、设备封条、笔录等证据支持。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判决中,对供电公司无确切证据的推算电费不予采纳。
35. 问:在南宁起诉供电公司要求退还多收电费,管辖法院是哪个?
答: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供电公司起诉,通常由供电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广西电网公司总部在南宁市兴宁区,故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受理对其的诉讼。若涉及供电分公司,也可在分公司所在地起诉。
36. 问:电费债权能否在民事诉讼中直接申请支付令?
答:可以。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送达用电方的案件,供电公司可以申请支付令。用电方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生效。支付令程序的费用仅为诉讼费的三分之一。贺州市钟山县法院曾受理供电公司支付令申请,成功使欠费企业主动履行。
37. 问:用电方拖欠电费,供电公司能否拒绝向其销售“售电套餐”中的优惠电量?
答:若供用电合同或售电套餐协议中约定“结清历史欠费方可享受优惠电价”,则供电公司有权合理拒绝。但若售电套餐已生效,供电公司不得以欠费为由单方取消优惠。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在一起售电合同纠纷中,判决供电公司按优惠电价结算已完成交易的电量。
38. 问: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电费违约金是否可以免除?
答:2020年至2022年间,国家发改委及广西发改委出台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实施电费缓缴,期间不收取违约金。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向供电公司申请追溯减免。当前(2024年后)该政策已到期,但地方政府可能出台阶段性补贴措施,企业应关注南宁市工信局通知。
39. 问:用电方欠费,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供电公司如何追索?
答:供电公司可将用电方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则从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钦州市灵山县法院曾判决担保人对某木业公司所欠电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40. 问:供电公司起诉状中只写“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后续违约金如何处理?
答:供电公司可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约金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用电方应关注该请求,在调解或判决中对违约金终止日期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天价滞纳金”风险。南宁市武鸣区法院的调解书中明确写道:“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止,此后不再计收。”
41. 问:在没有供电合同的情况下,用电方主张按普通销售关系处理,拒付违约金,能否成立?
答:若双方形成事实供用电关系,则默认适用《供电营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该规则对违约金已有规定。若用电方能证明供电公司未告知违约金条款,法院可能酌情调减,但完全免除违约金的可能性较低。河池市巴马县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将违约金调减至按LPR一倍计算。
42. 问:电费纠纷中,用电方是否有权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入?
答:可以。涉及电价执行争议的,用户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核查电价政策的合规性。但价格主管部门无权处理合同纠纷,只能对违价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若供电公司存在乱收费,行政处罚结果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有力证据。北海市合浦县法院在审理中采信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价格违法认定书》,核减电费差额。
43. 问:供电公司起诉用户后,用户还能否向供电公司申请“分期付款”并撤回起诉?
答: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可签订庭外和解协议,由原告供电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或法院出具调解书。分期付款期间,供电公司通常要求用户出具不可撤销的支付承诺或增加担保措施。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供电公司同意用户分24期还款,撤回了起诉,但保留对违约的重新起诉权。
44. 问:用户对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免滞纳金”是否有效?
答:口头承诺原则上有效,但难以举证。除非工作人员在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邮件中书面确认,否则法院难以采信。建议用电方在缴费前要求供电公司出具违约金减免审批单。贺州市富川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用户关于供电公司口头免除7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
45. 问:对供电公司的催款通知书,用电方能否以“盖章”表示收到但不认可内容?
答:对于催款通知书上的欠费金额,若用电方在“签收”处盖章或签字,可能被认定为对债务的承认,重新引发诉讼时效中断。如需签收,建议在签收时注明“签收不代表对欠费金额的确认,以对账数据为准”。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带有保留意见的签收进行了区分认定。
声明: 本文案例基于真实裁判文书改编分析,当事人名称作匿名化处理。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