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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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供用电合同解除权行使要点与实务风险解析

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中,“解除权”是双方最容易忽视、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解除权如何行使?解除通知何时生效?单方断电算不算解除?法院如何认定合同解除时间?本文以云南铭电力有限公司(下称“铭公司”)与云龙县县城电站发电有限公司(下称“云*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为例,深度解析供用电合同中解除权主张的法律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基本案情回顾

2018年9月28日,铭公司与云电站签订《云龙县县城电站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协议》,约定铭公司在云电站内建设云计算数据中心,云*电站为其提供电力供应。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协议约定:丰水期(5月至11月)供电容量2500KW,枯水期(12月至次年4月)供电容量1250KW,铭公司最低用电量不低于1000KW。铭公司预交30万元电费押金,合同期满退还。

双方争议焦点:

铭*公司主张:

  • 云*电站多次断电,最后一次断电超过48小时,构成违约;
  • 云*电站扣押设备、赶走工作人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请求解除合同,退还电费押金、支付违约金30万元、律师费7万元。

云*电站主张:

  • 铭*公司实际用电量仅达到约定用电量的一半左右,构成根本违约;
  • 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
  • 反诉要求铭*公司支付欠付电费、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判决结果:

一、双方签订的《云龙县县城电站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协议》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

二、云电站返还铭公司电费押金59,156.16元;

三、云*电站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云*电站全部反诉请求。


二、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一)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与来源

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两种。

约定解除权,指合同双方在协议中预先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本案中,双方协议第七条约定:

  • 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最低用电量且“情况严重”的,云电站有权解除合同;
  • 电站全年非计划停电次数超过6次或每次停电超过48小时的,铭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权,则来源于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包括: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双方均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权,法院也确认了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均已成就——铭公司用电量未达最低标准,云电站停电时间超过48小时。双方都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这也是本案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解除通知未送达的法律后果——合同未解除

这是本案中最关键的争议焦点,也是当事人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

电站主张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理由是铭公司用电量严重不达标,构成根本违约,云*电站据此解除合同。

但法院未采纳这一主张,原因在于: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也就是说,解除权人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且该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才发生解除的效力。

本案中,云电站虽然认为自己有权解除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了铭公司**:

  • 云*电站没有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
  • 云*电站主张“通知”过对方解除合同,但没有提供有效送达凭证;
  • 断电行为本身不等同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认定云*电站主张的“合同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启示:

解除权行使的关键步骤是“通知”而非“行为”。即使你享有解除权,如果没有向对方发出有效的解除通知并证明该通知已到达对方,合同不发生解除效力。单方断电、停水、锁门、扣押设备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极难被认定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反而可能构成违约。


(三)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视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

那么,铭*公司起诉解除合同,法院为什么认定合同解除时间是2020年1月22日?

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实务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以及此前的司法实践均确认:当事人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020年1月22日,云电站收到了法院送达的铭公司起诉状副本。由于铭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该起诉状副本的送达,即视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云电站。

同时,云*电站对解除合同并无异议,双方对“合同应当解除”已经达成一致,只是对解除时间有争议。故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实务启示:

如果你是守约方,想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就是合同解除日。但如果你想让合同更早解除,应当先发书面解除通知(务必采用可留痕方式,如EMS、电子邮件、微信并保留送达凭证),再在通知到达后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减少解除时间不确定带来的风险。


(四)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时的责任认定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双方都违反了合同约定。

铭*公司方面:

  • 2019年1月至10月间,有五个月的实际用电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用电量标准;
  • 铭*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履约瑕疵。

云*电站方面:

  • 2019年11月1日停止供电,停电时间远超48小时;
  • 该行为符合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甲方停电超过48小时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情形。

法院认定云*电站断电超过48小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法院同时指出:双方协议中对云电站违约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和合同解除权,对铭公司违约却未约定违约金,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铭*公司先有多次违约行为,且无法证明停电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将30万元违约金酌情调整为3万元

关于云*电站反诉的违约金30万元: 由于双方协议对铭公司违约并未约定违约金,云电站主张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启示:

  1. 合同违约条款的设计要注重对等性。只约定一方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调整或不予支持。
  2.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以实际损失的130%为参考基准,具体以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3. 违约方也不必然免于支付违约金。但只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就缺乏依据,只能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五)电费押金与欠付电费的处理

铭*公司预交了30万元电费押金,已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电费,尚欠2019年10月、11月的电费合计240,843.84元。

法院认定:

  • 铭*公司尚欠电费240,843.84元,该款项从30万元电费押金中予以抵扣;
  • 应退还剩余押金:300,000元 - 240,843.84元 = 59,156.16元;
  • 云*电站反诉要求的欠付电费1,826,195.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这里要特别说明:云电站主张的180余万元欠费,是将合同约定用电量与实际用电量的差额折算后计算出来的“电量补偿费”或者说是“最低电量差额补偿”性质的款项,但该主张没有合同约定依据。双方约定按实际用电量和电费通知单结算,铭公司已按实际用电量支付了相应电费,故云*电站主张的欠费差额无法律依据。

实务启示:

电费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周期进行。供电方不能将合同约定最低用电量与测算的发电能力损失混同于“实际欠费”主张。如果确需保障最低用电量收益,应当在合同中使用“补足款”“容量费”“基础电费”等明确款项名称,并约定清晰的计费公式。


三、供用电合同解除纠纷中当事人的常见痛点

在办理大量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后,我们发现当事人通常面临以下困惑:

痛点一:不清楚解除权行使的程序

“我有权解除合同,直接断电/不付款不就行了吗?”——这是最大的误区。解除权需要通过通知才能生效,行为本身并不等于解除。

痛点二:无法证明解除通知已送达

很多当事人通过电话、口头方式通知解除,导致举证困难。建议采用书面形式:EMS邮寄(保留邮寄面单及签收记录)、电子邮件(保留发送记录)、微信(保留完整对话记录)等方式发送解除通知。

痛点三:起诉时未明确解除时间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仅笼统写“请求解除合同”,而未主张具体的解除时间节点,导致对方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占用费计算存在争议。建议在诉请中明确主张“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

痛点四:违约金条款设计失衡

有的合同只约定了供电方违约时的违约金,没有约定用电方违约时的违约金,导致供电方在用电方违约时面临举证困难。有的合同违约金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痛点五:电费押金与欠费的抵扣争议

押金能否直接抵扣欠费?如何计算应退还的押金?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痛点六:供电方“自力救济”行为的法律风险

部分供电方在用电方拖欠电费或违约时,采取拉闸、限电、扣留设备等方式维权,这在法律上风险极高。可能从“有理”变成“无理”,甚至反被认定为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务建议:如何规范行使供用电合同解除权

给用电方的建议

  1. 关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尤其是供电方非计划停电次数、停电时长超过约定标准时,及时固定证据并启动解除程序。
  2. 发现供电方违约时,先发书面函件,列明违约事实及合同依据,提出整改要求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 解除通知发送后,保留好送达凭证,并要求对方签收或提供回执。
  4. 因供电方原因无法进入场地查看电表时,及时报警处理,并书面函告对方从押金中扣除电费,避免被认定“恶意拖欠电费”。
  5. 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在诉状中明确写出解除时间,如“请求确认合同于本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
  6. 注意律师费等维权成本的约定,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则守约方主张律师费缺乏依据。

给供电方的建议

  1. 用电方违约时,应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约行为,应送达正式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而非直接拉闸限电。
  2. 解除通知应采用可留痕方式并确保送达,必要时可办理公证送达。
  3. 在合同中设置对等的违约金条款,既要约定供电方违约责任,也要约定用电方违约责任,避免条款失衡导致无法主张。
  4. 约定最低用电量但未约定差额补偿方式的,应当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未达最低用电量时,用电方应按照X元/KWh的标准向供电方支付差额电量补偿款”。
  5. 遇到紧急情况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事先通知用电方,并尽可能缩短断电时间,避免触碰“停电超过48小时”等解除条款。
  6. 妥善保管用电方未付电费的结算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五、与《民法典》新规的衔接

本案判决适用的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但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已正式施行,相关规则有所更新和细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与《合同法》相比,新增了两项重要规则:

  1. 附条件解除通知规则:通知可以载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给了权利人更大的灵活性。
  2. 异议期规则: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异议方式更为明确。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还明确了解除权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实务提示: 解除权不是“想什么时候行使就什么时候行使”的。如果你知道解除事由后超过一年未主张解除,解除权可能会消灭。务必在知晓对方违约时及时启动程序。


六、结语

供用电合同作为特殊的持续履行合同,双方关系的长期性决定了**“合则两利,斗则两伤”**。本案中,双方在各自立场上都有道理,却又都走到了极端——用电方不达最低用电量,供电方拉闸断电,最终對簿公堂,两败俱伤。

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不仅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更关乎各方能否在纠纷中占据有利的法律地位。希望本文能帮助当事人更清晰地了解解除权规则,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发生纠纷时,都能做到“心中有法、手中有据”。

最后,特别提醒: 如果是供电方,切忌“以停电代替解除”;如果是用电方,切忌“以停费代替抗辩”。在合同解除的路径上,程序合规比心情爽快更重要,证据保全比理直气壮更重要。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附:供用电合同解除权相关常见法律问答

问:我在南宁市良庆区开了一个工厂,和供电公司签了供用电合同,现在因为电费问题对方直接断电了,我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答:这需要看断电行为是否构成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或根本违约。如果合同约定了供电方不得随意停电,或对停电时间、次数有限制,而供电方无故断电超过约定期限,你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解除权。同时要注意,即使想解除合同,也要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而不能仅仅在诉讼中被动等待。建议先固定断电事实证据(停电通知、报警记录、往来函件),再决定维权路径。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方欠缴电费,我们想解除合同,是不是直接拉闸就行?

答:千万不要直接拉闸。拉闸断电容易被视为违约行为,对方可能反诉你赔偿损失。正确的做法是: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催告函,要求其限期支付欠费;如果合同约定了欠费达到一定金额或次数可以解除合同,则在催告无果后再发出解除通知。解除通知送达后合同才解除,绝不能以断电代替解除。

问:解除通知用什么方式发送最稳妥?

答:建议采用EMS邮政特快专递,在快递面单上注明“解除合同通知书”字样,并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同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重复发送。如果对方拒不签收,可以办理公证送达或者诉讼后由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可视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

问:我们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有一个电站,向一家大数据公司供电,合同约定最低用电量1000KW,但对方经常只有500KW,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是否达到“情况严重”以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要综合考量。可以审查合同中对“情况严重”有无量化标准(如连续几个月低于最低用电量、电量差额比例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明确标准,建议先向对方发送律师函或催告函,要求限期达到最低用电量并明确告知如再不符合将解除合同。对方仍未改正的,再发送解除通知。诉讼中,法院会综合双方履约情况、违约程度、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进行判断。

问:收到对方发来的解除通知,我觉得对方无权解除,我该怎么办?

答:你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即确认合同未解除或解除无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注意异议期不宜拖延太久,否则可能被认为默认同意解除。

问: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还能解除合同吗?

答: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即使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只要一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仍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可以各自就对方的违约行为主张赔偿,赔偿金额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调整。

问: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能主张赔偿吗?

答:可以主张实际损失赔偿,但举证责任较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金额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因断电导致生产停工、设备损坏、订单违约等损失凭证。如果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法院很难支持赔偿请求。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各类违约情形对应的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式。

问:我是南宁市武鸣区的供电企业,合同里只约定了用电方欠费可以解除合同,但没有约定违约金,现在用电方欠费60多万元,能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则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可以主张欠付电费本金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资金占用费(一般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建议今后在补充协议中增加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例如“每逾期一日,按欠费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问:起诉解除合同时,解除时间是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还是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答:如果是通过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且法院支持解除请求,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而非判决生效之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视为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因此,在起诉状中建议明确表述“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

问:我们公司是做矿场托管业务的,供电方停电超过48小时,合同约定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30万元,但法院只判了3万元违约金,合理吗?

答: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调整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以酌情减少。你需要在诉讼中提供停电期间的具体损失证明,例如发电损失、设备损坏维修费用、运维人员空转成本等。只有在证明实际损失接近或超过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全额支持。因此,日常经营中应保留好各类损失凭证。

问:解除合同后,电费押金能立即要求对方退还吗?

答:可以,但需要先对已发生的电费进行结算。押金扣除应付电费后如有余额,应当返还给用电方。本案中,30万元押金扣除2019年10月、11月的电费240,843.84元后,法院判决退还59,156.16元。如果对方以“需待最终结算”为由拒绝退还,你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结算依据和明细,并书面催告。

问:我在南宁市江南区租用厂房,房东代收电费,现在房东说电费涨价了,不补交就断电,这合法吗?

答:这属于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的电费争议。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电费标准,房东单方面涨价没有依据。即使电费涨价属于政策调整,也需要提供供电部门的收费依据。房东以涨价为由断电,可能构成违约,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停电造成的损失。建议先书面交涉并保留证据。

问:供电方发出解除通知后,用电方还继续用电,如何认定?

答:如果解除通知合法有效且已到达对方,合同即解除。用电方在合同解除后继续用电,供电方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按原合同标准支付用电对价,但这与合同解除本身不矛盾。如果供电方未实际断电而用电方继续用电,且双方均未对解除表示异议,法院也可能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建立了新的供用电关系,具体需要看案件细节。

问:合同中约定“未达到最低用电量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情况严重”没有具体标准,这个条款有效吗?

答:这个条款是有效的,但“情况严重”属于不确定概念,在诉讼中需要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释。法院一般会考虑:未达标的月份数量、差额比例、持续时间、对供电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用电方有无正当理由等因素。为了避免不确定性,建议在合同修订时明确“情况严重”的量化标准,如“连续三个月用电量低于最低用电量的80%”等。

问:我们公司被供电方以用电量不达标为由解除合同,但我们认为设备检修导致用电量下降,属于不可抗力,能抗辩吗?

答:设备检修属于自身经营安排,一般难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除非检修是因供电方原因或政府强制命令所致,否则很难免责。建议在诉讼中重点论证:用电量不达标是否达到“情况严重”的程度、供电方是否曾长期接受实际电量而放弃权利、解除通知是否有效送达等。

问:在南宁市邕宁区,我们公司想投资建设一个数据中心,和当地电站签了五年期供用电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需要注意五个方面:一是合同解除条款是否对等,双方的违约情形、违约金、解除权设置是否平衡;二是最低用电量的约定是否可行,要充分评估自身用电需求,避免签署无法完成的承诺;三是停电违约责任条款,要明确非计划停电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方式;四是电费结算方式和押金退还条件,要清楚约定结算周期和逾期付款的后果;五是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问:供电方说“你不交电费我就断电”,断电前没有催告,合法吗?

答:即使合同约定了供电方在用电方欠费时可以停电,也应当遵循法定的催告程序。实践中,供电方一般需要先向用电方发出书面的欠费催告通知,给予合理的付款期限,期满仍未支付的,方可按照规定中止供电。未经催告直接断电,可能被认定程序违法、构成违约。具体到工业用户和转供电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须以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习惯为准。

问:断电导致我的服务器数据丢失,可以要求供电方赔偿全部损失吗?

答:需要看断电原因、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损失范围。因供电方违约断电导致数据丢失,用电方可以主张赔偿,但数据损失的价值较难量化,法院一般会结合设备的折旧价值、数据恢复费用、经营损失等因素酌情支持。关键是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恢复数据的服务合同、发票、因数据丢失导致的订单损失等。

问:反诉和本诉可以一并审理吗?解除合同的诉讼中,对方提出了赔偿请求,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可以合并审理。本诉和反诉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法院通常会合并审理以提高效率。在解除合同纠纷中,一方主张解除、另一方主张赔偿,是很常见的诉讼格局。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解除是否成立、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一并作出判决。

问:合同解除后,电费结算范围和结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般来说,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进行结算,范围包括合同解除前已产生的电费、违约金、押金退还等。结算时间节点为合同解除日。如果双方对电费数额有争议,供电方需要提供电费计算明细和抄表记录;用电方有权进行核实。如果供电方拒不配合抄表或阻止用电方查看计量装置,用电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问:我是南宁市上林县的小水电站,向当地矿场供电,矿场最近老板跑路了,设备还在,我可以留置设备吗?

答: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行使条件较为严格。供电方对用电方设备行使留置权,一般需要满足“同一法律关系”和“债务已届清偿期”等条件,而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中,因无实际占有动产的基础,通常难以成立留置权。擅自扣押设备可能构成侵占或侵权,建议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对方设备。

问:合同解除后,用电方还有义务支付解除后的电费吗?

答: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用电方不再负有按原合同支付电费的义务。但如果用电方在合同解除后继续实际使用电力且供电方没有明确拒绝,可能构成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用电方仍须按市场价或原合同标准支付电费。建议合同解除后及时办理拆表销户手续,避免后续争议。

问: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是合同解除日,那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怎么办?

答: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才视为送达。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时间将大大延后。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在发生纠纷初期即发送书面解除通知,避免依赖诉讼程序来确定解除时间。

问: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供电方要求用电方支付电量补偿费,有依据吗?

答: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最低用电量及未达标的补偿标准,供电方主张电量补偿费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合同只约定了“有权解除合同”而没有约定补偿款,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本案中,云*电站主张的180余万元欠付电费实质上是电量差额补偿,因合同没有该项约定,未获支持。在签订合同时如预计到用电量可能波动,建议提前设置合理的补足条款或基础容量费条款。

问:广西区内供电企业有哪些常见的违规解除行为?

答:常见行为包括:未发催告函直接拉闸限电、发出的解除通知没有合法送达、以“安全检修”为名反复停电实则逼退用电方、要求用电方签署不合理的补充协议否则不恢复供电、私自调高电价制造违约事由等。在南宁市横州市、宾阳县等地区,小水电站与矿场、大数据企业之间的此类纠纷较多,建议用电方在合同中加入“非计划停电”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条款,并约定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核实停电原因。

问:合同解除后,押金利息需要一并返还吗?

答: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押金计息,法院一般不支持押金利息请求。押金的法律性质为担保,不当然产生利息。但如果押金金额较大且长期未退还,可以主张自解除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问:我们和供电公司签了合同,供电公司是国企,如果我们起诉解除合同,诉讼费负担如何确定?

答: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比例。如果解除请求得到支持,但违约金被大幅调减、律师费未获支持,可能导致你方承担大部分诉讼费。因此起诉前建议对证据和诉请进行充分评估,不必主张过高的金额,以降低诉讼成本。


免责声明: 本文所引用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文章内容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结合证据、合同约定及最新法律法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