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承揽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合同性质 #合同相对性 #诉讼时效

南宁水井工程案:承揽与施工合同认定及维权指引

合同纠纷中,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往往直接决定责任主体和维权路径。本文以“(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4号”承揽合同纠纷判决为样本,深度拆解法院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键标准,并给出实务操作步骤,帮助您在类似纠纷中快速锁定责任方、避免维权走弯路。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07年,镇政府与陆某签订《人饮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书》,将水井工程发包给陆某。陆某又将打井部分转交郑某施工。工程完工后,陆某拖欠郑某劳务费7000元。郑某起诉要求陆某与镇政府共同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镇政府与陆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镇政府已付清工程款,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郑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镇政府与陆某之间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镇政府应否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

二、法院认定:合同性质看实质而非名称

判决书明确指出:

“虽镇政府与陆某签订的是《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书》,但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看,是陆某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完成人饮水井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镇政府向陆某支付报酬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关系。”

同时,法院从施工要求角度分析:

“就工程的施工要求来看,水井工程无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以及审批手续,施工方也无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

因此,不能仅凭合同名称中的“施工承包”字样,就认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性质应依据合同内容、施工对象、资质要求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实务方法:五步判断合同性质与责任主体

第一步:审查合同名称与实质条款

不要被“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迷惑。列出合同中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条款,对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看是否符合承揽合同的“交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特征。

第二步:判断工程是否需要特殊资质或招投标

本案中,水井工程无须招投标,施工方也无须建设资质,这是认定承揽关系的关键。若工程属于《建筑法》调整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通常需要施工资质,则可能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第三步:锁定合同相对方,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

判决书明确:

“郑某系按照陆某的要求完成工作,应由陆某支付报酬,其与镇政府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故郑某要求镇政府支付劳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即使发包方是政府,只要承包人(陆某)与实际施工人(郑某)之间形成独立承揽关系,发包方不因已付款而直接对实际施工人负责。

第四步:审查发包方是否已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镇政府分五次拨付工程款共计151900元,村民集资37800元,合计189700元均已向陆某支付。法院据此认为镇政府已履行支付报酬义务。若发包方未付清款项,实际施工人可在特定情形下主张权利,但本案不存在此情形。

第五步:注意诉讼时效抗辩的程序要求

镇政府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予支持,因为:

“其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提示:诉讼时效抗辩必须在一审中提出,否则二审不再采纳。

四、本案启示与延伸思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施工、实为承揽”合同纠纷,给我们的核心启示是:

  • 合同性质决定责任归属,诉讼前务必厘清法律关系;
  • 实际施工人应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不要误以为“发包方是政府”就当然有兜底责任;
  • 证据链要完整:结算单、政府证明、付款记录等均是有力证据;
  • 程序权利要及时行使,诉讼时效抗辩在一审中提出,否则丧失。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第一时间梳理合同文本、结算凭证、付款记录,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判断法律关系后再启动法律程序。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4号